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心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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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03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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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中心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二、全校教職工人數在八十人以下的,可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三、教2、職工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教職工大會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四、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指揮的權力;校長及各行政系統要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五、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權和職責及操作六、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責:1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的權威;2民主監督學校領導干部;3教育教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七、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3、權及操作。(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校長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其實施做出決議。步驟和程序:(1)教職工大會召開前由行政部門將需提交討論的文件,提綱或要點交教職工大會,由教職工大會組織代表中熟悉相應情況的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將意見于代表大會召開前及時反饋給行政部門。(2)行政部門將修改、補充完善后的文件再提交教職工大會正式會議討論;(3)大會閉幕前,行政領導對正式會議討論的意見,向代表或主席團進行答復和說明;(4)教職工大會對所討論文件的實施,根據需要做出相應的決議,并作好實施中的思想工作;(4、5)在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政若有需提交教職工大會討論的文件,應提前印發給主席團(組)征求意見,并由工會委員會收集意見反饋給行政。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主席團會議做出實施的決議。(二)討論通過教職工獎懲條例、考核辦法等與教職工密切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通過后由校長頒布,交職能部門實施,教職工大會應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步驟和程序:(1)行政部門在制定上述、方案和制度時,應事先將指導思想、政策依據、現時條件等問題在有關會議上做出決策意見和建議;(2)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于會前印發給各代表,并由工會組織代表討論,廣泛征求意見;(3)工會組織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組或有關人員歸納整理代表的意見,對草5、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反饋給行政;(4)行政對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在會前交教職工大會,經主席團(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大會討論;(5)由行政主管領導向大會作報告(或修改說明);(6)未獲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不能實施,需繼續協商修改,再提交大會通過;若只需修改某些細節或條款,可由大會主席團成員審議通過,并補交下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等,由校長頒布、正式實施;教職工大會要協助做好思想工作。(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原則和辦法,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項。步驟和程序:(1)同前條(1)至(4)項;(2)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領導就正式方案向大會作報告6、,并由大會通過決定。未經大會通過決定的方案不得執行,并由大會主席團和工會委員會與有關領導和部門共同協商,再交大會形成決定,由校長頒布實施,教職工大會監督實施;(3)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遇到數額較大的用于集體福利的臨時開支,須事先交由教職工大會主席團會議或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四)監督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教職工大會(或工會)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對學校領導每學年進行一次評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對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步驟和程序:(1)由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小組和工會委員會與黨支部和行政等部門聯系,共同擬定評議的方案,交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2)對評議的情況7、,要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實事求是地歸納整理出主要優缺點,并提出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具體建議;(3)評議結束后,由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向被評議對象轉達評議出的主要優、缺點;八、校長及各行政職能部門要尊重和支持工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教職工大會檢查,評議和監督,認真采納與實施教職工大會的建議、決議和決定,認真研究和辦理教職工大會的提案。九、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的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等各項工和任務,經教職工大會通過或決定的有關方案,規章、條例等在執行過程若發現問題、應予及時糾正。十、教職工大會對8、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如雙方意見不統一時,可將情況報請學校黨委和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協商解決。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十一、凡按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學校在崗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全體教職工大會制度。十二、教職工代表的權利: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3有向學校領導和有在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加 對教9、職工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的權利;4有對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6因參加教職工大會組織的各級活動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十三、教職工代表的義務: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以主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2積極參加教職工大會及其專門工作組的活動,帶頭執行教職工大會的決議,做好教職工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3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第四章 組織制度十四、教職工大會每學期召開1次大會,每次必須有應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10、的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需經應到會代表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十五、教職工大會的議程,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十六、教職工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非經大會同意不得修改,對教職工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必須認真執行和落實,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十七、教職工大會以教研組為單位建立代表組,選舉產生組長。(一)各代表組長在大會期間的主要任務:1組織本組按時出席會議,清點人數,協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動;2征集提案匯總上報;3組織本組代表進行討論、審議;認真匯總教職工11、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選派本組代表在大會上發表意見;4安排做好會議記錄;5接受大會委托的其他的工作。(二)各代表小組在閉會期間的主要任務:1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傳達會議精神,協助貫徹大會決議的事項,協助做好思想工作,說明解釋工作等;2參加本部門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3接受大會或工會委員會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二十一、教職工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校園基本建設與環境綜合治理、 后勤服務保障、領導干部工作作風 、教職工生活福利與工作待遇等專門工作組,各專門工作組由教職工代表組成,校工會與各專門組工人相近的委員應參加各專門工作組,專門工作組組長應推選熟悉該項業務,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各專門工作組對教職工大會負責。各專門工作組主要任務是:1對教職工大會將要討論和重大問題和代表的重要提案,分由各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經論證后,提出建議;2在閉會期間,對有關重大問題的提出論證、咨詢,由工會委員會向行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3監督、檢查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和落實情況;4辦理教職工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二十二、教職工大會所需活動經費(包括會務費和日常工作所需費用),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行政解決。二十三、本實施細則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試行,其解釋權在第二中心小學教育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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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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