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鄉級及以上單位信訪工作獎懲職責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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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4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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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級、鄉級及以上單位信訪工作獎懲職責及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信訪工作獎懲責任書一、獎懲責任為加強對信訪工作管理力度,有效地遏制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群體上訪等現象的發生,加強對上訪人員及信訪問題的監督管理,使上訪群眾的合理訴求得到及時解決,切實維護我鄉各族群眾的合法權益,保持烏贊鄉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創建民族團結、鄰里和睦的平安鄉。1、各聯系點領導和村支部書記作為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分辯理由、分清緩急、分類調解”的原則,充分發揮村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作用,及時妥善處理和化2、解本村的矛盾糾紛。同時,要積極組織包村干部、村干部、包村調解員、包村民警、協警員、十戶長、巷道長、四老人員負責解決本村信訪矛盾。2、村委會如遇確實無法解決的問題,可由本村將信訪問題整理匯總后上報鄉信訪辦備案,經鄉信訪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合理穩妥的解決方案,并及時對上訪人給予答復解決。3、如信訪問題超出鄉黨委、政府權責范圍,堅決不能采取簡單化方式處理,一推了事,要熱心、耐心、細心的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并由鄉信訪接待員(每村指定一名信訪接待員)將問題整理轉交信訪辦,由信訪辦將信訪問題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縣信訪局處理解決。4、鄉信訪辦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領導開門接訪、帶案下訪、上門走訪、重點約訪等信訪制度3、,明確相關人員工作職責,科學合理的制定領導集體接訪日。鄉信訪辦安排專人對來信來訪群眾進行登記,并會同鄉效能辦對上訪人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備案,并依次作為年底績效考核及兌現信訪“一案一補”獎懲的原始依據。5、正常上訪及信訪獎勵范圍:(1)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在本村得到合理妥善解決,當事人同意解決方案,并登記備案(有當事人和村干部簽字)且未出現重訪的;(2)上訪人在包村領導、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攜帶村委會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在信訪接待日反映超出村級權責范圍的合理訴求和矛盾糾紛,由鄉信訪聯席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由村級落實解決的;(3)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需要在近期內解決或重大緊急情況且4、超出村級權責范圍的,在做好解釋工作后,可在包村領導、村干部的陪同下或攜帶村委會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單獨來訪,由鄉信訪聯席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由村級落實解決的;(4)對歷史遺留的信訪問題以及涉法、涉訴案件,本村穩控措施有力,效果良好,未出現到縣級以上單位越級上訪的。6、越級上訪及信訪懲罰范圍:(1)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在村級權責范圍內在本村未得到解決,造成上訪人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2)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在村級權責范圍內未向本村反映而直接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3)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在村級權責范圍內,村干部了解此問題,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解決,造成上訪人未向本村5、反映而直接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4)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超出村級職責范圍,向村級反映,但由于村級處理問題過于簡單或直接將責任推到鄉級以上單位,造成上訪人直接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5)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超出村級權責范圍,未向村級反映,造成上訪人直接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6)上訪人的合理訴求、矛盾糾紛等超出村級權責范圍,村干部了解此信訪問題,但沒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造成上訪人未向村級反映,直接到鄉級以上單位上訪的;(7)對歷史遺留的信訪問題以及涉法、涉訴案件,本村穩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上訪人到縣級以上單位越級上訪的。7、村級職責、鄉級及以上單位職責的界定村級職責:一村之間的鄰6、里糾紛、土地糾紛、宅基地、確定低保、貧困戶、合作醫療、抗震安居等;鄉級及以上單位職責:跨鄉的土地糾紛、草場糾紛、征地賠償糾紛,村和村間土地糾紛、草場糾紛、征地賠償糾紛的等;對有爭議信訪問題的權責界定由鄉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其權責劃分。在年底績效考核時,由鄉信訪辦進行權責劃分說明。1、獎勵制度對處理信訪問題積極,對待信訪案件認真,能把矛盾化解在本轄區范圍內的村、學校、站所和有關人員鄉黨委給予以下獎勵:(1)轄區內的信訪問題和糾紛矛盾能自行解決,徹底解決一件信訪案件給予獎勵30-50元。(2)轄區一年內未出現鄉級和鄉級以上信訪的,年度工作總結大會給予村集體一次性獎勵1000元,年底績效考核加10分7、。(3)鄉里有2起(含2起)信訪,鄉級以上部門無信訪的村,年底工作大會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年底績效考核加 5分。2、懲罰制度對來信來訪群眾不予接待,工作不認真,不處理信訪問題,推諉上級部門的村、站所和有關人員鄉黨委追究以下責任:(1)上訪人不在村干部帶領下到鄉信訪辦上訪超過4起(含4起)上訪事件的每次罰5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1分;集體上訪不在村干部帶領下到鄉信訪辦上訪超過2起(含2起)上訪事件的每次罰1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 2分。(2)上訪人到縣信訪部門上訪超過2起(含2起)上訪事件的每次罰 100 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2分;發生群體性信訪案件到縣信訪辦上訪的8、事件每次罰 2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4分,同時主要領導誡勉一次,影響嚴重者,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直至免職。(3)個人到自治州信訪部門上訪每次罰4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 5分;群體到自治州信訪部門上訪每次罰 10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 10分,同時追究村主要領導責任,直至免職。(4)個人到自治區信訪部門上訪每次罰 1000 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20分,群體到自治區信訪部門上訪的每次罰 20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40分,同時追究村主要領導責任,直至免職。(5)個人到京信訪部門上訪每次罰 2000 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40分,群體性進京上訪的每次罰 4000元,并在年底目標考核中每次扣80分,同時追究村主要領導責任,聯系點領導責任,直至免職。(6)對到縣級以上單位越級上的,由本村負責安排將上訪人接回,由此產生一切費用由上訪人所在村隊自行承擔。(7)同一個問題越級重訪的要加倍處罰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