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任用擔保及獎懲考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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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67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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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任用擔保及獎懲考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公司人事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任用、報到、擔保、試用、任用、工作準則、加班、出差、因外出、休假、請假、工資、考績、獎懲、升遷、調配、解聘、福利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手冊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聘用臨時(兼職)員工。 第三條 試用人員、實習人員、新進員工及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手冊辦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的作用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和面試2、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應征人員的任用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為準(英語基礎考核),必要時進行個人背景狀況調查。 第三章 報 到 應征人員經核定錄用后,由人事部門通知錄用人員報到,并填寫擔保書。錄用人員應按規定日期報到,于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并在報到時上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理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上交學歷證書、職稱證件、身份證復印件,標準半身一寸相片一張。 二、辦理擔保事宜。 三、經醫院檢查合格的體檢表一份。 四、須簽定工作合同書的,應即辦理簽約手續。 第四章 擔 保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除副總級以上人員外均須辦理擔保手續,并經審核后方能報到。 第八條 本公3、司員工需有擔保人至少一名。擔保人必須是我國公司并有正當職業的西安市戶口(含咸陽、臨潼)。 第九條 凡為本公司員工且與被擔保的員工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者,不能作擔保人。 第十條 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放棄申辯權。 一、揮霍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鑿證據者。 四、故意毀壞公司的設備或其它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為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應換保: 一、擔保人死亡。 二、擔保人住址不明。 三、擔保人退休。 4、四、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 擔保人有上述各項情形之一者,被擔保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凡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者,應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擔保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交由被擔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接到本公司同意換保通知后方能解除擔保責任。如以登報或口頭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員工換保應于一星期內辦妥新擔保手續,逾期未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或免職。 第十三條 擔保人所負一切擔保責任,決不在被擔保人的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脫。 第十四條 擔保人應于員工離職半年后,且無未了事項時方能解除擔保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在認為必要時隨時辦理“對保”。 第五章 試 5、用 第十六條 試用期。新進員工到職后1-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者,由各部門主管報請總經理核準為正式員工。 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工作未滿7個工作日(含周假日)且無業績而要求辭職的、立即無薪解聘。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將予以告誡,同時,可隨時予以解雇。 第六章 任 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通緝、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職尚未復職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德敗壞,被公司或其它機構開除者。 四、有揮霍公司或貪污行為并記錄在案者。 五、參加非法幫會、組織,營私舞弊、聲名狼藉者。 六、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七、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6、八、欠缺語言機能、行動不便影響工作者。 九、不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者。 第二十條 員工被分派工作后,應即赴所分配的部門(工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第七章 工作準則 第二十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制度與上級領導的指示。 第二十二條 員工應忠于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業務上的機密。 第二十三條 員工對未經明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批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的意見涉及公司的,不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企業經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員工對一切公物應愛惜使用,不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 員工不得7、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員工除周末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外,均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員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時間為上行八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六時,中午休息時間自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周六半天上班學習。 第三十條 試用人員工作時間與第二十九條同,但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員工應依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打卡,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須經直接主管證明。 第三十二條 員工于上下班時間逾時到崗或提前離崗者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十五分鐘以內,每發生三次以曠職8、半天計;遲到或者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以曠職一天計。遲到或早退的統計在每月底結算。因特殊原因遲到、提出報告經查明確實或報經核準而早退者,可免于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接主管報請核準,說明事由、欲去地點、與何人接洽以及預定返回時間,并填寫業務卡。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節嚴重者均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晚上舉辦訓練班時,除副總級以上人員外,本公司員工均應輪流值班。晚間輪流值班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各類事宜(包括點名、收款、教學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二、處理清潔衛生、冷氣、茶點等事宜9、。 三、禁止隨便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上課學員反應及意見,及時報告上級。 五、預防火災及其它危險事件。 第八章 加 班 第三十五條 由于工作特殊性需要,需在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視為加班,加班可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 加班時間,以每1小時為計算機單位,以出勤打卡時間為準。下午下班后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員工加班除每晚講座輪流值班外,事前段填妥加班申請單報經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理、主管、負責人級別以上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第九章 出差、因公外出 第三十九條 員工出差,分“長途出差”和“短途出差”,凡當天往返的稱為“短途出差”,因公務需外出本市的10、稱為因公外出。 第四十九 長途出差 一、出差人員在出差前應填寫長途出差申請單,送呈部門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后的長途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返回后應將實際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送部門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員工長途出差差旅費支付標準如附表一。 第四十一條 短途出差 一、出差人員在出差前應向部門主管口頭報告。 二、出差人員返回后,應按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用與其它費用,填寫出差申請單,呈報意境信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核準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條 員工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按標11、準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元人民幣報銷。 第十章 休 假 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法定假日均給假休息。由于業務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法定假日如下: 一、元旦 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 三月八日(只限女性半天) 三、勞動節 五月一日,二日 四、國慶節 十月一日,三日 五、春節 五天 六、其它借鑒政府機關指定的假日隨機。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定如下: 一、員工在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3天。 二、員工在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七天。 三、員工在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天。 四、員工在公司內服務滿十年12、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天。 第四十六條 為便于計算特別休假天數,特別休假于每年年底計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息應于每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需要,須經協議定為休息日,自特別休假日扣除,國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春節三天后延長日數為整體特別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有效期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給代假獎金,以本人工資的二分之一為計算標準。 第十一章 請 假 第五十條 除規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的員工均應依本規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員工請假應依規定辦妥工作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13、,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二、請假二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情況不能事先呈核時,必須事后補假外,其余不經核準的缺勤,均以曠職論。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假堵截也以曠職論。 第五十二條 法定假日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兩天,全年不得超過七天。 二、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了以請假計算。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必須經醫師開具證明后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十五天,但因疾病住院時請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二、因患14、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者,經醫師開具證明后,視病情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規定者,須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充抵。 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有醫院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請公傷假應有醫院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期為準,并須填報公傷報告單辦理停薪留職。 第五十七條 婚假。婚假3天(晚婚者可給假7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條 產假。但必須是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員工。女性員工分娩,給假九十天。四個月以上妊娠流產或小產給假四十二天。 第五十九條 喪假。 一、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七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死亡可請喪假三天。 三、15、逾期可申請以事假充抵。 四、必須分開請假,以天為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天內辦理實施。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規規定應給公假者,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若超過必須申請辦理停薪留職。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員工請假日數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一月一日為起算點),除產、婚、喪及公假仍照規定辦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此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工作鐘點為一天。 第十二章 工 資 第六十三條 員工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業務提成。 第六十四條 員工工資以附表二的列職位核定 第六十六條 考績與工資調整。 第16、六十七條 當工資已達該職等最高額后,工資額不再調整。 第七十條 年功津貼。 各職等每年增加30元。 第七十一條 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于每年春節前發放,其金額核定以上一年公司盈余為基數計提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 第七十二條 在本公司的工齡未滿一年的員工,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 第七十三條 工資每月發放一次,于次月十日發給。 第七十四條 工資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天數計算。離職者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工資,該工資均于下次發放之日發給。 第七十五條 加班費。加班費按國家規定計算。 第七十六條 請假扣減工資。請假超過第十一章規定標準者,按小時計算扣減數額。 第七17、十七條 代扣項目。應交納勞保費的依據勞保條例辦理。 第七十八條 員工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工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 第十三章 考 績 第七十九條 考績的宗旨在于考核員工的工作效率、工作純凈、能力、品德及適應性,并以作為調整工資、升遷及培訓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條 考績按工作性質由各部門主管初考,再由總經理復考核定。 第八十一條 考核次數視工作周期性而定,原則上于每年元月底匯總一次。 第八十三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機密,不得泄露機密、徇私舞弊,違者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十四條 考績表由人事部門依各部門、職位工作性質設計制作。 第八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績不得列為估等。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18、。 二、遲到或早退全年累計達二十次以上者。 三、請事假天數超過規定的期限者。 四、曠職全年累計超過四天者。 五、業績太差,碌碌無為者不得參與考績并及時清理辭退,出現未及時清退的由主管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六條 員工考績表由人事部門保存,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及本人直接主管外,其人他人員不得查閱。 第十四章 獎 懲 第八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升等、晉級、記功、發獎金、增資、嘉將等六種。 第八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事實之一,可酌情予以升等、晉級、記功、發獎金、增資、嘉獎等獎勵: 一、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 二、能為公司開發新業務者。 三、處理危險情況冒險執行其職務者。 四、遇到非常事變能奮19、勇出力,保全員工生命、公司財務或重要文件者。 五、對舞弊或其它有害公司利益事件能檢舉揭發或防止其發生,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勞、奉公守法,對于應辦理的工作均園滿完成、足為同事楷模者。 七、其它應給予獎勵事項。 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懲戒分為免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開除六種。 第九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酌情予以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開除等懲戒: 一、徇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徇私舞弊者。 二、竊職或故意毀壞公司財務者。 三、利用職務之便經營或兼營其他公司類似業務,損及公司利益者。 四、泄露公司業務機密及資料,或以文件賬冊示人者。 五、違反公司各種規章或命令者。 20、六、有瀆職、失職或失察者。 七、不服從上級命令導致工作不能圓滿完成者。 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九、品行不端、損害公司名譽者。 十、偽造賬目、虛報費用者。 第九十一條 員工有應受獎勵或懲戒之事發生時,其單位主管應在兩小時內將有關事實以書面報告形式呈總經理核定。 第九十二條 員工嘉獎三次作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訓斥三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記大過一次。功過在得當狀況下可互相抵銷。 第九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基于培養人才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核定后可予以升遷、調配。 第十五章 升遷、調配 第九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基于培養人才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核定后可予以升遷、調配。 第九十21、五條 本公司經理有權調配所屬員工工作,以使公司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九十六條 員工在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次日交將移交手續辦理后就任新職,不得無故延遲或推諉。 第十六章 解 聘 第九十七條 員工解聘分退休、辭職、停職、辭退及免職五種。 第九十八條 退休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九條 員工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 第一百條 辭職申請未經總經理核準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份工資及辭職證明。 第一百零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停職: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超過規定期限者。 二、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拘留者。 三、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第一百零二條 依前條第一款停22、職的員工,其停職期未逾一年者,經總經理核準可予以復職;依前條第三款停職的員工,獲得不起訴處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及停職期滿時,經總經理核準,可予以復職。 第一百零三條 停職期間不計入工齡內。 第一百零四條 凡停職員工不得在其它公司任職,否則視為自動免職。 第一百零五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天災、人禍有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有權裁減員工。 第一百零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一、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三日以上者。 二、考績連續兩次列劣等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規定抵銷者。 四、停職員工被法院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 五、觸犯刑律或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第一百零23、七條 經解聘的員工,在接到解聘通知后,應即將所經辦事項及經營的案卷、賬目、款項、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其應領取的工資及獎金應于上述手續辦妥后再予發給。 第一百零八條 離職人員辦妥離職手續后,可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十七章 福 利 第一百零九條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須辦理各項福利。 第一百零十條 本公司員工滿一年者可辦理勞動保險,保險費由本公司及員工依法分攤。 第一百零十一條 公司可在適當時機辦理員工旅游事宜。 第一百零十二條 為酬勞全體員工辛勞,公司于年終舉辦聚餐。 第一百零十三條 員工可免費參加本公司所舉辦的各項講座與演講會,但須在不影響本職工作情況下經總經理核準后方可參加。 第一百零十四條 正式員工結婚、喪事(指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酌發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