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聘人員勞動關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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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20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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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聘人員勞動關系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聘人員勞動關系管理制度一、 目的與適用范圍第一條 目的為最大限度地實現xx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對新聘人員的勞動關系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流程化,完善并規范相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管委會新聘人員(非政府公務員)勞動關系管理。二、 試用期管理第三條 通知試用應聘員工被錄取后,管委會社會發展局根據體檢和外調結果,通知相關人員按時到職,開始試用期。第四條 新員工資料存檔新員工被錄2、用后,需先到社會發展局辦理試用手續。屆時需出示以下文件,以備存檔:1、 簡歷一份;2、 身份證復印件;3、 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4、 區級以上醫院體檢報告;5、 前單位離職證明;6、 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張;7、 其他技能證書和文件;8、 戶口在外地的員工需提交三證(暫住證、就業證、生育證)、一卡(就業卡)復印件。第五條 試用資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試用資格: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2、 吸食毒品者;3、 在前單位有不良紀錄者;4、 精神病或傳染病者;5、 體檢結果不合格者;6、 應聘時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者。第六條 試用期限。新員工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屆滿時,3、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期簽訂正式合同;考核結果不合格者,用人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予以辭退。第七條 試用期薪酬試用期薪酬根據用人部門對該崗位所確定的績效工資及按所錄用人員相應條件確定的基本工資二部分組成,建議試用期薪酬按所確定工資總額的80發放。第八條 簽訂合同試用期滿后轉正者,到社會發展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相關存檔手續,并與管委會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特殊情況者例外。三、 勞動合同管理第九條 合同簽訂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地方政府發布的有關政策法規,對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按相關要求編制勞動合同書。第十條 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內容包括:1、 勞動4、合同期限;2、 工作內容和義務;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 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5、 保險與福利;6、 勞動紀律;7、 保守商業秘密的事項;8、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終止的條件;9、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10、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在合同期限內生效;甲、乙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內容。第十二條 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因故不宜或不愿繼續在管委會工作,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經管委會領導簽署意見后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管委5、會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內;2、 所在部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 所在部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管委會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部門規章制度應解除合同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管委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 其他違反管委會和用人部門獎懲制度有關規定受到辭退處分的。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會在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勞動合同期6、未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管委會另行安排工作的;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員工主動提出,管委會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 經確認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第十七條 離職手續辦理程序1、 離職人員持離職單辦理歸還借閱文件資料與辦公設施;2、 到財務管理部門(財政局)辦理7、備用金報銷與償還等手續;3、 到相關業務部門及原工作部門辦理業務手續、業務文件、相關資料與用品的交接;4、 在上述手續齊備后,辦理檔案轉移等手續,并結算最后一個月工資。四、 勞動爭議的處理第十八條 管委會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勞動法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要求。第十九條 管委會與員工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該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 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條款中今后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xx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8、新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有效地運用工資杠桿,建立合理的報酬制度,使xx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新聘人員的工資管理規范化、系統化,達到吸納人才、促進管委會發展的目的,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管委會新聘員工(非政府公務員)工資的計算、發放,依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三條 管委會新聘人員的工資根據管委會員工薪酬結構,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二部分,基本工資根據本人的工齡、學歷等條件確定,由社會發展局計算提供,績效工資由用人部門根據所在崗位確定。第四條 員工自到管委會工作之日起計薪至退職之日停薪,新任試用及辭職的員工當月工資均以其實際服務天數乘以當月工資定額計發。如遇十五日以后報到的新進員工,其工資合并到次月計發。第五條 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擬定工資總額的80%發放,在試用期滿后根據該員工的表現核定相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第六條 關于員工考勤(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以及加班的工資規定見管委會考勤管理規定。第七條 試用期員工工資采用月薪制,工資按月發放。除另有規定外,應扣除保險、個人收入所得稅及其他應扣款項。第八條 試用期離職人員在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后,于離職日結算發給工資。第九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審批,自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