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職工獎勵懲處對象與等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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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77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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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廠職工獎勵、懲處對象與等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職工獎懲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我廠全體職工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完成本職工作,熱愛集體,自覺維護本企業的榮譽和信譽。第二條 對職工實行獎懲的目的是抑惡揚善,扶正祛邪,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激發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促進企業興旺發達。第三條 對有突出業跡的職工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違章違紀失職的職工的懲處,堅持思想教育與行政處理相結合,以思想教育為2、主,行政懲處為輔的原則。第四條 對職工的獎勵和懲處,都要由人事部門記入本人檔案。第五條 對職工的獎勵和懲處,由廠長決定,重大獎懲事項通過廠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需要開除的職工,須經廠長提出,由職代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機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第二章 獎勵第六條 獎勵對象1、在出色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質量和產量,節約材料和能源方面有突出成績者。2、在生產、技術、安全、節能及經營管理諸方面,有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及發明創造,并已在實踐中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3、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使企業免受或少受重大損失者。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腐敗行為,業績突出者。5、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3、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有顯著功績者。6、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者。第七條 獎勵等次1、按其事跡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大小,獎勵分為表彰、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晉級五個等次。2、在給予上述榮譽獎勵的同時,可酌情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3、合理化建議獎勵,依據廠“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施辦法”執行。第八條 受獎職工的產生1、一般情況下,經基層單位群眾討論,民主評選后上報廠部,由廠長辦公會議決定。2、特殊情況下,可不經基層,由廠長辦公會議直接討論決定。3、合理化建議獎勵按其有關程序規定產生。第三章 懲處第九條 懲處對象有下列過失之一的職工,除觸犯4、形律,由司法機關懲處外,應根據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影響大小、認過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1、經常遲到、早退、曠工者;2、經常消極怠工、完不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者;3、無故不服從領導對工作的分配調動和指揮,影響生產、工作正常進行,造成生產(工作)損失者;4、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者;5、玩忽職守,違反有關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或使人員有所傷亡者;6、利用職權及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出賣企業利益者;7、貪污公款、盜竊公物者;8、在社會上違法犯紀,聚眾賭博,擾亂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德,但還未構成犯罪者;9、在工作和生活作風上犯有其它嚴重錯誤者。第十5、條 處分等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個等次。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第十一條 處分的時限、待遇1、留用察看處分,期限為12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只發生活費,其標準按濮陽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留用察看期滿,表現好的,恢復正式職工身份,恢復原工資標準或重新評定工資標準;表現不好的,則予以開除。2、降級處分,其降級幅度一般為一級,最重不能超過二級。3、一般性違章違紀,在經濟處罰時,其罰金以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為限。如其嚴重性超出一般性違章違紀的范疇,介于罪與非罪之間的且后果嚴重的,其罰款金額不受月標準工資的限制,依具體情況而定。6、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處分范疇內,僅限于如下兩種情況,其他按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執行。(1)無正當理由,經常有曠工行為,多次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數超過三十天者,企業有權予以除名。(2)觸犯刑律,受到專政機關逮捕判刑者,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第四章 其他規定第十二條 在對職工進行獎勵和處分時,要注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職工時,允許被處分的職工進行申辯,組織上要認真聽取其申辯。第十三條 對被處分者,人勞科要書面通知本人,說明原因。若本人對處分不服,應在公布處分之日起十日之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在上級機關未做出改變處分決定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第十四條 受處分者如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干擾生產、工作秩序、經勸阻無效,則由保衛科上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行。第十五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半年以后,受撤職、降級處分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處分期滿恢復正式勞動合同制職工身份之后,其評獎、升級、評先等均與其它職工同等對待。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騙取獎勵的職工,要依據性質和情節,給予處分。第十七條 濫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包庇縱容職工犯錯誤的干部及對他人進行誣陷者,要嚴加追究,嚴肅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人事勞資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