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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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75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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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廠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根據河南省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廠屬各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排廠人事勞資科分配的女職工。女職工在法定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任何單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第四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笨重物品的搬運、裝卸工作、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和其他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國家確定女職工禁忌2、從事的勞動。第五條 女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條 已婚未育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揮發性鉛、純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業,以及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作業。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影響胎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廠職工醫院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反映特別嚴重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3、工作,經廠職工醫院證明照顧暫調到勞動量輕微的工作崗位或休息,休息期間享受病假待遇。第八條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每班工間休息一個小時,并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事先需經有關領導批準),應視為出勤。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屬于晚育者,產假為一百八十天。其中產前休假為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女職工采取節育措施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和廠計生辦的證明按本廠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的待遇執行。第十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4、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視為出勤,并相應減少勞動定額。經醫生證明為體弱嬰兒和在暑期滿一周歲的嬰兒,哺乳時間可在嬰兒滿一周歲后,延長一至三個月。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可請息養假,最多不得超過兩年。息養期間,待遇按廠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影響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的工作。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完善的女職工浴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的等設施,發給適量的月經衛生用品,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第十三條 至少每兩年安排一次女職工婦科病檢查,并對患者給予及時治療。費用按廠相關制度執行。第十四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廠工會、人事勞資科或上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訴。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細則,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由廠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本廠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于本細則。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廠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