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瓦斯治理責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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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82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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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開采公司瓦斯治理責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瓦斯治理領導機構成立瓦斯治理領導小組。組 長:礦長副組長:總工程師 安監處長 生產礦長 采煤礦長 機電礦長 成 員:礦長助理 副總工程師 安檢科科長 生產科科長機電科科長 調度室主任 通風隊隊長設立瓦斯專項治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辦公室主任:生產科科長(兼)二、瓦斯治理責任制(一)礦長對全礦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責任者。1、負責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機構,配齊瓦斯治理專業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2、定期聽取礦總工程師、經營、通2、風等部門瓦斯治理計劃、資金安排的匯報,保證有足夠的瓦斯治理安全費用。3、審閱簽署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4、組織礦有關部門管好、用好現有瓦斯治理技術裝備。5、組織礦有關部門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輪訓,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二)礦總工程師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瓦斯治理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1、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規劃、“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計劃,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2、審批采、掘作業規程及有關計劃、設計、規程措施時,要嚴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關。4、組織編制采區設計及采、掘接替計劃3、時,必須同時編制瓦斯治理措施。5、每月組織一次瓦斯治理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重大不安全隱患除向礦長匯報外,還要立即向正龍公司有關領導匯報。6、重點抓好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盲巷封閉、非正規采煤、通風瓦斯管理等重要環節,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7、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及瓦斯監控日報,對出現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做出明確指示,并要檢查落實執行情況。8、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正龍公司審批,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一次,并參加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9、每月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專業例會。(三)駐礦安監處處長對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4、安全監督檢查。1、定期監督檢查瓦斯治理工作規劃、計劃的落實情況,定期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落實情況,并對供應、安全費用、儀器、儀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負責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監督瓦斯治理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3、協助礦長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四)機電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運轉負責1、負責維持主要通風機、機電系統、防塵供水系統的的正常運轉。2、負責井下機械設備正常運轉,不產生機械火源,電氣設備杜絕失爆。3、負責實現掘進安全裝備系列化。4、負責組織分管科室(隊)做好瓦斯治理業務保安工作。5、協助礦長做好瓦斯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5、(五)生產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生產系統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負責。1、協助礦長定期檢查生產系統各單位瓦斯治理工作進展情況。2、負責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瓦斯治理問題和事故隱患。3、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六)經營副礦長對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資金和人員配備負責。1、按時供給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資金。2、定期檢查瓦斯治理資金的使用情況。3、保證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員,并隨生產的發展及時補充、調整。(七)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對礦井瓦斯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1、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審批全礦瓦斯治理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2、定期召開瓦斯治理工作技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人員6、的專業水平。3、及時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從技術上采取措施處理。4、負責組織學習瓦斯治理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廣使用先進裝備、技術。(八)機電副總工程師協助礦總工程師對礦井機電系統范圍內瓦斯治理的技術管理負責。1、從技術上對礦井電氣、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負責。2、協助礦總工程師編制、審批機電系統范圍內有關瓦斯治理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3、對維持礦井主要通風機、防塵供水系統正常運轉負技術責任,對實現掘進安全裝備系列化負技術責任。(九)生產科對生產科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1、負責編制、審批、實施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2、負責組織礦井瓦斯治理月7、底檢查、工程質量驗收。3、及時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吸取教訓。4、負責全礦井瓦斯治理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5、編制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考慮礦井(采區)瓦斯治理工作。6、負責推廣應用瓦斯治理的先進經驗、技術和裝備。7、負責編制年度瓦斯治理、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及編制總結報告。(十)安檢科對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檢查監督負責。1、在安監處長的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瓦斯治理工作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負責協助全礦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3、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各種“三違”現象,追查處理“三違”人8、員。4、參加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質量檢查。5、負責巷道貫通、排防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檢查監督。(十一)調度室對礦井生產調度業務范圍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1、負責礦井“瓦斯治理”的調度聯絡工作,及時掌握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進展情況及規程措施落實情況,做好“瓦斯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2、負責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調度工作。3、熟悉掌握瓦斯治理進展情況,發生瓦斯重大事故時,能夠全員指揮得當。4、協助安監科、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5、負責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管理工作。6、負責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7、負責瓦斯監控日報的打印,并報送總工、礦長9、審閱簽字。8、負責瓦斯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二)機電科對機電系統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的技術業務工作負責。1、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的規劃、計劃、設計、規程和措施。2、對局部通風機的供電,風電、瓦斯電閉鎖的連續可靠運轉在業務技術上負責。3、負責抓好機電設備的檢修、管理,杜絕電器設備失爆,防止機械摩擦、碰撞產生引爆火源。4、負責風電閉鎖裝置的斷電功能測試管理工作。(十三)供應科對全礦范圍內的瓦斯治理所需材料供應負責。1、負責按時供給礦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儀表等。2、負責在發生重大瓦斯事故時所需材料的供應。(十四)通風隊對本隊業務范圍內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負責。1、在10、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具體抓好業務范圍內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檢查及瓦斯治理技術資料管理。2、協助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治理日常管理。3、負責全礦瓦斯的日常檢查、調度管理工作,杜絕瓦斯事故發生。5、協助安監科、生產技術科做好全礦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6、負責編制恢復通風、排放瓦斯技術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7、做好全礦瓦斯治理各種基礎技術資料的編制與報批,重點是瓦斯日報編制與報批,瓦斯日報至少保存一年。8、負責管理、調試、校驗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9、負責本隊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十五)采掘隊隊長對本隊生產范圍內的瓦斯治理管理工11、作全面負責。1、對本隊生產管理區域瓦斯監測設備、斷電儀的使用和管理負責。2、負責搞好生產區域的瓦斯治理所安裝設施的管理。3、做好本隊排放瓦斯管理工作。4、負責本隊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5、對生產區域內電氣、機械設備運轉要保證不產生引爆火源,對產生的此類事故負責。6、配合有關科室做好本隊責任區內的瓦斯治理隱患的排查、處理及整改落實。(十六)運輸隊隊長對生產管理區域內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1、對生產管理區域內的瓦斯治理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2、負責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設備、材料的安全運輸工作。3、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治理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并參加事故的追查。4、負責本隊12、所有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十七)機電一隊隊長對本單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1、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電氣、機械設備產生的引爆火源負責。2、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瓦斯治理設施管理負責。3、對本單位人員造成瓦斯治理設施的損壞、丟失負責,并參加事故的追查工作。4對排放瓦斯工作過程中安全停送電負責。5、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十八)機電二隊隊長對本單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瓦斯治理工作負責。1、負責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電氣、機械設備的維護,杜絕產生引爆火源。2、對生產管理范圍內的瓦斯治理設施管理負責。3、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13、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十九)其它輔助單位(包括地面廠、隊、科、服務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對本礦井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在其業務管理范圍內負責,負責本隊所有職工瓦斯治理業務知識及搶險、救災知識的培訓、教育。三、瓦斯治理管理制度1、建立瓦斯地質預測預報制度生產科負責地質和通風的人員要認真做好瓦斯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預測瓦斯涌出異常區域,對瓦斯涌出異常區域的瓦斯絕對涌出量進行測定,對瓦斯治理提出指導意見。2、建立瓦斯巡回檢查管理制度 (1)通風隊每月按檢查瓦斯區域制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圖表必須明確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匯報時間、匯報次數、交接班地點等內容。 (2)14、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由通風隊長、技術人員、瓦檢班長(組長)共同協商編制,并隨著井下生產情況變化及時修改。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編制或修改后,必須經礦生產科審閱后再報通風副總工程師審閱。(3)瓦檢員要嚴格按照通風隊編制的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每班不少于二次,二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4小時,嚴禁瓦斯檢查中的“空班、漏檢、假檢”現象,并做到井下記錄、檢查手冊及地面瓦斯調度記錄三對照,每周由生產科對瓦斯檢查的“三對照”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發現一次不對照罰責任人200500元,并進“三違”學習班不少于半個月。(4)采掘工作面每次檢查瓦斯不少于4個點,采煤工作面檢查進風流、工作面風流、上隅角、回風流;15、掘進工作面進風流(局部通風機附近)、工作面風流、回風流、局部冒高處。 (5)發現局扇停止運轉或瓦斯超限,要及時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員,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并匯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安監科進行追查處罰(由于瓦斯涌出異常除外),否則,每次罰責任隊或個人1000元。3、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1)通風隊應指定具有一定業務技術水平的人員編制、上報、回收通風調度瓦斯日報表,并永久保存。 (2)在瓦斯匯報記錄中的當天各最大CH4、CO2濃度、空氣溫度等數據及最大值和從通風調度記錄中選取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問題,編入通風調度瓦斯日報表,該報表每天必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及科室。首先,由通風隊長審查數據是否正確、16、重點調度內容是否準確,審核簽字后,分別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調度室。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閱后的報表及時返回通風隊。礦長及礦總工程師的審批意見,通風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通風隊長和總工程師應親自簽字并標明日期。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嚴格瓦斯排放管理,臨時停風或局部瓦斯積聚的采掘工作面,其瓦斯濃度不大于1%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由通風隊長口授排放措施,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大于1%,不超過3%時,由礦總工程師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隊長和瓦檢員排放瓦斯;當瓦斯濃度超過3%時,通風隊編制排放瓦斯措施,由生產科組織通風、機電、安監部門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隊長現場統一指揮,公司17、礦山救護隊負責具體排放。啟封或貫通已封閉的停工區、火區,由生產技術科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且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現場統一指揮,礦山救護隊負責具體排放。(2)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內容:a、計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風量及排放時間,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嚴禁“一風吹”。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瓦斯濃度必須小于1.5%。b、確定排放瓦斯風流流經路線和方向,明確斷電撤人范圍和警戒點位置,繪制排放瓦斯區域完整的通風系統圖,并在圖上明確標定排放風流所經路線的方向,風流控制設施位置,電器設備及電話位置,瓦斯檢測儀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圖齊全。c、明確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及停送電負責單位(或個人),18、嚴格按程序停送電,明確局部通風機在開啟前的瓦斯檢查。d、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過程中的瓦斯檢查,聯絡,防火及其安全措施。(3)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結束后,后一臺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4)嚴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貫徹執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參加排放瓦斯人員認真學習排放瓦斯措施,并簽字后才能下井,安監部門監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現場執行情況,發現違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責任,通風隊負責建立好排放瓦斯記錄,保管備查。5、安全監測管理(1)監控中心配備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專業技術知識培訓,經公司考核發給合格證后方19、可上崗獨立工作。(2)瓦斯監測裝置的安裝、使用、管理由監控中心負責,傳感器的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由監測工每七天調校一次,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施工隊負責挪移探頭,探頭懸掛位置要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隊或個人處罰100元,放炮崩壞探頭按原價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瓦斯探頭更換必須在井下現場進行,中間間隔不能超過四個小時,否則,發現一次按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執行。凡煤巷、半煤巖巷和采煤工作面未設瓦斯電閉鎖或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發現一次按監控系統管理制度執行,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3)瓦斯監測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在地面進行48小20、時帶電試驗,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4)由于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嚴禁自動復電。(5)所有安全儀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能使用。(6)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域的監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將光學瓦檢器所測數據與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現問題及時向監測部門或通風調度匯報。(7)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監測部門必須在8小時內將該裝置修復或更換。(8)監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升井檢修。6、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使用管理制度(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是一種21、數字顯示甲烷含量的檢測儀器。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隊長、通風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2)礦指定攜帶便攜儀的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否則,按違章論處,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3)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計劃數量由生產科確定,供應科負責供應,通風隊保管、發放、充電、標校、維護和維修,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勞資科負責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投入前的培訓工作,安監科負責監督檢查。(4)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實行掛牌管理,憑牌發放,掛牌由通風隊統一制作。(5)每個攜帶者都必須愛護儀器,不準隨便在井下拆卸、毀壞,一旦發現毀壞或缺失零件,通風隊當班人員立即登記在案,第二天通風隊長在調度會上通報,月底由通風隊出具證明,生產科確認,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0元。(6)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每次升井后,要及時檢查、擦試、充電。該維修的要及時維修,不準帶故障下井。一旦井下使用時發現該儀器充電不足,有故障或未調零就投入使用等情況,每發現一次,每臺罰通風隊100元,并落實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