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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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59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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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草專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本質要求:履行審計職責,發揮審計作用,保障企業健康運行。第一條 市局(公司)審計部門為全市煙草系統內部審計主管機關。在局(公司)黨組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指導與監督全市煙草內審工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并接受省局(公司)審計處的業務指導、管理與監督。第二條 內審人員應具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培訓制度。享受審計人員應有的各種待遇和津貼。第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部門、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2、第四條 本企業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應履行的職責:(一)全面預算的執行、管理和使用;(二)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與企業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三)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局(公司)所屬有經濟實體的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六)經濟合同的簽約、履行;(七)基本建設及其他工程項目的立項、概(預)算、決(結)算;(八)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九)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五條 本企業內審機構及人員的主要權限:(一)要求各部門、單位按時報送相關文件、資料等; (二)對審計涉及事項向有關部門、個人進行調查,索取證明材料;(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3、財經法紀、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領導同意,有權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四)對阻撓、妨礙審計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隱瞞真相,提供假資料、假情況的,經主管領導同意,有權采取封賬、封資料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五)對發現問題有權提出改進、提高的建議和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有權提請局(公司)行政辦公會議討論處理;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向市局(公司)黨組提出建議表彰;(六)對審計中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內審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七)對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進行審計,做到不審計不結算,先審計后付款;(八)對存4、在重大管理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就員工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提出審計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第六條 內部審計一般工作程序(一)制定審計計劃。(二)做好審計準備。1、成立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2、編制項目實施審計方案;3、下達審計通知書 ;4、進入被審計單位。(三)具體審計實施。實施現場審查與取證的過程。即審計組根據審計方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四)審計終結。將審計結果、證據及相關資料篩選、歸類、分析、整理,作出綜合評價并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征詢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須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反饋意見,經審計負責人審核,形成報告要件,報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審計報告經黨組審定)。必要時出具審計5、意見書及審計決定。項目審結完,整理審計相關文件資料,按規定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管。(五)審計部門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和結果。第七條 基本建設、維修項目審計工作規程(一) 凡基建、維修項目,經批準實施概(預)算金額達1萬元以上(含1萬元)實行必審制度,由審計部門負責。 (二) 基建、維修項目審計程序:1、對項目立項、審批資料的審查;2、對管理(或承辦)部門提交審計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3、對審計項目內容的初審;4、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約定、項目預算及工程進度預支,預支幅度應嚴格控制在70%以內。(三) 基建、維修項目結算辦理的要求:16、審計中介機構的確定。對5000元以下零星工程,建設部門、單位已經與施工方談妥或商定一次性包定工程價款,經分管領導同意的,基建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負責竣工驗收合格的,報審計部門備案,可以直接辦理結算; 2、總投資50100萬元的項目(包括維修等零星工程),其審計中介機構的確定通過議標方式;其它維修工程項目,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委托中介機構審計。具體議標、決算事項由審計部門負責實施; 3、所有開工基建項目需報審計部門備案,總投資超過100萬元的項目同時報省局(公司)審計處備案; 4、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含征地費),以招標的方式確定;1001000萬元之間的項目,以議標的方式確定,招標、議7、標工作上報省局(公司)審計處負責實施; 5、決算審驗表,經審計、基建部門認定,報經主管領導審簽確定(數額過大的經局行政辦公會議研究認定)。履行相關手續,經財務部門審核辦理結算。 (四) 工程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審定后決算價其審減率超過10%的,其超額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由建設單位在結算工程價款中直接扣除。第八條 審計檔案管理詳細參照局(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據情節輕重,報請局(公司)主要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的;2、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資料的;3、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4、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5、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檢查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第十條 審計人員違反本辦法,局黨組、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十一條 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國有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