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有限公司審計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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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22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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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有限公司審計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物流有限公司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一、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障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物流有限公司企業管理基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成員公司(含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非獨立合算的外派單位)。(以下簡稱:公司及成員公司)三、本制度作為公司審計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公司及成員公司制定的各類審計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均以本制度為準則。四2、內部審計為管理層系統地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咨詢和信息。其目標包括努力確保進行成本效益的監控,促進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保證內部管理報告和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可適用標準等得到遵守,進而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第二章 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一、審計部是公司專職內部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內審工作,對工作過程和結果向總裁負責。二、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3、,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職業后續教育和培訓來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報經總裁同意,審計部可以從公司其他各部門或成員公司,臨時抽調人員從事內審工作。審計部應當對臨時抽調人員作必要的業務指導,并對臨時抽調人員的工作結果負責。四、內審部門可以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組成若干審計小組,分別派往各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任務。五、內審部門應當建立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部門管理,督促內審人員勤勉盡責,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六、內部審計活動應該獨立。內審部門依照本制度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公司本部的其他部門、成員公司和個人的干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審計人員不得以任何決策制訂者的資格參加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經營管理活動,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七、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并以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審慎性開展審計業務。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必須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工作認真,仔細負責;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職守。八、審計人員應恪守保密原則,對其為進行某項審計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機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5、只應在進行審計所必須的情況下才適用該信息,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九、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十、審計部和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第三章 內審部門的職責和工作范圍一、審計部負責對集團各部門、各全資企業及下設分公司、外派機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一切事項進行審計監督。二、審計部的職責:1、擬定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及流程,參與制定集團的其他規章制度;2、開展內審工作,提出管理建議,當好領導參謀;6、3、檢查總裁批轉的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4、負責協調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其他參股企業的內審工作。 三、審計部的具體工作內容:1、財務審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對集團公司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對集團及所屬企業月度、年度資金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集團及所屬企業月度、年度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包括其他管理報表)進行審計;對集團及所屬企業財務計劃或預算的編制、執行情況及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對資產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2、合同審計:對各類合同的簽定、履行和違約處理情況進行審計。3、效益審計:負責對集團及所屬企業年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及經營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審計。4、管理審計: 對ISO9000的質量控7、制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對集團及所屬企業的業務流程進行審計; 對內控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5、采購審計:對公司的大額采購進行詢價,審核、降低采購成本。1、 6、離任審計:對總公司及下屬經營單位二級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財務人員、與資產或資金有關的人員、印章保管人員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的離任審計。檢查其任期內完成集團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財務制度的情況;落實其任期屆滿或離任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遺留財務問題的經濟責任;評價其任期內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在離任人員交接的過程中,必須有監交人。其中監交人為二人,一名為業務監交人,另一名程序監交人。二級部門負責人離職由其直接上級為業8、務監交人,運營部門一級負責人離職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為業務監交人,財務部一級負責人離職由審計部負責人為業務監交人。程序監交人由總辦負責人擔任。審計部離任審計對象:總公司及下屬經營單位二級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財務人員、與資產或資金有關的人員、印章保管人員以及總裁指定須審計的人員。離任審計具體時間如下: 對于正式員工在接到總辦通知后一周內完成離任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對于非正式員工(即試用期內)將在二天內審計完畢,三天內出具審計報告。7、對重要客戶或供應商的資質情況及信用情況進行審計。8、專項審計:接受總裁臨時的指令,對其指定的事項進行審計。四、經總裁同意,審計部可以就內審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9、問題或者有特性的事項,在集團范圍內進行審計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上報。 第四章 內審部門的權限一、公司相關部門及成員公司編制的財務、經營、投資、融資等計劃和執行結果報告,應當抄送審計部。二、在進行內部審計時,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按質、按量報送與審計內容相關的一切資料(包括原件或復印件、電子版等),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對于常規審計項目按定期審計項目所需審計資料一覽表中的具體規定報送;對于專項審計或其非定期審計項目,則根據審計通知書后附的資料清單報送。對未按規定時點和要求報送審計資料的單位或部門,將給予處罰。(具體規定如下:每一次審計中所需報送的一項資料遲交一天,責任部門負責人扣10、罰1分;二項資料遲交一天,則扣罰2分;二項資料遲交二天,則扣罰4分;以此類推,并在當月考核中由責任部門負責人對對應具體責任人員予以同等處罰。)三、在履行職責時,內部審計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閱屬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與記錄,包括但不限于:1、規章制度、會議記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3、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紀錄、材料物資核價單、供應單位及人員信息檔案等資料;4、工程計劃、施工圖紙、預算、結算、決算等文件資料;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四、審計部可以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11、在職責范圍內,自主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五、審計部可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有關單位或特定的事項實施內部審計。實施審計過程中,除特別限定外,受委派的審計人員具有與委派其工作的審計部同等的審計權限;六、進行內部審計時,如有必要,報經總裁批準后,審計部可以暫時封存會計賬冊、憑證、檔案等原始文件和資料;七、根據需要,審計部可參加公司有關的會議,會簽有關文件。公司其他部門、各下屬公司召開財務、經營、管理等工作會議,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應當邀請審計部參加。審計部是大額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小組的成員單位之一;八、審計部進行審計工作時,有權隨時實地察看、盤點或監督盤點實物;有權進行工12、作流程測試;九、審計部履行職責時,有權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調查、詢問,公司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審計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十、審計人員應根據預定的審計目標,在預定的審計范圍內實施內部審計。如有必要并經批準,可調整審計目標,擴大審計范圍,或進行追溯、延伸審計;十一、內部審計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員個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詐、浪費、濫用職權、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與內部審計的任務規定相關的其他不規范活動提出的投訴或提供的信息;十二、公司保證所有工作人員均有權與內部審計進行秘密接觸和向其提供信息,而無打擊報復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屬實或故意無視其真實性或錯誤性而向內部審計提供的13、,將不影響公司有關內部舉報政策中的有關措施;十三、內部審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作出制止的決定,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并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1、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行為;2、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3、截留、挪用公司資金,轉移、隱匿、侵占公司財產行為;4、其他違反公司內部規章、侵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十四、審計部向董事會或公司管理層提交的審計報告和其他匯報材料,可以不抄送、抄發相關單位和個人;十五、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和拒絕提供資料的單位、部門或人員,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并經董事長批準,審計部14、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十六、審計部認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應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董事會或公司管理層提出處理建議;十七、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一、審計部應當根據公司整體發展規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根據審計工作規劃和公司年度總體計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報經總裁批準后執行。二、審計部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前調查,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審計部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15、的審計通知書的電子版(含附件:被審方提供的資料清單),原件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送達。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注:對行定期審計項目,將在定期審計所需審計資料一覽表中規定被審計單位資料報送的具體要求,在此不再簽發審計通知書。四、審計部實施審計時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網上及時審計等方式,也可以幾種方式結合進行。五、審計人員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及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通過規范方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審計人員應對所獲得的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估各種證據的重16、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六、審計人員可要求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在其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簽章。如其拒絕簽章,內部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但不影響證據引用。七、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說明、解釋和意見,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公正、客觀。九、實施內部審計后,審計部應當及時向合適的對象報告審計結果。十、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擬定審計報告初稿,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就審計報告向審計部出具書面意見;如逾期未作回復,將視作無意17、見,有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注明。審計部應在查明后采納或維持原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審計部查明后維持原報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十一、審計部根據審計報告草擬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總裁審定。經總裁審定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應和審計報告一并下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執行過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關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對審計報告反映的普遍性問題,經公司總裁批準,可以公司名義批轉各部門、下屬公司執行。十二、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不服,可以向審計部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審計決定繼續執行。審計部應當對申請復議事項認真復核,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須變更或撤銷原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變更或18、撤銷原審計決定的,必須經總裁批準。十三、審計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審計人員應通過定期回訪方式,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并編寫后續審計報告,總結審計效果。根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后續審計可獨立進行,也可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十四、內部審計應當恰當地記錄相關的信息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結果。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過程中所積累的各種資料,包括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審計報告、審計計劃、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提供和通過各種形式獲得的數據資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類和歸檔形成審計檔案。第六章 內部審計責任和獎懲一、審計部19、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審計處理和處罰的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二、審計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建議上收審批權限、收繳違規所得、罰款或扣分、通報批評、建議調離工作崗位、建議給予處分等。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三、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部責令改正,并報公司領導同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四、審計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20、妨礙審計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五、審計部應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及侵犯審計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六、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審計審計部應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七、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審計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八、審計部和審計人員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提出的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由此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九、對違反有關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及審計人員行為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審計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附則一、本制度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據。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二、本制度自公司年1月1日起執行。三、本制度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的變化,由審計部適時修訂完善。四、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附件1:定期審計項目所需審計資料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