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出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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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3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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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出納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出納業務管理,規范出納工作,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等有關內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省聯社出納工作,是指本外幣現金、金銀、有價單證和貴重物品等(以下簡稱實物)的收付、兌換、整點、調運、保管等業務活動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條 省聯社所有分支機構在辦理出納業務,實施出納工作管理時均應遵守本制度。第四條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按照國家法令2、法規辦理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現金,下同)的收付、整點、保管、調運以及人民幣損傷票幣的回收、上繳和兌換工作;(二)保管現金和實物,做好庫房以及本外幣現金運送的安全工作。(三)合理核定現金庫存,保證支付;加強核算,減少庫存現金占壓,提高經濟效益。(四)嚴格金庫管理,確保庫款安全。(五)宣傳愛護人民幣,做好反假幣、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六)統計、分析、報告出納業務信息資料。(七)加強柜面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揭露貪污盜竊和各種違法活動。第五條 辦理出納業務應遵守的原則:(一)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實行錢賬分管。收入現金,應先收款后記賬;付出現金,應先記賬后付款。出納人員不得代填或代改會計憑證。(二3、)收付現金,必須當面點清,一筆一清,不得將幾筆款項互相混淆、互相調換券別。收入的現金,未經整點,不得對外付出;付出的現金,票面要達到人民銀行規定的流通標準。一筆現金業務未完成,經辦人員不得離柜。(三)現金尾箱日清日結;現金庫房定期查庫;嚴禁挪用庫存現金和實物,嚴禁白條抵庫。(四)現金收付,必須實行授權管理與復核制度。(五)堅持四雙的出納管理原則。即:雙人管庫、雙人解款、雙人守庫、雙人裝開箱。 (六)堅持雙人五同的庫房管理原則。即:雙人同開庫、雙人同入庫、雙人同在庫、雙人同出庫、雙人同鎖庫。(七)出納交接原則:凡現金、金銀、有價單證,以及金庫鑰匙、業務印章等重要物品換人經管時,必須辦理交接登記手4、續。(八)出納人員在進行出納工作時,應設置下列登記簿:款項交接登記簿、查庫登記簿、出納錯款登記簿、款箱交接登記簿等。第二章 機構、人員及其職責第六條 出納工作由會計部門組織實施和管理。會計部門對所轄網點出納工作負有管理、指導、檢查、監督的職責。經辦出納業務的營業機構要設置符合安全標準的營業場所,確保出納人員和現金實物的安全。第七條出納人員的設置:(一)要以“安全、精簡”為原則,人員數量的配置既要滿足出納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又要做到科學、合理、高效。(二)出納人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業務精通、遵紀守法的人員擔任。出納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參加人民銀行培訓并5、考核合格,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三)金庫應設置管庫員名(名日常管庫,名后備),并報請縣級聯社會計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后方可上崗。(四)實行柜員制的網點,在進行單收單付操作時,必須實行大額授權、復核制度。嚴禁單人超權限對外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第八條 出納人員崗位職責:(一)遵守國家法律、金融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文明服務。(二)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出納業務,安全有效地管理好現金資產。(三)按照管理權限,做好出納業務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工作。(四)準確及時地統計編報有關報表,總結分析出納工作的質量、效率和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出納工作水平。 第三章現金出、入庫和現金調劑第6、九條 省聯社綜合業務系統對現金庫存實行三級管理。(一)縣級聯社(含合作銀行,下同)清算中心為一級庫,信用社(包括在聯社核算中心開立清算賬戶的分社)為二級庫,信用分社為三級庫,每級庫都要設立管庫員負責現金的出納管理。現金出、入庫是指一級庫與二級庫之間、二級庫與三級庫之間或一級庫與其他同業銀行之間的現金調撥。(二)現金出、入庫交易由領用壹號主賬簿的柜員進行操作,不允許跨級辦理(如一級庫與三級庫之間),不允許同級機構間(如信用社之間或一個信用社所屬的儲蓄所之間)辦理現金出、入庫業務。第十條 現金調劑是柜員經主管人員授權后,與領用壹號主賬簿柜員之間進行的現金調撥。除領用主賬簿以外的柜員之間不允許現金調7、劑。第十一條 現金的出、入庫和現金調劑必須憑要素齊全的現金調拔憑證準確、及時辦理。管庫員在辦理現金出、入庫業務時要與調款員、押運員辦理嚴密的交接手續。第十二條 綜合業務系統中的現金出、入庫業務必須由管庫員操作,其他柜員不得代為操作。 第四章現金的收付、兌換與整點第十三條 現金收付必須依據內容正確、要素齊全的有效憑證辦理,做到手續完備、責任分明、數字準確,嚴禁在綜合業務系統上空收空付虛增現金發生額。第十四條各營業機構均應辦理人民幣大小票幣、殘缺票幣兌換業務。出納人員應有計劃地做好主、輔幣的調劑工作。殘缺票幣的兌換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7號標準執行8、,兌換時應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凡發現圖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紋等印壞的票幣,應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壞票幣連同原封簽通過縣聯社送當地人民銀行處理。第十五條票幣整點必須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第五章 現金碰庫、核對規定第十六條柜員在日間及營業終了停止對外營業時,需要做碰庫核對,對現金收付業務過程中的款項必須全部入庫保管,不得隨意放置。若柜員次日休息,還需由復核人員認真核對柜員的賬款及上繳所領用的賬簿。第十七條 營業終了時的工作安排(一)當日營業終了時,柜員必須打印當日現金收付流水清單,并按照所辦理的現金收付業務與現金收付流水明細清單進行逐筆勾挑、核對。如發現不符,及9、時查找原因。 (二)柜員必須軋平當日賬務,換人復核核對庫存現金及現金科目下的當日發生額和余額,保證賬款、賬實相符。(三)對由綜合業務系統打印出來的出納賬表,必須經由復核人員簽章復核,并分種類按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按要求保管。第六章出納中間業務第十八條 凡涉現金和實物的代收付及保管箱業務,均為農村信用社的出納中間業務。第十九條 代理收付款(含有價證券發行和兌付)業務須憑省聯社會計部認可的合法憑證辦理。第二十條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的經營機構,必須設置符合銀行金庫標準的專用庫房。該庫房不得與出納金庫連通或共用通道;必須設置營業區間,不得在庫內辦理業務;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辦理業務10、;必須配備堅固、可靠、保密性強的保管箱,保管箱放置要合理,方便客戶租用;必須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手續清楚、責任明確,切實保障客戶和銀行雙方的合法權益。第七章金庫管理與現金運送第二十一條金庫是指集中保管現金和實物的專用庫;是縣級聯社分支機構用于辦理出納業務的業務庫。金庫中保管的物品包括:現金、金銀、有價單證、尾箱、票樣、真假幣鑒別手冊及其他可以入庫保管的物品等。第二十二條金庫設置必須符合公安部門規定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的要求,金庫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堅固并具有防搶、防盜、防潮、防火、防蟲鼠以及報警等安全防范設施。金庫內嚴禁吸煙,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品、私人財物等與出納工作無關的物品。庫內及庫周圍和各11、項安全設備要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需及時維修或更換。非營業時間必須鎖好金庫,由保衛人員守護金庫并設立“金庫守護人員登記簿”進行出入庫登記。第二十三條 柜員的尾零箱應由柜員加鎖后入庫保管。庫內現金、實物應按種類、券別擺列整齊、保持清潔。第二十四條 凡入庫保管的現金、實物均需分類逐項建立保管明細賬簿進行登記記載。代保管的物品需建立代保管物品登記簿。各項明細賬簿與現金、實物必須定期核對。第二十五條現金、實物出入庫均需憑有權人簽批的出入庫票辦理,并進行出入庫登記。出入庫的現金、實物需要雙人復核。出入庫人員調崗的交接不得在庫內辦理。第二十六條 金庫鑰匙(密碼)的管理金庫(保險柜)必須裝備兩把鎖,且至少有一12、把為組合鎖,機械鎖要有正副鑰匙各一套。(一)機械鎖正鑰匙的管理。機械鎖正鑰匙與組合鎖密碼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管,不準隨意委托他人代管,金庫(保險柜)門隨啟隨閉。(二)機械鎖副鑰匙的管理。金庫、保險柜副鑰匙由管庫人員會同會計管理人員共同密封簽章后,交縣級聯社會計部門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遇有特殊情況,動用副鑰匙時,需經縣級聯社分管主任批準,并會同管庫人員及會計管理人員啟封,并登記簽章。(三)組合鎖密碼。組合鎖密碼由管庫人員會同會計管理人員共同設定,密碼密封,加蓋業務印章,辦理登記,由會計管理人員妥善保管。開啟密碼由管庫人員會同會計管理人員共同啟封,并登記簽章。管庫人員變動,密碼必須隨之更換。(四)13、金庫(保險柜)鑰匙必須嚴密保管,嚴禁隨意放置,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縣級聯社會計主管部門,并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金庫(保險柜)的修鎖、換鎖,必須向縣級聯社會計部門報告,由縣級聯社會計部門指定人員修、換,并辦理以舊換新和交接手續。(五)日常的工作中,管庫人員相互之間不得委托對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庫的情況,管庫人員應定期共同核對庫存。(六)無特殊原因,夜間只查崗不查庫。第二十七條 縣級聯社轄屬的各級機構應實行定期查庫制度,以確保金庫安全。信用社出納主管人員每旬至少要查庫一次,信用社分管主任每月至少要查庫一次。信用社出納主管人員和信用社分管主任不得找人代為查庫。遇法定節假日,由縣級聯社分管領導組織人員統一14、安排時間查庫。每次查庫完畢,必須將查庫結果、存在問題登記在“查庫登記簿”上,并由查庫人、管庫人員、主管領導簽章。如發現重大問題,除應立即查明原因外,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進行解決。第二十八條 縣級聯社以上管理部門應實行不定期抽查金庫制度。省聯社會計部每年組織一次全轄的金庫抽查工作,市級聯社(辦事處)每季組織一次轄內金庫抽查工作。查庫過程中,管庫人員必須始終同時在場,查庫完畢,要做好查庫登記。第二十九條檢查人員查庫時,應出示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件,被查單位交身份證、與介紹信、工作證核對一致后,方可接受檢查。對不履行規定手續的檢查,被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第三十條 審計(外部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查15、庫時,必須持被檢查單位管理部門簽開的查庫介紹信,由縣級聯社保衛部門核準后,辦理相關入庫手續;內部稽核部門履行稽核職責需要查庫時,必須持稽核通知書及稽核人員工作證件,辦理相關入庫手續。第三十一條 查庫的內容包括:(一)是否建立庫存現金出入庫登記簿,是否堅持每天記載。(二)清點庫存現金、金銀等實物是否賬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挪用庫款和超庫存限額情況。(三)庫房是否達到“四防”、“六無”標準,即:防搶、防盜、防潮、防火,無霉爛、無氧化、無蟲蛀、無鼠咬、無事故、無差錯。(四)金庫(保險柜)的鎖和正、副鑰匙、密碼的使用、管理情況是否符合要求,鎖是否發生損壞,有無擅自更換情況。(五)是否堅持“雙人五同”原16、則,即:雙人同開庫、雙人同入庫、雙人同在庫、雙人同出庫、雙人同鎖庫。(六)金庫(保險柜)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安全條件。(七)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庫房和守庫室是否符合安全。第三十二條 運送現金、金銀及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必須由兩人以上持槍(械)負責押運(不包括司機),不準委托他人捎帶。運鈔車必須保證取送現金的使用。第三十三條押運現金、金銀、有價證券等必須注意安全,嚴密交接手續。對運送時間、地點和路線,要嚴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無關人員透露。押運車輛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及捎運其他物品。第八章錯款的處理第三十四條 出納錯款是指在辦理現金收付、整點、保管和交接等過程中發生的實際長短款。各營業機構要建17、立錯款報告制度。對發生錯款應在當日登記出納錯款登記簿。發生出納錯款,應立即查找,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于確實無法挽回的錯款損失,要區別性質進行處理:(一)技術性錯款,按規定的手續審批后,長款歸公,短款報損,不得以長補短。誤收確實難以辨認的假幣,按規定的手續審批后報損。(二)責任事故錯款,應按長款歸公,短款自賠的原則處理。(三)屬于自盜、挪用以及侵吞長款的,均應追回款項,并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三十五條現金調撥發生的差錯,調入單位和調出單位都必須認真追查原因。第三十六條原封新券(幣)發生錯款,應查明原因,如確非本單位責任,應開具證明,寫出情況報告(說明拆捆時原封有無破裂、18、現場證明人、捆內各把票券的起訖號碼、缺號情況),經手人和證明人簽章,經會計主管人員和信用社分管主任審批后,連同原捆封簽、原把紙條,通過縣級聯社會計主管部門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審查處理。第九章票樣管理與反假工作第三十七條人民幣票樣是鑒別人民幣真假和進行反假幣斗爭的重要資料。信用社不發票樣,可用流通券代替。第三十八條反假幣工作(一)反假幣工作是各級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應指定人員負責,其責任范圍包括:人民幣反假宣傳及培訓;所收繳假幣的賬務登記,實物保管;聯系和協助保衛部門及公安機關做好假幣的收繳工作等。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二)各營業機構應配備鑒別人民幣真偽19、的驗鈔機具。同時不斷提高出納人員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級反假機具,防止誤收和對外支付假幣。(三)假幣的收繳處理。發現假幣,須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應當面加蓋“假幣”戳記;對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業務人員應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交持有人簽名確認,并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貸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四)對持有人申請鑒定的貨幣,收繳機構應按當地人民銀行有關規20、定將需要鑒定的貨幣報送鑒定單位。對收繳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收繳機構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對收繳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收繳單位將原收繳的硬幣退還持有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人民幣,由鑒定單位處理。(五)收繳機構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應進行單獨管理,并建立“假幣收繳登記簿”。對收繳的假幣,應及時解繳當地人民銀行或通過上級出納管理部門匯總解繳當地人民銀行。(六)業務人員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1)、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 (2)、屬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幣的; 21、(3)、有制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第三十九條入庫保管的已收繳假幣(券),應按照當地人民銀行規定上繳,并辦好出庫、交接手續,嚴防已收繳假幣(券)重新流入市場。第四十條凡發現挖補、拼湊、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損壞、涂抹等被破壞的人民幣,均應沒收。經追查如確系誤收的,可按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給予兌換。第四十一條外幣票樣的管理與反假,按人民銀行有關制度執行。第十章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凡現金、金銀、有價單證、現金清訖章、金庫(保險柜)鑰匙(密碼)等重要物品換人經管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把責任落實到人。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人員不得離職。第四十三條管庫人員調動工作、休假或離職時,應將保管的現22、金、金銀、有價單證、現金清訖章、金庫(保險柜)鑰匙(密碼)等重要物品,詳細填列移交清單,并與會計賬簿核對相符,經監交人與接收人核查確認后與接收人辦理交接簽章手續,以備查考。第四十四條出納主管人員調動工作、休假或離職時,應將出納部門所保管的一切現金、金銀、有價單證、現金清訖章、金庫(保險柜)鑰匙(密碼)等重要物品,詳細填列移交清單,并與會計賬簿核對,經監交人與接收人核查確認后與接收人辦理交接簽章手續,以備查考。信用社金庫主任或副主任工作調動時,需在上級稽核部門的監交下,與新接任的金庫主任或副主任辦理金庫鑰匙、備用鑰匙的交接登記手續,并及時更換金庫密碼。第十一章 監督與檢查第四十五條 會計部門負責23、出納工作的日常監督與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一)出納人員管理;(二)業務操作規程;(三)制度執行情況;(四)庫存現金、尾箱、實物及庫存管理情況;(五)安全防范設施等。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罰第四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縣級聯社應當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一)實現全年出納無錯款、無事故、無案件的;(二)工作中表現突出,為農村信用社贏得榮譽的;(三)堵住大額錯款、經濟案件,維護信用社和客戶資金安全的;(四)在與犯罪分子斗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第四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縣級聯社應當給予相應處罰:(一)工作不負責任、有章不循、違章不糾、造成重大錯款、事故,使信用社資金及信譽受到嚴重損失的;(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三)對管理混亂、監督不力、違章違紀嚴重、造成事故、案件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第十三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制度由省聯社制定、解釋和修訂。第四十九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出納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