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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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80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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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本著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的原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第二條巷道掘進之前,必須采用鉆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科、生產技術科等有關科室審查后,方可進行掘進工作。第三條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用物探、鉆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等情況,防治水部門要寫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科室審查后報旗局,經旗安監局及防治水機構會審批準后方可回采。2、發現充水時,必須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設防水煤柱,否則,不得開采。第四條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開切割眼時,必須先探后掘,隨時對防水煤住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開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鉆孔必須封孔。第五條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老鉆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區,都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地繪制在采掘工作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并準確地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先探后掘,嚴格掌握鉆孔的超前距離,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3、須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六條在安裝鉆孔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溝。3.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4.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應由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方位、傾角和鉆孔布置數目以及鉆進的深度。5.在預計水壓大于1.0MPa的地點探水時,應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應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特別危險的地區,還應4、預先掘安全躲避硐,規定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員人人皆知。6.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可先建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本條五款的要求進行。第七條探放水鉆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探老空水,探水鉆孔應成組布設,并在平面圖上呈現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2.探放斷層及底板巖溶水的鉆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第八條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第九條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1.探放5、小窯老空積水和本礦老空積水的超前鉆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2.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嚴格按防治水規定表5-1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第十條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必須防探頂板水。第十一條采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先期探放水孔,一般從開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間距布置。往后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孔位應盡可能結合地質構造布設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第十二條當涌水量較大可能影響正常生產時,應布設底板專門排水巷。第十三條查明有無漏填,錯填的積水老硐、老塘和廢棄井巷。在采掘工程圖上標明積水區及其洼點的具體位置和積水外緣標高,并6、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老空區和警戒線。第十四條以平面圖、剖面圖確切反映積水區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關系,對于緩傾斜、近水平復煤層或厚煤層分層回采空的上覆采空區,應繪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區底板等深線圖,以表明積水區的構造和形狀。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預計可能的積水量和動水量。第十五條掘進工作進入積水警戒線后,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積水實際邊界20米處停止掘進,進行打鉆放水,在確證積水已被基本放凈后,才允許繼續掘進。第十六條探放水鉆孔必須具有孔口探水裝置。探放大范圍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時,應預計各種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產部門合理組織排、泄水使用。第十七條探放老空積水時,要制定預防有害氣體溢出7、傷人的專門措施。第十八條當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巖溶或裂隙含水層(組)時,必須預防底板突水或巖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須具備勘探或補充勘探資料,水文地質條件要基本清楚。第十九條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產資料,分析研究含水層(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區的突水規律,并在采掘地質說明書中,對可能發生的水害及其預防措施提出建議。第二十條預測有突水可能的危險區。預計最大涌水量,并建議相應擴大排水能力。第二十一條底板隔水層厚度達不到安全開采要求時,原則上必須進行疏水降壓開采。有條件時,也可采取在加強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區隔離開采。第二十二條在可能有巖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時,應加強前兆觀察和探放,如有異常,應及8、時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三條防探斷層水1.應核準(包括補鉆探明)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并在平面圖、剖面圖上確定斷層與采掘工作面的空間幾何關系。2.井巷通過導水或導水可能斷層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水線(探水起點)至斷層交面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米,水壓大于0.2MPa時應按比例增大。3.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滯后突水(突泥砂),并及時建議采掘區隊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如加強支護、砌旋、注漿封閉等。4.對與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斷層煤柱前,要復查煤柱的可靠性。第二十四條開拓下山防探水1.下山開拓前必須充分調查、分析研9、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質構造和含水層位的富水性,繪制開拓下山地段的預想水文地質剖面圖。2.下山頂、底板存在高壓富含水層或充水構造帶時,應在開拓之前沿下山軸線一側,進行必要的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層或充水構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壓,保留一定數量的勘探鉆孔,進行動態觀測。3.預計下山的最大涌水量。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層或強充水構造帶時,應提出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建議,如:疏放降壓、預注漿等。第二十五條防鉆孔水1.為防止鉆孔突水,應于年初對本年采掘范圍內所有穿越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鉆孔,核查其封孔報告書或資料,分析判定封孔質量。2.對查出的封閉不良的鉆孔,要建立臺賬,并根據不同情況,在與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別采取掃封孔、井下探水,留設隔水煤柱等措施。第二十六條走向長壁工作面防探頂板水回采工作面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分布有含水層時,應做到以下各點: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頂板水的措施意見,并預計涌水量。2.應特別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1)新井,新水平,新區的首采工作面。(2)充水斷層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窯水對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