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公司系統運行統計分析及評價改進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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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3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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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網公司系統運行統計分析及評價改進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職責和定位2第三章 主要內容與總體要求3第一節 系統運行統計分析管理4第二節 系統運行評價管理6第三節 系統運行改進管理7第四章 附則8附錄1:業務分類表9附錄2:系統運行分析與改進流程10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推進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落地,實現南方電網安全、經濟、優質、環保運行,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并規定了公司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各級單位部2、門的職責和定位、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要求。本規定適用于南方電網各級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工作。第二章 職責和定位第三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門是南方電網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的職能管理部門。(一) 公司系統運行部負責編制全網統一的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A類管理制度及流程、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全網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工作。(二) 分子公司系統運行部負責編制分子公司內統一的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B類管理制度及流程、作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工作。(三) 地市局系統運行部負責執行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制度及流程(A類和B類)、技術標準、作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地區電網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3、工作。第四條 各級設備部門負責提供系統運行分析所需要的一次設備的基礎資料和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制定并落實一次設備改進措施。第五條 各級市場營銷部門負責提供系統運行分析所需要的市場和用戶信息,負責組織制定并落實需求側改進措施。第六條 各級物資部門負責將系統運行分析評價結果應用到物資采購中。第七條 各級基建部門負責在基建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落實系統運行改進要求。第八條 計劃、財務、農電等其它職能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負責提供與系統運行分析相關的資料,并根據系統運行分析評價結果及改進要求研究制定相應措施并組織實施。第三章 主要內容與總體要求按照業務分類,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的內容劃分為3項二級業務和7項4、業務事項(附錄1)。二級業務包括系統運行統計分析管理、系統運行評價管理和系統運行改進管理。第一節 系統運行統計分析管理第九條 系統運行統計分析內容分為系統運行信息和調度業務信息2類。系統運行信息是指反映電力系統運行客觀狀況的數據信息和事件信息;調度業務信息是指反映調度、方式、水調、發電調度、保護、通信、自動化、安監及綜合管理等調度業務工作質量的數據信息和事件信息。第十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門統計所轄區域內系統運行信息,統計范圍應覆蓋南方電網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用電各環節。第十一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統計所轄區域內調度業務信息,統計范圍應覆蓋南方電網調度系統,即網、省、地、縣四級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5、的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監控(監視、集控)中心、大用戶等運行維護單位。第十二條 按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各類信息的定義、計算方法、數據來源和統計要求應明確清晰,信息客觀真實、可查證。統計分析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以定量分析為主。第十三條 統計分析應開展年度、季度、月度等定期分析,也應針對公司生產經營和系統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題分析。統計分析以測量數據、統計指標、分析報告等不同形式體現。第十四條 統計分析要注重信息變化及發展趨勢的過程分析,透過指標、數據變化,查找變化的趨勢性因素,及時發現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第十五條 建立重要指標預警機制,加強運行監測,對指標的異常波6、動及時預警,預警要求快速、準確。第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應按照標準的數據規范和信息表單,在規定時間內收集整理并報送相關信息。第十七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門完成系統運行信息和調度業務信息統計分析后,經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備案后,按規定發布信息,并確保信息準確、一致。第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發布的信息中包含系統運行信息和調度業務信息時,應確保與系統運行部口徑一致。第十九條 各級調度機構應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披露調度信息。(一) 各級系統運行部門是南方電網調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調度信息發布方案,該方案中應明確信息發布主體、發布方式、發布對象等主要內容。方案制定后應經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會簽7、同意后執行。(二) 調度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政府電力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相關發電企業等。(三) 調度信息披露可采用信息披露系統、網站、報表、公告、信息發布會等方式。(四) 調度信息不作為企業結算、統計核算、法律訴訟依據。第二節 系統運行評價管理 第二十條 系統運行評價是在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建立評價體系,查找問題,為制定改進措施提供依據,促進系統運行水平提高。第二十一條 系統運行評價包括對電力系統的運行評價和對相關單位的調度業務評價。電力系統運行評價依據系統運行信息開展,相關單位調度業務評價依據調度業務信息開展。第二十二條 系統運行評價應注重評價效果,按照多元化、多角度原則,采用過程評價和結果評8、價相結合的方式。第二十三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應對管轄電力系統的系統運行進行評價,并編制系統運行評價報告。第二十四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門應定期將系統運行分析評價信息及改進要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各部門應按改進要求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 各級系統運行部定期開展調度業務評價,評價對象包括分子公司、供電局、超高壓局、調度機構、發電廠、變電站、集控中心、換流站、大用戶等。第二十六條 南網總調、省區中調按照調度業務規范化管理評價制度組織評價小組對供電企業開展調度業務規范化評價工作。第三節 系統運行改進管理第二十七條 系統運行改進是依據評價結果,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9、管理水平,達到改進提高的目的。第二十八條 系統運行改進重在落實,各部門單位應依據系統運行評價信息和改進要求制定計劃,明確責任,落實資金,并加強監督,將改進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依據,確保改進工作取得實效。第二十九條 被評價單位應根據評價結果,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從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多方面進行改進提高。各級系統運行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對改進措施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 重要指標預警發布后,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系統運行部應繼續做好指標的監測和跟蹤分析。第三十一條 各省公司和各級供電企業應根據調度業務規范化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同時應將整改計劃報送上級調度機構,上級調度機構負責監督執行情況。第三十二條 各省公司和各級供電企業應將調度業務規范化管理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應根據自評和外評結果,持續改進,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第四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系統運行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附錄1:業務分類表一級業務二級業務業務事項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管理系統運行統計分析管理系統運行統計分析管理調度業務統計分析管理調度信息披露管理系統運行評價管理系統運行評價調度業務評價系統運行改進管理業務完善措施管理調度業務規范化管理附錄2:系統運行評價與改進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