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廠運行管理部異常差錯考核指標及獎勵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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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6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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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廠運行管理部異常差錯考核指標及獎勵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運行管理部考核指標管理制度1. 總則:1.1. 考核指標管理制度是運行管理部搞好水電站安全生產、經濟運行的重要制度保障。1.2. 本制度是考評各值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的主要標準,是年終評先、獎勵分配的主要依據。1.3. 評委會應本著有利生產、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斷提高運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1.4. 管理部評委會負責本制度的執行、修編和完善。其成員由管理部領導、各值長組成。1.5.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與生產實際不符之處,經評委會討論通過,2、及時增補和修訂。2. 評比方法:2.1. 每月1號為管理部評比會時間,值長因故缺席時必須事先向管理部請假,并指定一名主值代理出席。2.2. 當年發生一類責任障礙及以上、綜合治理、計劃生產不達標的值,取消當年評先資格。2.3. 凡發生一次重大責任事故扣30分,一次責任事故扣20分,一類責任障礙扣15分,二類責任障礙扣10分,以上扣款,均按站頒布的安全生產考核標準執行。凡發生一次異常扣3分,差錯1分。當本制度扣分與站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發生沖突時,執行站安全生產考核標準。2.4. 發生的不安全事件由兩個以上值造成的,則根據主、次責任,承擔所扣的分值。2.5. 若同一事件造成多個異常,按一個異常考核。解3、釋:此條也適用于差錯類,同一事件是指一個班組在同一班次內、在不同設備上從事的相同工作或事情。3. 異常考核3.1. 值長業務異常考核3.1.1. 由于誤判斷、誤下令導致設備運行異常、事故擴大。3.1.2. 由于考慮不周造成運行方式明顯失當、主保護、自動裝置不正確完備及未及時發現采取補救措施者。3.1.3. 未能及時準確申報、記錄、傳達、執行省調、地調生產計劃,水情調度指令,站、管理部下達的生產指令,造成工作延誤者。3.1.4. 未能按既定生產流程安排、自覺從事下一步工作,致使正常工作中斷者。解釋:既定生產流程是指站、管理部下達的、已經確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由于調度、運行方式、設備自身缺陷等原因造4、成既定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不在此條考核范圍;但運行值長必須將未能正常進行的原因記錄清楚。3.1.5. 未能按“值長日志”內容要求記錄,造成后續班組、管理部難以工作者。解釋:值長日志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重大操作內容;運行方式(含地線、地刀)的變化情況;調度下達的計劃、命令及變更和傳達情況;事故現象和處理經過(包括時間);影響主設備正常運行的主要缺陷;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投退及動作;設備異常運行情況;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檢修處理結果意見 。3.1.6. 未能有效管理班組,造成班組紀律松弛,運行管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解釋:值長扣10分;班組其他成員,由管理部酌情扣分。班組紀律包括:值班勞動紀律、防汛5、值班紀律。3.1.7. 私自批準在調度管轄設備上開工者。3.1.8. 當班期間未能認真組織班組做好危險點、缺陷分析工作者。3.2. 班組業務異常考核3.2.1. 誤入間隔、誤操作、誤判斷、調整失誤未造成后果者。解釋:形成后果者,按2.3條處理。3.2.2. 遺忘登記地刀(線)及各種記錄臺帳。3.2.3. 漏作定期工作、未按照規定定期巡檢、抄表者。解釋:弄虛作假者加倍考核。3.2.4. 接班后1個小時內未及時排出巡檢及監盤人員者。解釋:監盤不認真或監盤時未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也屬于異常類考核。3.2.5. 設備運行參數超過規定范圍及異常變化時,未及時匯報采取措施者。3.2.6. 交接班檢查不到現場或6、巡回檢查不認真未能及時發現明顯的設備缺陷、整班未發現巡檢質量抽查卡者(巡檢質量抽查卡發現不及時者考核差錯)。解釋:站、管理部放置的巡檢質量抽查卡,全部發現并及時交回的不予以考核,并一次性獎勵50元;未全部發現的,按未發現處理,一次性扣款50元。因廠部放置的巡檢質量抽查卡未發現所造成對管理部的考核,管理部將加倍并按異常類考核有關責任班組。3.2.7. 未按安規、運規、調規之規定擬寫操作票、辦理工作票者。3.2.8. 倒閘操作違反安規規定者。3.2.9. 操作倒項、漏項。解釋:因3.2.7、3.2.8、3.2.9條并造成后果者,另論。3.2.10. 未填寫操作時間者:操作開始,終止時間、裝拆地刀、7、地線時間、工作門提、落;機組手、自動開、停機;解、并列時間;10.5KV以上開關的分、合時間;尾水門起閉時間。3.2.11. 未、錯劃、漏劃符號(已執行項目用”V”,未執行項目用”X”)。3.2.12. 裝拆地線未寫編號、測量設備絕緣未記錄數值。3.2.13. 發、消工作票不到現場或未能及時發現現場異常狀況者。解釋:注銷工作票,檢修人員應及時清理現場衛生;若發現現場衛生未打掃,運行人員應及時向工作負責人指出,同時不予銷票;未向檢修工作負責人指出并銷票者按異常類考核,并由銷票的運行班組清理現場衛生 。3.2.14. 工作任務不清及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工期與調度批準時間不符、提前開工者。3.2.18、5. 票中所列安措不正確完備、與現場工作條件不符時,未能及時補充、更正完整即發票開工者。解釋:接票、做安措、發票班組,一律按異常考核。另有原因需記錄、交代清楚。3.2.16. 借用一種工作票安全措施及工期的二種工作票,未辦理終結手續即將一種工作票安全措施拆除者。3.2.17. 二種票工作條件一欄如要求停電,則安措一欄無具體注明所斷開關、刀閘、保險等。3.2.21.二種工作票備注欄未注明主設備狀態或檢修設備狀態的,未造成后果的按差錯類考核。3.2.22.保護回路的工作、站防火區內的動火工作,未辦理繼電保護安措票(工作票上需備注)、動火工作票者(特殊情況另論)。4. 差錯考核4.1. 日志臺帳差錯9、:4.1.1. 未能正確按“值長日志”內容要求記錄者。解釋:值長日志記錄時要嚴肅、認真,日志若有錯字或者記錄不詳等錯誤,按差錯類考核;若因記錄錯誤引起其他不良后果的,另論。4.1.2. 漏記、錯記運行臺帳、機械、電氣運行日志及其它參數的記錄。解釋:定期工作雖作,但臺帳、日志均無記錄,按定期工作未做論處;機組運行工況、變壓器工況整點未抄按異常類考核;電量錯誤按異常類考核,造成后果者另論。4.1.3. 值長未對相關記錄、日志審閱簽名者。4.1.4. 檢修作業、缺陷處理未做出明確文字結論下將設備投運者。解釋:包括經相關部門許可的檢修工作,但導致后果者另論;缺陷未及時辦理消缺手續,也屬于此類考核范圍。10、4.1.5. 班組反事故演習、考問講解、危險點分析、安全記錄、政治記錄流于形式者。解釋:未做者按異常類考核,扣款加倍。4.1.6. 鑰匙、工具、兩票及各種記錄管理不善者。解釋:時間以交接班為限。鑰匙、工具、兩票及各種記錄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匯報管理部,管理部將酌情進行考核或免于考核;隱瞞不報、作假者,一經發現查實,將從重考核;對及時發現的班組,管理部將酌情給予一次性獎勵。“五防”解鎖鑰匙的管理、使用按異常類考核。4.1.7. 違反缺陷管理制度者。4.2. 兩票差錯:4.2.1. 每張操作票涂改超過2處(不含2處,更改按字數,每字及設備編號算一處)或更改未簽字者。4.2.2. 操作任務不明確、并項11、,操作術語、雙重編號不規范者。4.2.3. 一種票(機械票)每份更改超過5個字以上(不含5個字)、二種票每份超過2個字(不含兩個字)或更改未簽字者。4.2.4. 操作票錯填寫、未填寫時間者。解釋:操作開始、終止時間;裝拆地刀地線時間;工作門提、落;機組手自動開、停機時間;解、并列時間; 10KV及以上開關的合、分時間;調速器手、自動切換時間;尾水門起、閉時間。4.2.5. 未、錯核對模擬圖者者。解釋:時間以交接班為限。4.2.6. 操作票中線路開關及發電機并列后未查三相電流平衡,線路及變壓器開關在斷開后未查電流為零。4.2.7. 當天收、發、開工的一種工作票未在備注欄內說明。4.2.8. 辦理12、兩票時,錯誤填寫時間、人數、地線號、簽名及錯蓋印章者。4.2.9. 工作到期,未辦理延期手續者。4.3繼電保護安措票考核,按工作票考核范圍考核。5. 獎勵5.1. 請獎班組在月底前需將請獎內容發至管理部專工信箱,否則管理部不予獎勵。解釋:對所請獎內容、事件發生的過程、處理的過程不清楚,不予以獎勵。5.2.發現主設備存有重大缺陷,危及主設備安全迫使主設備必須在24小時內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且無信號反映者,獎勵7分100元。解釋:主設備指:主變壓器、發電機、水輪機、110KV系統線路、母線開關、刀閘、及廠用變、隔離變。5.2. 發現主設備存有重大設備缺陷,必須將主設備在72小時內(主設備同上)停運處13、缺且信號又沒有反映者,獎勵3分30元。解釋:主設備的過熱缺陷,若過熱處有試溫片,過熱程度以試溫片為準;未安裝試溫片,以溫度測試儀為準,獎勵將按以下執行:90度至100度獎勵30元,101度至110度獎勵1分,111度至120度獎勵2分,121度以上獎勵3分。其他設備的過熱缺陷,將酌情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5.3. 發現設備的主保護、后備保護及自動裝置失去,信號又沒有反映者,分別獎勵3分30元、2分20元。解釋:此條僅限于發現班組,若因運行遺漏造成,當事值按異常考核,造成后果的另記。其他未發現各值負有連帶責任扣1.5分10元。5.4. 凡發現內部原因造成的運行方式失當、設備狀態錯誤、操作和巡檢遺漏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者,視情節獎勵 30100元。5.5. 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管理部、站已采納和實施者、受到站級以上部門表揚,為管理部爭得榮譽者,視其貢獻和事跡,獎勵20100元。5.6. 在重大事故處理、設備試運、緊急情況下超時操作,視其勞動強度,獎勵20100元。5.7. 有關培訓方面的獎勵、考核,按照運行管理部培訓制度中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考核和獎勵。6有關宣傳、衛生、考勤、勞動紀律、精神文明等方面,仍按原制度執行,未盡事宜,由評委會討論決定。7本制度解釋權歸運行管理部評委會。8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運行管理部xx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