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委派董監事管理制度附季度履職登記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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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25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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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機械公司委派董監事管理制度(附季度履職登記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委派董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加強公司治理,切實保障公司作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向參股(控股)企業委派的專兼職董事、監事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監事”,是由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向所屬參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監事。委派董事、監事代表公2、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賦予董事、監事的各項責權,必須勤勉盡責,竭力維護公司利益。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外派董事、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職能部門應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董事會有關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將其管理職能延伸至參股(控股)公司。第二章 委派人員管理第一節 委派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第四條 委派董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出資人權利。(三)熟悉任職單位經營管理及主營業務的基本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四)與任職單位不存在可能影響3、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五)一般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六)公司法和任職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節 委派董事、監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條 委派董事、監事一般從公司所出資企業現職領導人員和公司本部部門正職以上以及優秀的部門副職崗位領導人員等范圍中選聘。 第六條 委派董事、監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關部門意見,報公司黨委常委會批準后,向任職公司推薦。 第七條 經公司黨委常委會批準推薦的委派董事、監事,由任職單位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關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第八條 委派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后,根據情況可以續聘,但一般不超過兩屆。任期內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更換。委派董事4、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 (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調整的;(二)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繼續任職的;(三)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公司或任職單位有不誠信行為的;(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并被批準的;(五)考核結果較差的;(六)因董事會決策失誤或監事會監督不力導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本人未投不贊成票的;(七)工作失職的;(八)擅自離職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監事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委派董事、監事的解聘程序參照選聘程序執行。第三節 委派董事、監事培訓、薪酬和考核評價第十條 委派董事、監事應按公司要求,參加各類培訓,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個人參加外部培訓5、,須報公司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十一條 委派董事、監事的薪酬,按原單位薪酬制度執行,由原單位予以支付。未經公司批準,委派董事、監事不得在任職單位獲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第十二條 委派董事、監事的差旅費及正常的履職費用,由任職單位報銷,其標準按照任職單位相應職級人員的待遇執行。第十三條 公司負責對委派董事、監事進行考核評價。(一)考核周期: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二)考核方式:考核委派董事、監事一般采?。鹤晕以u價;任職單位董事會、監事會評價;公司綜合評價等方式進行。(三)考核評價主要內容:誠信勤勉程度;代表出資人履行職責情況和效果;促進任職公司科學決策、有效制衡、風險控制、管理規范;6、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對任職單位的貢獻程度等方面。(四)考核結果及運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與聘用和解聘掛鉤。對被評為優秀的予以表彰,對連續兩次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視為一次不稱職,對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予以解聘。評價意見和考核結果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并由公司有關部門向委派董事、監事本人反饋。第三章 委派人員工作管理第一節 運營監管第十四條 依據 委派董事、監事以任職單位的章程及雙方簽訂的一系列合作協議作為監管的依據,對任職單位進行運營監管。第十五條 工作要求(一)委派董事、監事須熟知任職單位的章程以及合作雙方之間簽訂的一系列合作協議。(二)委派董事、監事須按照公司章程7、及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職責,根據公司出具的專項審核意見,行使董事、監事決策權利。過程中嚴格把關,嚴控風險,嚴禁越權決策,嚴禁不按規定辦事。(三)委派董事、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后5日內,向主管部門報送會議相關資料。(四)若公司要求委派董事、監事對任職單位的有關事實、信息、問題等做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的,應當及時做出回復,并配合公司開展必要的檢查(調查)工作。第二節 財務監管第十六條 委派董事代表公司對任職單位進行戰略性指導,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監督,促使任職單位的財務目標與經營行為和公司的戰略目標有效結合,對公司所投資的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對任職單位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對任職單位8、進行價值評估,并編制相應文件作為決策依據。負責與任職單位溝通,對其進行日常監督,并將任職單位的相關信息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委派董事在任職單位董事會上主要行使的財務方面職權:參與制定任職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參與聘任或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參與決定任職單位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參與制定任職單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權的方案等。第十八條 委派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企業章程所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認真閱讀任職單位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促使任職單位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能夠準確、恰當和及時地獲取信息9、,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礎上履行職責。第十九條 委派監事代表公司對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并以決策監督和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任職單位財務活動及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任職單位資產及公司股東權益不受侵犯。第二十條 委派董事、監事應定期查閱并分析任職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經常了解企業財務活動、經營活動以及高管人員執行任務情況。第三節 合同監管第二十一條 接受合同交底,準確掌握合同關鍵內容的解釋與說明、簽約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履行時應注意的主要問題、關鍵時點以及重要期限的提示、簽約的背景及其它應掌握的事項。第二十二條 監督合同履行情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等10、情況及時向任職單位提出質詢,了解原因,任職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對問題屬實的,委派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向公司報告,并提出初步止損和風險處置方案。第二十三條 關注合同履行,親自出席任職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對任職單位出現合同變更、轉讓、中止、解除、終止等重大事項時,應向公司報告,并按公司決定(意志)在任職單位董事會、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四條 對委派到任職單位現場任職的,應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關于合同基礎材料及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做好合同監管過程中相關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移交相關資料。第四節 委派人員述職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實行委派董事、監事述職報告制度11、。 第二十六條 委派董事、監事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20*年第*季度履職登記表(詳見附件1)報公司董辦,并于每年1月10 日前向董辦提交個人20*年度履職情況述職報告(第4季度述職與年度述職合并報送,詳見附件2)。董辦收到季度履職登記表和述職報告3個工作日內,協同相關部門會簽并提出考核和處理意見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休會期間,委派人員如發現任職單位總經理辦公會、相關專題會、財務管理、成本管理方面,出現有以下情況但不限于:違背公司的管理意志,損害公司的相關利益,不按照相關程序決策,有違法違紀違規操作,財務、成本出現異常,違規調撥資金,12、抽取資本金等情況時,應當向公司及時報告,并立即填寫*公司關于*情況的報告(詳見附件3),將相關報告報公司董辦,董辦在2日內報相關部門會簽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生效。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120*年第*季度履職登記表姓名*任職期間*任職公司*所任職務*履職情況序號項目具體內容1出席會議情況2發表意見情況3發現問題情況4提交報告情況5管理建議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填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相關部門審核情況分管領導審批情況主要領導審批情況備注:該表由委派董事、監事分別按季度填寫本人在任職公司的履職情況,一家任職公司填寫一張登記表,在多家公司任職的填寫等量的登記表。 附件220*年度履職情況述職報告任職公司*述職人*所任職務*主要工作待改進的工作下年工作計劃附件3*公司關于*情況的報告公司名稱*報告人*報告時間*情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違背公司的管理意志,損害公司的相關利益,不按照相關程序決策,有違法違紀違規操作,財務、成本出現異常,違規調撥資金,抽取資本金等情況。)情況報告-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