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公司專利產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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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14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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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工程公司專利產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專利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xx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核心競爭力,保護 發明創造,鼓勵技術創新,提高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專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運用能 力,規范專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屮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管理制度,使其成為促進公司技術 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職工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以及 生2、產、經營全過程服務。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 公司確定法務部門為專利工作主管部門,統一歸口負責專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專利工作部門(法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包括(一)制定、修改和解釋公司內部專利管理制度;(二)組織、參與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四)組織專利宣傳、培訓;(五)管理專利文獻,建立專利信息數據庫,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服務;(六)管理專利申報工作,提供專利咨詢服務;(七)辦理專利申請、專利權的維護、專利資產評估、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證明等;(八)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專利獎懲;(九)3、協調與專利有關的外部關系,處理公司專利糾紛等事務;(十)其它專利管理工作。第三章專利產權的管理第六條職務發明是指執行公司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 明創造。該發明創造的中請人和專利權人均為公司。本制度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離職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 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四)公司在聘用員工(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時簽訂保密合同或者在發明創造前簽訂 知識產權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開4、發或者委托研究時,應簽訂技術合作、委托協議, 協議中必須約定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第八條 公司對員工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 請國內外專利。(一)對適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后,再進行科 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二)對于不適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范圍,從本 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第九條公司在檔案室建立專利檔案,法務部門應對公司所有專利或專利申請進行監視 和管理,適時提出維持或放棄的建議。第十條 公司在實施專利項目時,法5、務部門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應當対專利實施情況進 行綜合分析,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改進的建議。第十一條 公司在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專利權質押、專利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前, 由法務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專利工作。第十二條 公司在實施專利保護和市場監視時,法務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行業專利申請及 授權情況,対有損于公司權益的其它專利及專利申請應及時啟動相應法律程序;對侵權行為, 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第十三條 公司建立職務發明創造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在專利申請公開前,員工 對屮請專利的技術或產品負有保密義務,要有員工保密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保密獎懲協議; 制定借閱管理規定、密級確定規定、歸檔管理6、規定。第四章專利申請的程序第十四條作為準備提交國內專利申請的職務發明,應按以下程序辦理:(一)申請部門提出構想,經其主管領導批準;(二)申請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申請部門報法務部門進行審核;(三)法務部門審核后向常務副總經理報告;(四)經常務副總經理批進后,由法務部門負責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具體申請工作可委 托專利服務機構代理。第十五條國際專利申請程序參照本制度第十四條辦理。第五章專利的運用第十六條 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專利 申請和維權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第十七條 公司在經營性投資決策前,需國內外專利信息的,法務部門可運用專利制度 的規則,提出7、有關投資決策的可行性建議。第十八條 公司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立項前,可由法務部門提供國內外專利信息,其 屮包括失效專利信息,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合作或自主研發等方面的建議。 公司在自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前,可由法務部門提供國內外專利信息,避免重復研究,并 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效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建議。第十九條 公司在引進技術、設備決策前,可由法務部門提供國內外專利信息,并運用 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方案;特別是在引進技術、設備屮含有專利的,應先由法務部門 核實其專利法律狀態,提出有關可利用性的建議,并定期監視其法律狀態。第二十條 公司在進行產品銷售和8、進出口貿易時,可由法務部門提供國內外專利信息, 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明確該產品在銷售地和進出口地的專利法律狀態,避免侵犯他人專 利。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合資、合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可由法務部門對擬合作的項目進行 綜合分析,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合資、合作的合理化建議。第二十二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被控侵犯專利權時,應由法務部門利用專利信 息,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應對措施。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簽訂與專利有關的合同時,應由法務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專利 制度的規則,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證明文件的要求和增加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賠償條款的 建議。第二十四條申報部門應隨時關注涉及公司專利被侵權的動向,并及時向法務部門報告。第六章專利獎懲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被授予專利權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根據情況給予獎勵,包括精 神或物質獎勵,具體標準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公司對合理運用專利制度為企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避免企業損失的員 工,要給予獎勵。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將上述獲獎人員的獎勵情況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給與處罰。情節嚴 重的,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法務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Z日起實施。附表:企業內部專利巾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