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調度聯系通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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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16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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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發電廠調度聯系通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火力發電廠調度聯系/通訊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值長與電網調度聯系/通訊的工作內容和具體 要求,以保證與調度通訊聯系的暢通、快速、高效和準確。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 X X生產現場值長與電網調度聯系 /通 訊的管理。第二章組織與職責第三條運行部部長(一)負責組織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 提出修改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二)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本制度的現象及時制止。第四條運行部值長(一)接受電網調度下達的一切指令;(二)值長接受電網調度命令及其所下達命令的正確性負責;(三)組織全廠2、運行設備的正確操作,指揮事故處理。第三章管理內容與要求第五條值長在接到值班電網調度的命令后應重復命令,核對無 誤后方可執行。接受命令以及與電網調度的談話應全部錄音, 并對值 班電網調度員的調度命令作書面記錄(調整電壓命令除外)。第六條 值長接受電網調度命令后應迅速執行, 不得延誤,并及 時向電網調度如實匯報執行情況。 如果認為該命令不正確時,應向電 網值班調度員報告,由電網值班調度員決定原電網調度命令是否執 行。但當執行該項命令將威脅人身、設備安全或直接造成停電事故(事 故處理要求停電者除外),則必須拒絕執行,并將拒絕執行命令的理由立即報告電網值班調度員和本單位直接領導人,并作好記錄。受令人如3、無故拖延執行電網調度的命令,則未執行命令的值長和允許不執 行該命令的領導均應負責。第七條電網調度管理的設備,未經當班電網調度員的許可,任 何人不得改變設備狀態,但對人身或設備安全有威脅者除外。按現場 規程緊急停用的設備,在停用之后應立即報告電網值班調度員。 不屬 電網調度設備的操作,如對系統運行方式有重大影響,或是在進行這 種操作以前必須了解系統運行方式時,應得到電網值班調度員的許可 后才能進行操作。第八條對由電網調度及管理的設備(包括二次設備)計劃檢修, 應按電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年度和月度檢修、 試驗計劃,由電 網管理部門統一平衡后,制定年、月度設備檢修計劃,發布實施。第九條 在所發布4、的年、月度檢修計劃中已列入的檢修項目, 仍 需在開始工作前一日12小時前(如遇休息日后第一天開始檢修的工 作,應于休息日前一天12時以前)向電網提出申請或網上電子郵件 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檢修的主要內容、試驗計劃、工作開始時間、 工作結束時間、停電范圍及對電網的要求。第十條設備的檢修或試驗雖經批準,但在開工前仍需得到電網 值班調度員下達的施工令后才能進行。第十一條 凡無月度計劃的設備檢修,需進行復雜的倒閘操作或 影響電網的運行方式或繼電保護定值改變者, 應在檢修前三日向電網 提出申請。第十二條附屬設備的檢修如影響全廠最大綜合出力者,應在前 一日(遇休息日提前一天)12小時前向電網值班調度員提出5、申請, 經電網批準后方可開工。第十三條 在特殊情況下,臨時性的檢修申請(包括設備發生嚴 重缺陷,但仍能維持運行一段時間者),可隨時向電網值班調度員提 出。第十四條 故障檢修的申請,可隨時向電網值班調度員提出。第十五條 設備檢修時間的計算是從設備退出運行 (或備用)時 開始,到設備正式投入運行(或轉入備用)時為止,所有操作、啟動 和試運時間均算在檢修時間內。線路檢修時間的計算是從線路開關、 刀閘斷開,兩側掛好地線,下達施工令開始,到電網值班調度員接到 值長有關線路完工、拆除施工地線、施工人員已撤離現場,線路可以 送電的報竣工通知時為止。第十六條 機爐的大小修,不能按時完工者,應在工期未過半之 前6、,提前向電網值班調度員提出延期申請。第十七條 嚴禁未辦理申請及批準手續而私自在已停電的設備 上進行工作。第十八條 法定假日的檢修計劃,應在節日前一天向電網提出。第十九條 電網調度范圍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 未經電網 值班調度員的許可,值班人員不得停用、投入、試驗或改變整定值。 現場有緊急處理規定者可按規定處理,同時報告電網調度員。第二十條 通訊專業需對主系統復用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的通訊設備測試、檢修時,必須事先經電網通訊調度批準。需要事先 退出復用保護的,通訊專業應向值長提出申請。第二十一條電網發生事故或異常時,值長必須迅速、準確地向 所屬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有關事故或異常情況7、。 其主要內容 包括:(一)事故發生的時間、設備名稱及其狀態。(二)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動作情況。(三)頻率、電壓、出力(負荷)及潮流變化情況。已感受到事故時電壓、潮流有較大變化或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有 動作信號的單位的值班人員應向所屬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非事故單位不許在事故當時向電網值班調度員詢問事故情況或 占用電網調度電話向其它單位了解情況。 而應堅守崗位,密切監視本 單位設備運行情況,防止事故范圍擴大。第二十二條運行值班員在處理事故時,對電網運行有重大影響 的操作(如改變電網結線方式或變更負荷等),均應依照電網值班調 度員的命令或其同意后執行(緊急情況除外)。第二十三條在下列緊急情況8、下,為防止事故擴大,值長無需等 待電網值班調度員的命令可先行處理然后匯報。(一)將直接對人身有威脅的設備停電。(二)對運行中的設備有受損傷威脅時的處理。(三)將已損壞的設備隔離。(四)電壓互感器保險熔斷或二次開關掉閘時, 將有關繼電保護和 自動裝置退出運行。(五)在本規程及現場規程中規定,可不待電網值班調度員命令的 其它操作。第二十四條處理電網事故時的操作可以不填寫電網調度操作 票,但必須使用電網調度術語做好記錄, 同時要嚴格執行監護和復誦 制度。下達的一切電網調度命令和談話均應錄音。第二十五條 處理電網事故時不得交接班,待事故處理告一段落 后方可進行交接班。事故處理完畢后,值班員應認真填寫事9、故記錄。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與調度的通信聯系中斷時,值長應主動采取 措施盡快與調度進行通信聯系。第二十七條 與調度失去通信聯系時,應盡可能保持電氣接線方 式不變,并按原給定的電網調度曲線和本規程有關調頻、調壓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運行部電氣主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與評價。第三十七條運行部部長組織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性的檢查和評價,每月一次。第三十八條廠部分管領導對本制度的合理性與完整性進行檢 查與評價,每季度一次。第三十九條檢查和評價記錄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 3年。第五章附則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運行部起草、修訂和完善。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運行部。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