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有限公司24小時帶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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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23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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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場有限公司24小時帶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AA機場有限公司帶班管理制度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帶班管理,規范帶班工作內容和職責,確保機場各項工作安全有序運行,結合AA機場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帶班人員。 第三條公司執行24小時帶班制度。第四條公司實行領導帶班、2號帶班、部門(非機關職能部門,下同)經理帶班、分隊長帶班四級帶班制度。第五條帶班職責:1、領導帶班主要職責:(1)負責檢查當日安全運行保障工作準備情況,負責組織當日航班的飛行保障和服務工作;(2)負責指揮當日處理航班2、保障期間發生的有關安全和服務方面的重大問題和各類突發事件;(3)負責當日省市領導及重要貴賓的接待保障;(4)負責督促檢查各部門運行保障落實情況;(5)在極端天氣和發生突發事件情況下,決定機場是否關閉,是否啟動各類應急預案;(6)組織復雜天氣下的航班保障和地面服務;(7)對各保障部門的違章現象和行為進行糾正;(8)負責對本日安全運行保障工作進行總結講評。2、2號帶班主要職責:(1)負責協助帶班領導組織協調現場運行保障工作;(2)負責協助帶班領導處理各類突發事件;(3)負責協助帶班領導和各部門做好極端天氣和航班大面積延誤情況下的組織與協調;(4)負責協助公司帶班領導做好當日省市領導及重要貴賓的接待3、保障;(5)負責對運行保障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予以糾正,并及時向帶班領導和公司分管領導報告;(6)負責對各部門人員的到崗和履職狀況進行檢查;(7)負責對站區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進行監督,對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措施進行監督檢查;(8)負責各類安全服務信息的上報和通報;做好相關值班記錄;(9)帶班領導不在時,代行帶班領導職權;(10)負責組織召開航后講評會;(11)完成帶班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3、部門帶班經理職責(1)按時到崗,檢查本部門保障人員到崗情況;(2)組織當日本部門生產運行保障情況,負責航班高峰時段現場值班和人員調配;(3)航班間隙和航后對本部門所有崗位進行檢查,4、了解人員在崗、在場和當日工作情況;(4)負責對本部門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措施進行檢查;(5)參加本部門分隊組織的班前和班后會,協調解決安全運行保障中存在問題;(6)參加每日公司值班領導組織的運行保障講評會,并匯報當日工作;(7)夜航結束后,檢查留宿員工在場情況和生活情況,防止員工擅自離場情況發生。(三)帶班分隊長職責(1)按時到崗,并及時向調度室報到;(2)組織生產,安排當日員工生產崗位;(3)堅持現場值班,遇到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本部門值班經理。(4)每日組織班前和班后會,講評當日工作,傳達公司文件,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5)掌握員工在崗情況,每日于夜航結束后對夜間值班和留宿5、員工進行檢查,發現員工擅自離場立即向值班經理報告,并做好檢查記錄。第六條帶班要求1、帶班條件(1)領導帶班必須由公司領導和總經理助理;(2)2號帶班必須由各部門第一負責人擔任;(3)部門帶班經理必須由部門經理或經理助理擔任,其他人員除經公司批準外不得代替;(4)分隊帶班隊長必須由分隊隊長或副隊長擔任,必須由部門值班經理指定一名工作負責、業務能力強的骨干員工帶班。2、請銷假管理(1)原則上任何帶班人員在帶班期間不得請假;(2)如有特殊原因請假,需實行逐級申批制度,只有部門值班經理和公司值班領導有批準權限;(3)請假必須書面方式提出;(4)帶班隊長調班或請假;須經帶班經理同意和帶班領導批準;(5)6、帶班經理和2號帶班調班或請假,須帶班領導批準。3、值班期間禁止飲酒。第七條、獎罰1、對于未能按時到崗,帶班隊長(S4-S5級扣發200元,S1-S3級扣發100元),帶班經理扣發400元,發現三次以上給予待崗或降職處理。2、未能按時報到的,每次扣發100元,對于由他人代替報到和其他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S4-S5扣發500元,S1-S3扣發200元。3、對于無故不參加和組織航前和航后講評會,每發現一次,帶班隊長(S4-S5級扣發200元,S1-S3級扣發100元),帶班經理扣發4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發現三次以上給予待崗或降職處理。4、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隱瞞離崗或離場人員信息的帶班人員,一經發現,扣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待崗處分。5、對于帶班期間飲酒人員,一經發現,立即待崗,并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6、對于未能履行以上其他職責和要求的,造成不良或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給予經濟、降職或免職處分。7、對于能夠正確、及時、有效處理在帶班過程中安全服務發生的復雜問題,為機場安全運行起到積極影響的,視情節給予經濟獎勵、職級晉升獎勵。第七條本制度未規定內容以其他規定為準。第八條與本制度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