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公司全體員工獎勵及處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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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05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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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科技公司全體員工獎勵及處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 的: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獎優罰劣,更好的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發揮主人翁精神,特制訂本制度。二、制定原則:遵守有章可循,有章必依,違章必懲,有獎有罰,獎罰分明,獎罰有度,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三、獎懲職責:公司人事部負責按照公司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包的獎懲申請。各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員工的獎懲申請和確認。人事2、部負責各部門提包的獎懲醒目的初審,總經理負責獎懲項目的批準。四、適用范圍:全體員工五、內 容:獎勵管理制度第一條 獎勵目標:1、對個人做出超越本職工作的杰出貢獻的認同。2、對優秀工作及時加以宣傳及贊揚。3、對于業務目標與獎勵系統的有效連接。4、提高公司內部獎勵計劃的透明度。5、加強獎勵過程的公證性、目標性。第二條 獎勵條件:員工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將酌情給予獎勵:1、對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企業效益方面有重大貢獻的;2、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的;3、在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取得顯著效益;4、為公司節約資金和能源的;5、防止或3、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6、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或違規行為,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7、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的;8、見義勇為,舍己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的;9、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第三條 獎勵辦法獎勵的種類:1、表揚2、表獎3、嘉獎4、表彰5、小功6、大功7、特別獎獎勵標準1、表揚一次獎10-20元;2、表獎一次獎30-50元;3、嘉獎一次獎50-100元;4、表彰一次獎100-200元;5、小功一次獎200-300元;6、大功一次獎300-500元7、特別獎一次獎1000-3000元。表揚 :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給予表揚4、。 1、品德優良、技術過硬、工作認真、恪盡職責,能成為員工楷模者; 2、團結合作,在完成本職工作中有明顯成績者;3、維護公司、團隊榮譽,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4、有其他類似行為者。表獎: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表獎。1、對工作有突出貢獻者;2、領導交辦的指令性工作,能按期完成,表現優異者;3、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4、參與災變救援工作,積極主動,并處置得宜者;5、有其他類似之行為者。嘉獎: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1、對工作有創新,提出具體方案,經采納后具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2、在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獲取顯著效益者;3、研究改善生產工藝方法或工藝5、結構,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有顯著效益者;表彰: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表彰。1、工作有創新,提出具體方案,并獨立完成實施者;2、在建設、健全公司管理體系,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主動推進實施,獲取顯著成效者;3、獨立制定、完善生產工藝方法或工藝裝備,提高產品品質或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有顯著成效者;小功: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小功。1、對于營私舞弊或有損公司權益的人或事,能予以舉報或防止,使公司避免損失者;2 、遇意外事件或災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或不顧自身危險,勇于救護而保全人命及公物,減少損失者;3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4 、有其他類似之行為。大功:員工6、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1、獨立設計、開發新產品或新工藝,具有專項知識產權者;2、對于營私舞弊或有損公司權益的人或事,能積極檢舉或防止,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3 、遇意外事件或災變能隨機應變,能積極組織、協調、不顧個人安危,勇于救護而保全人命及公物,事跡突出者;特別獎: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特別獎。1、 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標表現優良者;2、 服務滿5年以上,考績優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3、 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勛表現者4、 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懲罰管理制度第一條 目標:員工有違紀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7、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第二條 處分:公司訂立了下列可能發生員工違紀行為及相應所采取的懲罰措施:1、輕微行為過失:提出口頭警告及按公司制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2、行為過失:即輕微行為過失三次以上,提出書面警告及按公司制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3、重大行為過失:一次重大行為過失或兩次行為過失(不限于同一方面的問題),提出書面記過,記大過和解除勞動合同及按公司制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4、嚴重觸犯法紀:解除勞動合同及按公司制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第三條 處分時遵守的原則:紀律處分的目的是懲前毖后,保證維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準,保障公司和員工的權益。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1、 處分要有充分的理8、由和清楚的證據;2、 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3、員工應明確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遵循的規定,應具有基本的道德規范;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上訴的權利,總經理可對紀律處分作終裁定。第四條 懲罰方法1、警告;2、書面警告;3、缺點;4、小過;5、大過;6、開除。懲罰標準:1、警告一次罰20-30元2、書面警告一次罰30-50元3、缺點一次罰50-100元4、小過一次罰100-200元5、大過一次罰200-500元6、開除及罰款1000元警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警告。1 、上班違反著裝規定(如穿短褲、拖鞋、短裙、高跟鞋、背心、敞胸露懷等違規行為)者;2 、上班時間聊天、嬉戲、玩弄手機9、串崗者、吃零食者;3 、在工作時間偷閑睡覺、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或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者;4 、在廠區任何地方流動吸煙、亂扔煙頭、亂丟廢棄果皮、食物包裝物者;5 、故意破壞公眾場所或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者;6 、違反員工基本行為規范情節輕微者;7 、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8、 在辦公場所大聲喧嘩、吵鬧,影響工作秩序者;9 、因事長時間離開辦公桌或下班時,未將桌面整理干凈、桌椅擺放混亂者。10、 辦公時間行、走、坐、說不文明者;11、 接聽電話不尊重對方、大聲恐嚇者。12、 編造理由,騙取休假或不經批準擅自休假者。書面警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書面警告。1、 對上級交辦任務,執行不力10、或處理不當者;2、 辦事拖拉或積壓文件,影響工作時效者;3、 隱瞞事件真相,不如實報告者;4、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5 、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脫崗)怠慢工作者;6 、妨礙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7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8 、未按操作規程操作,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產品(工作)質量事故者;9 、利用公司設備制作私人物件或委托他人制造者;10、 未經許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屬自己的設備、儀器或技術性工具者;11、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較輕經濟損失者;12 、發生工作或產品事故而不上報主管領導,擅自處理者;13 、被指派加班、加點,未告知主11、管領導,擅自不到崗者。14 、利用工作之便,為個人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者;15、 故意傳播他人隱私或編造事件,詆毀他人形象,造成對他人傷害或員工和諧者;16、 聚眾怠工或以不理智行為、不正常渠道,蠱惑或組織他人造成停工、停產者;17 、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被警告兩次以上者。記缺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記缺點。1 、在言語或行為上對主管、領導或同事之間不尊重、影響團隊精神與部門和諧者;2 、違反工作程序,嚴重影響生產或產品品質者;3、 捏造不實記錄、報表或口供,蒙蔽上級者;4 、利用職務之便收授饋贈留做私用者;5 、上班時間賭博、喝酒、聚眾無理肇事者;6 、拒絕服從主管的調動和合理指揮,影12、響正常工作秩序者;7、 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衛生規程,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者;8 、故意怠工,工作時精神散漫,不按規定時間完成工作者;9、 遺失重要的經營文件、密件或工具者;10、 托人、代人打卡、偽造出勤記錄或擅自操作打卡者;11、 擅自撕毀公司的公告、文件者;12 、私自將公司車輛借于他人使用或為個人利益所用者; 13 、未經允許私自動用公司車輛者;14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15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16 、工作時間內玩游戲,或沒有上網權限私自連接互聯網者; 17 、對違紀、違規現象知情不報,給予包庇者;18 、員工在同一年度13、內被書面警告兩次以上者。19、不經請示,擅自拷貝、復制、傳輸公司文件或商業、技術秘密者;記小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記小過。1 、員工對上級領導及其家屬或其他員工進行威脅、恐嚇、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2 、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作偽證、制造事端者;3 、造謠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4、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5 、不服從產品檢驗判定或主管領導督導、無理取鬧、弄虛作假、態度惡劣者。記大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記大過。1、在公司內鬧事、酗酒、賭博或煽動怠工、罷工,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2、私自銷售廢舊物資或偷盜公司物資或他人財物者;3、 私自銷售生產物資、邊角余料等物資者;14、4 、侵占公款、公物者;5、 偽造或盜用公司公章或者偽造公司文件,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者;6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或未經許可擅自翻閱、抄錄、翻印公司機密文件、技術圖紙、資料者;7、 破壞設備、工具、工裝、原材料、產品或其他公物造成重大損失者;8、 利益公司設備、設施為他人或個人提供服務者;9、 有貪污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之行為者;10 、違反工藝規程、操作規程或安全衛生規程,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者;11 、在外兼職或參加傳銷等經營活動、人為損害公司利益者;12、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設備、裝備、產品或有意擾亂生產管理者;開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1、 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2 、在公司內鬧事,造成嚴重影響或干擾公司正常經營秩序者;3 、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進入公司者;4 、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引起重大災害者;5、 散布有損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者;6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證者;7 、根據工作需要,公司調整工作崗位拒不服從者;8 、參加非法組織者;9 、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者;10、 未辦理任何手續,連續3天(含)以上未到公司上班,擅自離職者;11、累計或連續3天(含)以上曠工者;12、造成嚴重影響的其它惡劣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