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有限公司公務車輛使用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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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22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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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有限公司公務車輛使用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務車管理制度 編制部門: 綜 合 部 文件編號: Q/ZZ G04002-XX 生效日期: XX年11月07日XX物流有限公司版本/修改次第更改頁次/章節編制/修改審 核批 準生效/修改日期新建殷俊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用車的使用和管理,明確相關職責,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公務車輛是指公司的專車及其他公務用車,專車是指公司為特定部室或人員配備的專用車輛。第二章 使用范圍第三條 公2、務車的使用范圍:(一) 公司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 公司各部室的公務用車;(三) 公司接待用車;(四) 公司通勤車;(五) 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用車。第三章 車輛管理第四條 綜合部負責車輛的日常調度、牌證管理、車輛里程統計、車輛保險、事故處理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車輛檔案,一車一檔;車輛的維護、檢測工作由工程部負責。第五條 公務車保管員由公司專職駕駛員或專車使用人擔任,原則上車輛由保管員駕駛,特殊情況由綜合部臨時調派駕駛員。第六條 公務車每車配備專用加油卡并設置車輛加油記錄表(附件4),駕駛員憑加油卡加油,并在記錄表進行相應填記,綜合部定期匯總、核查,確實需現金加油的,應經用車人或調3、派人簽字確認,否則不予報銷。第七條 無出車任務時,車輛保管員應按公司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并將車輛鑰匙交綜合部保管。第八條 公務車原則上不得外借,需外借的,必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第四章 車輛調派第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調派單審批制度,用車人按規定填寫用車申請單(附件1)并經審批后,由綜合部合理安排用車計劃,應急用車優先安排。第十條 原則上用車人應提前半天預約用車,特殊情況下,采用其他方式批準用車的,用車人應及時補辦用車手續。第十一條 公務車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附件2),由當班駕駛員出車前、收車后進行相應填記,用車人簽字確認,綜合部定期匯總、存檔。第十二條 違反車輛調派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4、(一) 未經公司領導批準或綜合部調派,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務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處理,用車人以每公里1元的標準向公司繳交車輛使用費;造成交通違章、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用車人自行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并賠償公司損失,同時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二) 用車人、車輛保管員或當班駕駛員私自將車輛轉交、出借予他人駕駛、使用的,除按前款處理外,同時處罰500元/次車輛損耗費;造成交通違章、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用車人、車輛保管員或當班駕駛員和駕駛者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并賠償公司損失,同時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車輛維護第十三條 工程部負責安排公務車的維修、保養、檢測等工作,建立健全相關臺賬,記錄所5、有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第十四條 公務車由車輛保管員或公司指定駕駛員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及工程部計劃進行維修、保養或檢測。送修人須事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審批單(附件3),經工程部核定維修養護項目和費用限額,相關部室、領導審批后進行保養或送修。(一) 車輛維修保養審批權限: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工程部審核,并經分管領導核準后送修;費用高于2000元的,由工程部審核,經分管領導核準,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送修。(二) 特殊情況下,以其它形式經工程部或公司領導批準維修保養的,車輛保管員或當班駕駛員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三) 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保養、檢測項目和費用,按上列程序辦理。(四) 報銷維修6、保養費用時,應附車輛維修保養審批單,否則不予報銷。第十五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檢測等作業應在公司指定維修廠進行,確實需在指定維修廠以外地點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檢測或更換零配件等,須經工程部批準,否則不予報銷費用。第十六條 維修保養作業結束后,送修人應對車輛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并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后,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七條 公務車由車輛保管員或駕駛員自行維修的,憑配件票據實報實銷。第六章 駕駛員職責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按照“安全、守法、文明、愛車、節約”的原則,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7、第十九條 駕駛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出車,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自覺維護、保養好車輛,做到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及衛生情況,使車輛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違反法律法規的,按下列規定處理:(一) 駕駛員酒后駕車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由駕駛員承擔;(二) 駕駛員非不可避免的原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違章罰款的,由駕駛員自行承擔;(三) 駕駛員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駕駛員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并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規定暫無)。第二十二條 車輛保管員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票據,連同車輛行駛記錄表(附件2)、車輛加油記錄表(附件4)交綜合部審核,按報銷程序審批后予以報銷。第二十三條 工作時間及公司處置應急事件時期,駕駛員應保持通訊暢通,嚴禁酗酒、熬夜,做好隨時出車準備。第二十四條 用(乘)車人提出違反交通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因用車人原因造成違章或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由用車人承擔。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下發,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