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廠違章行為歸類及處罰規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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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96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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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廠違章行為歸類及處罰規定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反違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杜絕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大反違章工作力度,切實保護職工生命與健康,保證局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河北省農電現場安全督察檢查制度、河北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考核規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有關規程、規定、制度,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包括多經2、公司)及全體工作人員。第二章違章行為 第四條違章是指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章程,違反安全技術措施及交底要求所從事的活動。違章分三種類型:管理違章、行為違章、裝置違章。 第五條違章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管理違章:是指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規定要求制定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管理違章行為的歸類: 1 、未及時落實國家、國家電網公司、省電網公司及上級供電公司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2 、未按要求制定有關運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3 、制定的反措、安措計劃不符合現場實際、不可操作或沒能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標準低于國家電力公司行業3、標準; 5 、設備變更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做及時更改; 6 、沒有更改設計而自行更改施工標準;更改設計、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圖紙; 7 、對違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 、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9 、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產各種措施、計劃資金不落實; 11 、違章使用臨時工; 12 、不能及時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二、行為違章:是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4、許可人、設計、施工負責人、作業人員違反保證安全的規定、制度及措施,違反國家及行業技術規程、條例以及保證人身安全的安全組織技術措施等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工程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的規定而進行的設計,也屬于一種違章行為,歸為此類)。行為違章主要表現為違 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行為歸類 1 、不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進行指揮; 2、現場指揮不符合有關規定; 3、組織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參加電力生產工作; 4、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揮,等上級人員拿出工作意見; 5 、對各種違章現場不制止、不考核; 6 、插手職責范圍以外的工作; 75、 、越權管理,代行下屬人員的指揮。 (二)違章作業行為歸類 組織措施與兩票的填寫、執行 1、作業前未按規定提前勘查施工現場并填寫勘查記錄; 2、設備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 3、無票工作或無票操作者,安規規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簽發工作票、批準操作票或許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簽發和許可漏項,安全措施不全,錯畫示意圖; 6、未經明文公布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7、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不隨身攜帶工作票; 8、簽發、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交代現場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現 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0、工作6、負責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點和保留的帶電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項即履行許可工作手續; 11、工作票未終結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對設備送電; 12、不按規定召開班前、班后會; 13、不執行作業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無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進行危險點分析者; 14、不執行安全規程或對現場情況不了解,盲目指揮; 15、在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或擅自離去,使工作或施工現場失去監護及監護不到位; 16、工作準備不充分延誤了工作時間。 違規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前未核對倒閘編號和名稱; 2、電氣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 3、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 4、倒閘操作不執行“唱票7、復誦制”,不認真執行操作步驟; 5、未準備好安全工器具就進行操作者、倒閘操作不正確使用絕緣手套; 6、單人進行操作; 7、停電操作時不驗電就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閘刀。 現場安全措施 1、正常檢修、施工作業前未按規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 漏項,任意拆除或變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員到達工作現場后,工作負責人不宣讀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現場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就開工; 3、電氣作業不停電或停電后不驗電、不掛地線就進行作業但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損壞等后果; 4、使用未經試驗或試驗合格期已過、無合格證標簽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現場的孔、洞、溝未設安全圍欄; 6、施工現場工作臨近8、帶電設備未設圍欄和懸掛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規定雙向設置警示標志,未設專人看守; 8、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9、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墜落措施; 10、部分停電工作(臨近帶電設備),無可靠安全措施且無監護人; 11、電氣設備檢修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12、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或未短接; 13、作業人員未全部撤離現場即拆除地線; 14、臨時工作及事故搶修未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 15、高空作業區域地面不設圍欄、發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16、人9、工立桿不按規定使用抱桿,無專人統一指揮; 17、撤桿撤線不按規定要求做必要的檢查,未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18、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未使用絕緣牽引繩; 19、擅自變動安全措施或擴大工作范圍; 20、施工現場未按完工后規定清理場地。 工作現場個人違章行為 1、在施工時,未得到許可即開始工作; 2、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繩)或安全帶(安全繩)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3、工作中出現廠家人員、外協人員、民工在生產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現象的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 4、在沒有裝設遮欄的平臺或腳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帶; 5、高空作業中無保護移位;倚坐在高空平臺欄桿上;在高10、空無欄桿的構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業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進行起重作業; 7、梯子登高無專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規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動梯子; 9、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0、利用管道、欄桿和腳手架等懸吊重物; 11、工作人員誤登電氣設備、誤動運行設備未造成后果; 12、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 13、工作人員在未辦理工作許可前跨越安全遮欄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動安全警戒裝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三)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歸類 1、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11、修班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當,從事檢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進入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拖鞋、露趾涼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從事檢修、維護、運行工作時不按規定著裝,將衣服袖子卷起或將衣服敞開; 4、工作現場發生打、罵架或嬉鬧;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業者、冒險作業。 三、裝置性違章:是指工作現場的裝置、設施、環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裝置性違章的歸類: 1、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2、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3、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足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4、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設12、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7、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10、設備在非安全狀態下運行; 11、運行設備設計、安裝不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第六條根據違章可能造成的后果,違章分為三級違章、二級違章和一級違章。 三級違章是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現象。 二級違章是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嚴重、性質惡劣的不安全現象。 一級違章是13、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嚴重、性質惡劣,并可能引發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現象。 第三章處罰規定 第七條凡進入各生產現場、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均有制止違章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凡發生違章行為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教育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對策。 第九條發生一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處罰違章責任人200-4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10-20分;扣聯責單位月度綜合獎5-10分。并在安全簡報中進行通報。 第十條發生二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處罰違章責任人100-2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5-10分;扣聯責單位月度綜合獎1-5分。并在安全簡報中進行通報。14、 第十一條發生三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處罰違章責任人50-1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1-5分。并在安全簡報中進行通報。第十二條各類典型違章現象詳見“青縣電力局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附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未在“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中列舉的其它違章行為,按本規定第六條關于違章等級的規定,參照“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認定和考核。 第十三條對局及上級通報的違章現象沒有舉一反三,認真整改,導致重復發生的,按相應考核標準的2至5倍進行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具體考核情況由安監部負責實施,監察審計部負責監督考核與執行。 第十五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局安15、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安監部負責解釋。 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 第一部分:一級違章 發生一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處罰違章責任人200-4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10-20分;扣聯責單位月度綜合獎5-10分。并在 安全簡報中進行通報。 一、一級行為違章 1、從事高處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帶等高處防墜用品或裝置。 2、腳扣登桿全過程不系安全帶、登桿前不檢查桿根狀況、登高工具。 3、約時停、送電。 4、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5、倒閘操作前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不執行監護復誦制度或操作時漏項、跳項。 6、倒閘操作中不按規定檢查設備實際位置,不確認設備操作到位情況。 7、專責監護人不認16、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8、巡視或檢修作業,工作人員或機具與帶電體不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9、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0、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11、在電容器上檢修時,未將電容器放電并接地或電纜試驗結束,未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 12、在起吊或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過。吊運重物時從人頭頂通過或吊臂下站人。 13、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14、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吊裝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5、不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等旋轉機具時戴手套等。 16、在帶電設備附近使用金屬梯子進行作業;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 17、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倚坐或跨越欄桿。 18、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桿號、色標。 19、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0、在無人監護情況下進行電氣檢修、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