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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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66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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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三條 各部門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于重大危險源的,進行登記,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一)罐區(貯罐) (二)庫區(庫) 2、(三)生產場所 (四)鍋爐 (五)壓力容器 (六)井下開采 (七)尾礦庫 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六)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五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七)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八)評估結論與建議等3、。第六條 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八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4、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險源的具體等級認定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九條 應當成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條 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一條 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三條 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5、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第十五條 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按季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6、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六)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第十八條 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九條 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應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7、)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重大危險源管理領導組檢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