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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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08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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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防范礦井主要災害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各二級涉煤公司及礦井必須建立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組織機構,對礦井災害預防進行全面監督、分級管理。第三條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經礦設計、生產、機電、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業務部門會審簽署意見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報2、所屬二級涉煤公司批復。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井財務、供應計劃。第二章礦井頂板事故預防第五條各礦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做好頂板管理工作。采、掘(包括開拓)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第六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它措施進行處理。第七條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3、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第八條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九條采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第十條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4、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第十一條采掘工作面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第十二條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等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超作業循環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要加強巷道貫通、巷道交叉口、長距離獨頭巷道等薄弱環節的頂板管理。遇地質構造變化、掘進巷道貫通要及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第十三條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第十四條各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5、措施。第三章礦井瓦斯事故預防第十五條各礦應按規定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所屬二級公司審定后上報集團公司,經集團審查批復后上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第十六條每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第十七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煤礦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第十八條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遇地質構造導致的瓦斯異常,應采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分級進行。第十九條礦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應急處置6、措施。井下各處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第二十條正確選擇通風設施的位置,按標準構筑通風設施,確保通風設施穩定、可靠。嚴格按照礦井配風計劃進行配風,確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消除無風、微風區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第二十一條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按規定及時封閉并掛上警示牌。第二十二條煤層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上行通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第二十三條加強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瓦斯治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區域防突為主、局部防突補充的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機構,配齊專7、業技術人員:(一)采掘抽銜接正常。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編制采掘銜接中長期規劃。充分考慮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堅決執行“以風定產”和“以抽定產”;嚴格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工藝。(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進尺要作為年度安全目標考核指標;(三)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質技術體系和區域突出性預測8、方法、指標體系;預抽防突鉆孔等必須全部、均勻的覆蓋整個采掘區域的突出煤層;積極開展保護層開采和區域預抽。第四章礦井水災事故預防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水害預測預報、水害隱患治理等規章制度,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條礦井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員和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第二十六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上報所屬二級公司審批后實施。第二十七條礦井必須按規定進行9、物探。加強可疑區、構造區和采動影響區的物探工作。第二十八條礦井必須收集井田范圍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資料。井田范圍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資料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第二十九條帶壓開采礦井要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實時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第三十條帶壓開采的礦井必須完成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采用物探、鉆探方法,對構造陷落柱的導水性進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組煤開采前,必須對上部采空區積水進行疏放。第三十一條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等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各二級涉煤公司、煤礦每年雨10、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第三十三條礦井必須堅持以“一定、二查、三專、四探、五保障”為核心防治水工作體系,切實制定和落實好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真正實行“物探先行、化探跟進、鉆探驗證”的綜合探測模式,并嚴格執行防治水管理“十個嚴禁”:(一)必須根據礦井采掘銜接安排,編制和審批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以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二)必須對地表河流溝谷的裂縫、塌陷情況進行調查治理,對井口標高低于歷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三)采掘活動區域必須采取地面三維地震、瞬變電11、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構造、老空區及其積水位置、積水范圍、積水量等水害情況,劃分出相對安全區、過渡區、危險區,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四)必須實行防治水工作的“三專”管理(專業防治水管理機構、專業技術管理、專業探放水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保證對水害進行有效探測,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五)所有開拓、掘進都必須實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鉆探的綜合探測,并嚴格執行“探掘分離”;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隱患。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六)探放水施工必須按照經總工程師審批的探放水設計進行。嚴格執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并進行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12、。(七)采掘活動區域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通過專門的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編制水文地質報告,進行帶壓開采可行性論證,劃定安全開采區域,制訂承壓水安全開采方案。否則,嚴禁在承壓區進行采掘活動。(八)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人。水害威脅解除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九)礦井排水系統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十)嚴禁“超層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巖)柱中從事采掘活動。第三十四條地面防治水:(一)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三)受滑坡威脅的地段,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四)地13、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五)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六)報廢的井筒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封填。(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河道溝通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八)嚴格執行暴雨停產撤人制度。第三十五條礦井探放水必須做到:礦井探放水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一)根據采掘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三)探水作業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和操作規程。(四)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14、(五)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第三十六條井下防排水必須做到:(一)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用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用量應滿足V=2(Q+3000)的要求,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二)水泵必須保證工作、備用和檢修數量,能力符合設計要求。(三)排水管必須保證工作能力和備用數量。(四)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15、并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既能防火又能防水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五)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六)基建和改擴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七)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類型復雜以上的基建和改擴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系統,必須形成有地面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永久性排水系統。(八)帶壓開采礦井必須考慮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九)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第五章礦井火災預防第16、三十七防滅火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有效”的原則。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建立火災監測系統和防滅火系統,嚴格執行煤層自燃預測預報制度,杜絕煤層自燃發火和外因火災發生。第三十八條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一)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并設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做到人走場清。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17、存放在帶蓋得鐵桶中,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二)煤礦井下不準放明炮、糊炮,嚴禁用煤塊、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完好標準,掘進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采用電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設備不受此限)。井下必須使用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四)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五)對受小煤窯影響的礦井,必須詳18、細掌握小煤窯的開采范圍、通風方式及發火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受到小窯災變威脅。(六)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七)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已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八)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備的火災信號。第三十九條礦井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一)在新的煤層開采前,必須對該煤層的煤樣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二)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盤區(采區)設計應采用后退式。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工作面要選擇丟煤少、漏風小、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19、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三)礦井必須有防滅火設計和防滅火專項措施,并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四)礦井要每年(或進行通風系統改造時)要進行礦井壓能測定,認真分析礦井壓能分布狀況,綜合分析對火區和可能發火區的影響。并依照礦井壓能分布規律正確選擇風門、風窗、密閉等通風設施的位置,以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小漏風量。(五)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對采空區進行防火封閉。對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封閉或停采長期供風的工作面,必須制定相應的防滅火措施報所在二級公司審批,消除采空區自然發火隱患。(六)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20、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七)井下消防管路系統要完善(可與防塵管路系統共用),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硐室進風口前后10m范圍要設置三通閥門,主要峒室要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修、維護。(八)井下必須使用阻燃皮帶,井下峒室及其回風道要采取不燃性支護。變電所、絞車房等主要峒室要實現獨立通風。(九)根據礦井自然發火等級應建立注氮、黃泥灌漿、噴灑阻化劑、凝膠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系統,以增加礦井防災抗災能力。(十)加強對火區的管理?;饏^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和21、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必須按要求建立火區管理資料,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由通風部門永久保存。在火區的管理過程中,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集團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第六章礦井粉塵預防第四十條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綜合防塵和煤塵管理責任制。第四十一條生產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礦井防塵用水量至少在每年的四季度末核算一次,并提出核算報告。礦井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備用水池。每年必須對水池進行一次清理。礦井防塵用水系統中要有過濾裝置或采用其它凈化方式保證水質清潔,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裝管道過濾器,并要定期清理積污。必須建立完善22、的防塵灑水系統,采、掘、開工作面防塵管路不到位不準生產。第四十二條采掘設備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綜采工作面應安裝使用移架噴霧裝置,至少每隔6架安裝一組噴咀,綜采放頂煤工作面必須在放煤口安裝使用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或除塵器。第四十三條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鉆眼,采用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干打眼。第四十四條回采工作面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四十五條規定進行煤層注水,采取架間噴霧、裝載點噴霧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第四十五條噴射混凝土工作面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23、佩帶勞保用品。第四十六條有煤塵爆炸性的礦井要推廣使用粉塵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第四十七條礦井要有綜合防塵設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合理配風,消滅風速超限。第四十八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制定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規定設置隔爆水幕、隔爆水棚(巖粉棚)、自動式隔爆棚等。第四十九條井下煤倉、翻罐籠裝車和其它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煤場、翻罐籠等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巖粉。第五十條各二級涉煤公司、礦井必須對粉塵濃度等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一)有粉塵產生的作業地點,井下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每月測定一次。(二)生產性粉塵中游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測定一次。第五十一條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二)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第五十二條礦井必須建立巷道定期沖洗刷漿制度,防止粉塵堆積。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