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開采公司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8879
2024-09-08
11頁
30.54KB
1、煤炭開采公司領導帶班下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帶班下井公示制度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及舉報制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省、市、區下達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2、度。一、一般規定1、帶班人員范圍: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副總工程師、采煤副礦長、掘進副礦長。 2、帶班次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礦級領導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采煤副礦長、掘進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3、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4、帶班人員入井時間: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與當班員工一同入井。5、帶班人員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6、每月30日前由礦安檢科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日期、班次進行安排,并發給3、每一個帶班人員,以便帶班人員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帶班人員職責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時”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重點工作、關鍵4、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必須蹲點把關,杜絕現場安全管理的失控。8、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9、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10、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將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對下一班的建議等,填記在交接班記錄簿中,同時在帶班記錄上如實填寫本班的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三、考核及相關規定1、由調度所會同安檢科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5、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按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5、本制度從年十月十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為認真貫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6、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這齊全,不得漏項。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7、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6、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發放和管理。7、本制度從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制度為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搞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2、領導下井帶班記8、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3、每天由安全礦長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旬由安檢科收集后,如實按相應的項目(內容)錄入電腦,形成電子文檔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姓名、下井時間及班次、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5、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一一對應,由于錄入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記錄與檔案不一致的,給予錄入人員考核50元。6、安檢科每月末將打印的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交由安全礦長對檔案錄入情況與9、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7、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安檢科錄入電腦后,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安檢科負責收集、保存。8、礦調度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運轉,系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否則給予調度所長罰款200元。9、安檢科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10、歷年紙質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礦長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10、案一律不得銷毀。11、本制度從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一、公示載體在礦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二、公示對象礦長主管安全、生產、基建、機電和技術管理及其他礦級副職;副總工程師11、等礦井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干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四、公示內容1、礦井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班數和點次;2、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3、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五、公示要求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井安監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核對,經礦井紀委、組干、安監科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室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進行填寫;群監站負責及時對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