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員工聘用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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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61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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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械公司員工聘用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為了規范員工的聘用與合同簽訂,確保“勞動合同法”在公司得到持續的落實,以利于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聘用與勞動合同管理。3職責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合同文本,并負責組織員工簽署合同和履行合同等具體工作的實施。3.2審計部門負責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編制、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審計。3.3 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按“崗位描述”和體系文件規定,為公司提供定期內的、持續的、符合2、要求的勞動。4.術語:4.1. 勞動合同:指的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4.2本公司的勞動合同:是指本公司與現有員工或新招聘員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5.管理內容5.1 勞動合同的獲得人力資源部在當地勞動局購買的集體勞動合同與現有的“崗位描述”和“體系文件”同屬于公司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法律文件。5.1.2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或主3、要負責人、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緊急聯系人、聯系電話、現住址、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管理規定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和獎懲、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雙方規定的其他事項。5.1.3 當國家勞動合同法或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進行修訂并討論,參與修訂和討論的人員了解變化內容和公司可以規避的項目,并納入本辦法。5.2 勞動合同書的簽訂人力資源部應將獲得備案的“勞動合同”,根據員工總數或招聘員工數備份,合同文本的原件由人力資源部保存。5.4、2.2簽訂“勞動合同”時,以部門為單位進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指定人員領取書面合同每人一式2份,領取時應在人力資源部的“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上簽字。5.2.3 簽訂合同應在公司內進行,時間不得超過發放后的當日,合同簽訂好后應保持原樣一式2份,仍然以部門為單位由指定人員送交人力資源部。5.2.4 對拒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停止其一切工作,仍不簽訂者可不錄用。5.3 勞動合同的履行5.3.1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后,應履行以下職責:A.執行XX市和本公司規定的休息休假時間,如果確因生產經營情況需要加班的應安排補休或按國家或公司規定支付加班津貼。B.按“勞動合同法”和薪資管理辦法規定,以人民幣的方式5、支付員工勞動報酬。C.按國家和XX市規定,定期向指定機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由財務部在員工勞動報酬中扣除并代為交納。D.按國家和XX市規定,承擔員工在工傷中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E.對遵守和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的員工,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對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者,責令員工承擔經濟賠償責任。F.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定期為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G.按員工培訓計劃,針對不同崗位的員工進行質量、技術、環境與職業健康和安全衛生培訓和職業教育。H.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5.3.2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履行以下職責:A.員工應按確6、定的崗位描述,在指定的崗位或場所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按合同規定不得與其他單位發生勞動關系。B.員工加班加點應得到人力資源部批準,否則無效,另外,加班加點未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也不視為加班加點。C.員工在合同期內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的體系文件規定,維護公司的聲譽和利益,當違反公司規定,違規操作并造成影響或損失的,應無條件接受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d)員工出工不出力的,工作時間違反勞動紀律的應接受考核。5.3.3合同的續簽A.公司有權對達到特定條件的勞動者予以續簽勞動合同做出相應的規定,并將這些規定納入與人力資源管理有關的體系文件中7、。5.3.4合同的解除A、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B、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C、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0、43條規定。5.3.5合同的終止A.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B.公司單方面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5.3.6違約金管理A.公司違反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員工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和經濟賠償金。B.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C.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D.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附則 本辦法自XX年12月15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部編制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