有限公司銀行存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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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08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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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的銀行存款業務,防范因銀行存款管理不規范給企業帶來資金損失,確保企業資金的安全與有效使用,根據國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 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三條 本制度中的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經濟往來,除 有限公司現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現金的規定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第五條 單位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2、責。第二章 銀行賬戶管理第六條 企業銀行賬戶開戶工作統一由財務部負責,日常管理由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第七條 企業開設賬戶的審批程序:企業賬戶分為基本戶、一般戶、專用戶與臨時戶,開設與注銷的審批流程為:資金管理專員申請財務部主任審核財務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第八條 企業銀行賬戶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并用于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具體可設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各賬戶功能如下所示:1、基本存款賬戶:辦理企業日常轉賬結算與現金支付的賬戶,如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支付,獎金等現金的支取等。2、一般存款賬戶:辦理企業的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此3、賬戶只可辦理現金繳存,不可辦理現金支付。3、臨時存款賬戶:辦理臨時機構或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在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范圍內可辦理現金支取。4、專用存款賬戶:辦理企業的繳稅業務或農民工預儲保證金等資金收付,做到??顚S?。第九條 開設企業銀行賬戶時要根據上述審批程序進行,需有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批意見,不得私自以企業名義開設賬戶。第十條 開立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要盡量選擇四大國有銀行或對公司融資有幫助的銀行。第十一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財務部應定期檢查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對不再需要使用的賬戶,及時清理銷戶。檢查中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第十二條 企業銀行賬戶的4、開戶、存儲資金的分配、銷戶要立足于和銀行發展長期的合作關系,不得隨便因個人關系轉移,企業原則上不辦理各類保函業務。第三章 銀行存款業務管理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業務人員應嚴格審查收到票據的真實性,如收取假票或無效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公司原則上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第十四條 企業各部門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或匯票的,申請人應填寫付款申請,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及開戶信息。經辦人領取銀行票據后,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無法確定具體金額的,需要在支票上以“¥”符號限定其金額。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在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或結算工具,5、并在辦理業務后取得結算憑證,如銀行回單聯等。第十六條 出納人員根據月度各銀行存款賬戶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和審核無誤的收、付憑證后,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第十七條 出納人員不慎將結算憑證丟失后,應及時上報財務主管以方便采取掛失止損等補救措施。第十八條 當月發生經濟業務的存款賬戶,出納人員應于次月初及時取得各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并逐筆與已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發生額進行核對,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糾正;發現未達收支事項,要及時取得相關收付憑證并登記入賬。月末不能取得憑證的未達賬項,由出納人員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使調節后的余額相一致。第十九條 每月月終,出納人員應分別結出各銀行存款賬戶的當月發生6、額、累計發生額和余額,編制好各銀行賬戶收支報表,出納簽字后連同記賬憑證、對賬單和調節表一并交財務主管復核。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安排人員組成清查小組或內部審計小組,不定期地審查企業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存款相關賬目是否一致。第二十一條 對各種支票領用,須建立支票購買、領用、作廢登記簿,由出納人員進行序號序時登記,財務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第二十二條 對于作廢的支票和憑證需加蓋作廢章,并妥善保存,作廢的支票須記錄支票購買、領用、作廢登記簿中。第二十三條 銀行支票(包括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由出納人員負責保管和簽發,出納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不能簽發空頭支票。 2、不能簽發超過時間規定的支票,及遠期或過期支票。3、不能將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個人代為簽發。4、不能簽發印鑒不全、不符合規定的支票。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別的公司或個人使用。6、不能將支票用做抵押。第二十四條 現金業務參見 有限公司現金出納管理制度辦理、支票轉賬和銀行電匯等業務參見 有限公司借款管理制度辦理。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所有。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