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公司經濟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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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1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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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工程公司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xxxx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提高公 司的管理水平和防范風險能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 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如買賣合同、施工合 同、技術合同等,也包括其它無名合同,2、但不包括勞動合同。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對外簽訂、履行的各類經 濟合同、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第二章訂立合同的原則第四條 訂立合同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 國家和公司利益。第五條 公司法務部門,負責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條法務部門對所訂立合同的法律性負責,并保證所訂立合同有效性、嚴密性和可 執行性。第七條 公司對合同管理實行事先審批、過程跟蹤監督、結算審批、授權委托和合同專 用章統一管理。第八條 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外簽訂擔保合同或有擔保條款的合同,凡需 簽署擔保合同或條款的,應由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或由其授3、權部門授權后方可簽署。第九條 對外訂立合同必須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部門、辦事處,對 外訂立合同,必須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授權,并辦理授權委托證明書后,在授權范圍內 簽訂合同;分公司有權對外訂立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訂立第十條 公司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 也不得與其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第十一條 合同項Fl主辦單位或者公司領導指定承辦的單位為合同經辦部門。訂立合同 前,經辦部門應做如下工作:(一)合同項目的前期準備,其中包括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包 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托4、書、其它許可證等)進行調 查,合同經辦部門對于首次進入公司市場的單位或已經進入公司市場的單位在每年6月30 日Z后第一次訂立合同的,必須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或更換有效證明材料。(二)組織合同洽談,負責合同具體條款的擬定并根據具體規定組織對合同進行評審。(三)合同文本應采用法務部門根據國家標準文本制定的及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的文本執 行,如無示范文本可由雙方自擬,但條款必須齊全合法,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合同雙方當事 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第十二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外,其他經辦人必須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書面授權后,方能對外訂立合同。第十三條 対外訂立合同5、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單項業務委托兩種方式。長期從 事訂立合同業務的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可采用單項業務委托的 授權方式。第十四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法務部門負責管理,需授權人員辦理登記手續,準確填寫授 權委托書,經加蓋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條 凡是單項業務金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應訂立書面合同。第十六條 在正式訂立支出類合同前,合同經辦部門根據權限全面、真實履行合同會 簽單(見附表1)手續,同時向法務部門提供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托書、其它許可證等)的 有效證明材料,經法務部門6、審核無誤后了以簽字;在合同經辦部門履行完畢合同會簽單 后,合同經辦部門將其交法務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第十七條 工程分包合同和所有收入類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組織合同評審,履行合 同評審表(見附表2),合同經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則不需要再履行合同會簽單手續; 合同經辦部門將其交法務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第十八條 合同評審由以下部門參加并履行相應職能:(一)合同經辦部門:審核對方技術、安全、質量等履約能力:(二)設計部門:對設計負總責;(三)概預算部: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總造價或價款進行評估;(四)審計部: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審核和評價;(五)財務部:對結算方式及周期、完稅方式提出意見和建7、議;(六)法務部門:審核對方除質量安全環保資質以外的資質、対法律合同條款提出建議 和意見;(七)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核對方質量安全環保資質;(八)與本項目有關的其它部門或人員。第十九條凡是通過公司招標方式確定的中標當事人,按照公司招標管理制度規定 執行,合同經辦部門將中標通知書原件一份交法務部門留存,不需再履行合同會簽單 手續。第二十條 公司購置固定資產需訂立書面合同的,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 的程序和權限執行。合同經辦部門只需將固定資產購置審批單復印件一份交法務部門留 存,不需再履行合同會簽單手續。第二十一條 法務部門依據本制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二十條規定,對合 同經辦部門草8、擬的合同進行審核,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在合同經辦部門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一致后,加蓋合同專用章。第二十二條 對外訂立的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當事人簽 字蓋章后,公司方了以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部門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應按合同的約定 實際、全面履行權利義務,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并刈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做 好書面記錄并經對方確認。第二十四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部門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 下列情況Z的,應在兩個工作FI內書面上報法務部門,經法務部門提出確認的法9、律意見后, 合同經辦部門和法務部門聯合上報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后,可中止合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它重大事項時,合同經辦 部門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具合法書面手續,并在接到對方當事人書面手續后兩個工作日內上 報法務部門處理。第二十六條合同經辦部門為合同結算具體執行部門。第二十七條除收入類合同外,合同經辦部門和法務部門依據合同及相關驗收合格手續 進行合同結算,合同經辦部門在結算時應向法務部門提交相關結算證明材料(涉及工程分包 合同結算需提供包10、插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結算審批單等),具體結算程序按照公 司財務部制定的付款審批單執行。第二十八條 除收入類合同外,凡書面簽訂合同的結算,合同經辦部門必須通過法務部 門辦理付款審批單一式兩份,嚴格按合同約定、流程辦理(涉及工程分包合同結算,必 須經概預算和審計部審核簽字),辦理完畢五日內,交法務部門和財務部各留存一份;如未 按規定期限返還,法務部門將不予辦理下次付款審批單,嚴禁付款不履行付款審批單。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變更、轉讓和解除合同。如需變更、轉讓 或者解除,須經雙方當事人或雙方以上達成書面協議,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1、合同經辦部門有確切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兩個工作口內書面上報法務部門, 經法務部門提出確認的法律意見后,合同經辦部門和法務部門聯合上報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后, 可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対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合同經辦部門在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后,應 當在接到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上報法務部門處理。第三十一條變更、轉讓或解除經濟合同的,應當釆12、用書面形式。第三十二條 變更、轉讓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由合同經辦部門起草,并經相關領導審 批。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轉讓或解除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的,應依法及時辦理。第三十四條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 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圍。第六章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第三十五條 法務部門是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保管 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協議應使用合同專用章。第三十七條法務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妥善保管合同 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13、或擅自交與他人。第三十八條 法務部門、合同經辦部門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也不得在空白 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需經所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第三十九條 長期使用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單位(包括駐外分、子公司、辦事處),實 行按年借用原則,在每年3月1日前向法務部門辦理借用手續,并對其使用、保管的合同專 用章負全責。第七章合同的統計歸檔管理第四十條 法務部門負責合同文檔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條 合同訂立五個工作日內,合同經辦部門須將有關合同材料原件交予法務部 門,法務部門對合同進行編號、登記和保管;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分子公司、辦事 處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每月25日將簽訂的經濟合同電14、子臺帳傳冋到法務部門備存,每年12 月30日止,分子公司、辦事處將全年所簽訂經濟合同的原件文本及電子臺帳交由法務部門 存檔;存檔資料必須完整齊全。第四十二條 法務部門必須建立合同臺帳,實時統計,方便查閱;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應 及時將合同存檔,合同存檔實行隔年存檔的方式,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要求,歸檔到公司檔案 室。第八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四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法務部門應本著協商處理合同糾紛為原則,如協商不成, 應按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約定進行仲裁或訴訟。第四十四條由合同糾紛引起的仲裁或者訴訟,合同經辦部門應及吋將合同的簽訂、履 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于接到對方當事人通知后五個工作 H內報法務部門處理。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五條 凡在訂立、履行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 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法務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