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勵樂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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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59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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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科技公司員工獎勵樂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廣東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編號xxHR-010版號/修改xx生效日期xx年9月頁數共3頁獎勵樂捐管理制度1、 目的: 為了增強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遵章守紀觀念,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更好地規范公司及員工的行為,特制訂本制度。2、 適應范圍: 適應廣東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體員工。3、實施內容:3.1 本制度為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及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等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各項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影響效2、果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范3.2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樂捐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4、分類及獎勵樂捐原則 4.1本管理制度有行為規范類、管理操作類、經濟效益類三大類; 4.2獎勵樂捐原則分為標準原則、依據原則、及時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 4.2.1標準原則:獎勵樂捐的標準是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幅度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 求,才能夠給予獎勵;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要求給予相 應樂捐; 4.2.2依據原則:獎勵樂捐的依據是公司3、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4.2.3及時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勵樂捐機 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勵樂捐必須及時; 4.2.4公開原則:為了使獎勵樂捐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勵樂捐結果必須公 開; 4.2.5公正原則:為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 視同仁,獎勵樂捐制度必須公正。5、樂捐基金管理 5.1樂捐基金來源: 5.1.1員工樂捐款項所得; 5.1.2公司撥付的專項樂捐款項,由財務部按時統計員工樂捐款項后請示總經理具體撥款 金額。 5.2管理職責: 5.2.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員工獎勵樂捐的歸口管理4、部門,負責對員工的獎勵樂捐工作進行 監督管理、調查核實工作,并負責對有爭議的獎勵樂捐決定進行裁決; 5.2.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按照公司的獎勵樂捐制度補充制定本部門的獎勵樂捐實施細則, 對本部門員工獎勵樂捐工作的管理。 5.3樂捐基金的使用: 5.3.1樂捐款項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為原則; 5.3.2全部樂捐款項由財務部負責代為保管,由行政部發起使用。主要用于員工活動、 拓展培訓、部門聚餐等費用開支; 5.3.3員工獎勵費用由公司支付,不列入樂捐基金支出。6、獎勵標準 6.1獎勵方法有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三種: 6.1.1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旅游等; 6.1.5、2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6.1.3榮譽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稱號;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嘉獎通報全公司并一次性獎勵50元200元。 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7.2領導有方,使主管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7.3能及時發現上道工序的不符合品,未造成批量質量問題使正常生產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7.4品行端正、拾金不昧、忠于職守,熱愛工作,在員工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者; 7.5工作表現良好,當月無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者; 7.6其他對公司檢舉違規或公眾有利益的行6、為,具有事實證明者;7.7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7.8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事跡突出者;7.9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有突出事證者;7.10對于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納實行確有成效者;7.11節儉物料、節約費用或對廢料利用有顯著成效者;7.12發現異常狀況及時處理或報告,從而避免、減少公司損失或使同仁免受傷害者;7.13遇緊急需要或異常狀況,不辭辛勞地忘我工作,從而維護公司正常生產或生活避免或 減少公司損失者;7.14工作效率高,大幅提前完成重大任務者;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記功通報全公司并一次性獎勵200元500元。 8.1遇有災7、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8.2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8.3維護公司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8.4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8.5以優質的服務,受到賓客稱贊,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8.6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7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并一次性獎勵500元 1000元。 9.1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9.2在管理和業務上大膽創新,勇于開拓,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8、第九條第1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9.4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方法并取得顯著成效者; 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的;避免重大損失者;9.6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9.7遇有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避免公司損失或人員傷亡者;9.8具有其它重大功績,足為其它從業人員之模范表率者;10、其他專項獎勵: 10.1專項獎勵指對員工在專項事件優異所進行的獎勵,包括當月優秀員工獎、服務質量獎、 年度優秀員工獎、年度優秀管理者獎、金點子獎、開源節流和其他特別獎勵等。11、 有以下事跡之一者,可予以晉升進行獎勵:升一級工資; 11.1一年內記大功達兩次者以上者;9、 11.2績效評核連續兩次達優等(含)以上者; 11.3有研究發明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11.4有其它特殊貢獻者。12、樂捐標準 12.1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 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樂捐標準: 12.2檢查員工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稱為違紀 過失; 12.3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 和領導責任,稱為責任過失;13、樂捐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13.1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 13.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10、過、降職、撤職、辭退、開除。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14、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處樂捐款10元20元/次。 14.1未按規定佩戴廠牌、穿著服裝或佩戴安全防護措施者; 14.2在禁煙場所、生產作業區域吸煙者; 14.3上班時間因私事擅自離崗外出者; 13.4同事間互相謾罵、說臟話、粗話者; 14.5公司會議參會人員遲到、早退者; 14.6擅自調換宿舍或留宿他人者; 14.7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4.8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14.9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14.10私自挪動消防設施者。 14.11在上班時間內爭吵、打鬧、玩手機、打游戲、看報11、刊雜志等做工作無關之事,經口頭 警告后,再次違反者; 14.12工作進度落后,報表或工作記錄經常遲交者或異常發生反映不及時者; 14.13工作、住宿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后仍不加以整理者; 14.14在非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車間現場者; 14.15工作過失,情節輕微者; 14.16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安全衛生規定者; 14.17初次不服從主管合理指揮者; 14.18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14.1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14.20初次違反公司宿舍、就餐規定,情節尚輕者; 14.21未依公司規定著裝或佩戴廠證,經指正不改者; 14.22涂畫于墻壁/公物有礙觀瞻,有具體事實者; 14.12、23上下班不排隊打卡或在飯堂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或無理取鬧者; 14.24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14.25無故不參加早會、集訓者; 14.26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者; 14.27督導不周,致使工作發生錯誤者; 14.28浪費水電,私自拆、裝宿舍水龍頭、照明電線、插座、燈頭等水電設施或使用電爐、 電熱器等電器設施者; 14.29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殼等,破壞環境衛生者; 14.30未經允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區者; 14.31其它各種違犯公司規定或工作規則,情節較輕者。15、各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也視為違紀,處樂捐款20元40元/次。 1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13、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1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15.3下班后所轄區域卷簾門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15.4本部門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 15.5部門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打架斗毆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者 15.6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15.7未經允許,私自翻閱公司機密文件、報表或技術資料者;15.8本部門員工,一周內有5人次(含)被查處違紀者。1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處樂捐款40元100元/次。 16.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16.2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16.3妨害現場工作14、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16.4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16.5酗酒上班未造成嚴重后果而影響工作者; 1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16.7多次不遵守考勤制度代打卡者; 16.8工作考核中未按照公司制度執行,有偏袒行為者; 16.9違紀達5次(含)者。1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處樂捐款100元200元/次。 17.1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17.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17.3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17.4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115、7.5未經許可帶出資料或泄露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17.6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發生后不及時上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 損害者; 17.7虛報業績、對工作失誤或重大責任及其他工作事件隱瞞不報者; 17.8因過失導致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形象嚴重受損者;17.9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17.10對上級交辦任務,抗拒不執行者; 17.11辦事拖拉或積壓文件,影響工作時效者; 17.12敷衍了事,致使工作延誤并導致公司業務受損; 17.13未經許可,擅自翻閱他人資料、操作他人機械或使用禁用物品者; 17.14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警告一次后仍不加改正者; 17.15破壞16、消防設施或消防標識者; 17.16言行失檢、態度傲慢,抗拒上級工作合理之安排,經勸導后仍不服從者; 17.17曾有記警告行為之一,經被記警告處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錯誤者; 17.18擔任主管,對屬下不良行為知情不報者;17.19違犯公司規定或工作規則,情節較嚴重但未造成較大損失者1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處樂捐款200元500元/次。 18.1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18.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18.3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18.4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18.5攜帶公安管17、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18.6其他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傳喚、拘留、逮捕者;18.7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18.8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法利益者; 18.9造謠生事、散播謠言,影響同仁和諧或情緒者; 18.10遇突發性事件、緊急需要時有意規避或不配合行動者; 18.11攜帶違禁物品入廠而不聽制止者; 18.12惡言謾罵同事或慫恿罵架者; 18.13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印章、機器配件或工具者; 18.14非經許可,私自張貼文告或擅自撕毀公司文告者; 18.15工作時間內躲藏睡覺者; 18.16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生產損失者; 18.17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18、,經勸導仍不聽從,態度極其惡劣者; 18.18違反技術操作或安全衛生規定措施,致使發生事故者; 18.19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者; 18.20非機械故障或材料短缺因素,故意降低產量標準者; 18.21曾有記小過行為之一,經被記小過處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錯誤者; 18.22有其它造成較嚴重不良后果及產生較大損失之行為者。19、員工有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樂捐款500元1000元/次。 19.1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5萬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時保留要求賠償責任); 19.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19.3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19、團體秩序者; 19.4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19.5在工作時間內賭博者; 19.6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7故意泄密或者出賣公司秘密造成較大損失者; 19.8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9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10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9.11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19.12第二次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19.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9.14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19.15偽造或變造20、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9.16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20、 降職或撤職 20.1管理人員年度犯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可以并處降職或撤職。 20.2降職指降低管理職務及其待遇;撤職指撤消管理職務及其待遇; 20.3在工作期間有不勝任工作或績效考核未達要求者予以降職或撤職; 20.4有其它違犯公司規定或工作規則, 造成不良后果或產生重大損失,情節較嚴重,但尚可 教育改造未達解除勞動合同之處分規定者,予以降職或撤職處理。21、 有以下狀況之一者,本公司視作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當即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 濟補償金;案情重大或觸犯刑法者,送公安機關法辦。 21.21、1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公司固定資產,及泄漏公司技術上、經營策略上之秘密者; 21.2散播不實謠言或故意挑撥勞資關系; 21.3對上級領導或其家屬以及其它職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21.4打架斗毆者;21.5盜竊或侵占公司或同事財物者; 21.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者偽造公司文件者; 21.7聚眾要挾,妨礙生產秩序者; 21.8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并依情形輕重,賠償廠方損失); 21.9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及其它非法活動者; 21.10攜帶刀械或其它任何具殺傷力之武器入廠者; 21.11擅離職守或工作上有重大過失,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工作人員受22、到傷害者; 21.1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21.13假造不實記錄、報表或口供蒙蔽上級,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21.14在廠內吸食毒品或行為作風嚴重不點檢者; 21.15全年度記大過達兩次者; 21.16利用公司財物、人力作私人用途或誘使他人作同樣行為者; 21.17借故請事假、病假往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者; 21.18無正當理由月累計曠工達三日,年累計曠工達十五日者; 21.19貪污、盜竊、營私舞弊尚不夠刑事處分者; 21.20工作場所聚眾賭博者;21.21有其它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之行為者。 21.22、補充說明21.22.1二次嘉獎等于一次小功,二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兩次口頭警告23、等于一次書面警 告,二次書面警告等于一次小過,二次小過等于一次大過,二次大過等于開除。22、各部門、車間,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勞動紀律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行政部制定相應的違紀行為標準及相應的樂捐措施。22、獎勵樂捐流程 21.1員工符合獎勵樂捐標準,必須由部門主管提出填寫獎勵通知單或樂捐通知單, 交行政部審核無誤后,一聯由行政部保管留存,一聯交財務部核算,于當月工資中發放 (扣除)。1、 員工獎勵/樂捐流程: 員工填寫獎勵/樂捐通知單 員工填寫后同意簽字 部門主管 簽字經理審 批副總核準交人事行政部 總經理 核 準23、附則 22.1公司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以及針對崗位的管理制度和獎懲辦法,報 行政部匯總,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2.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22.3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22.4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