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集團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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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48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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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集團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一條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家經貿委2000年3月6日)、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2005年9月1日)和XX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暫行規定(石油質字2000第231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度本制度。第二條 術語解釋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而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第三條 本制度2、適用于公司及參建施工、服務單位。第二節 職責與要求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處職責(一)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二) 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廠商的資質進行審批;(三) 負責編制年度公司勞動防護用品資金計劃;(四) 負責審批、匯總各部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五) 負責審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質量標準、性能、款式、顏色及發放范圍;(六) 負責對本單位發放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組織抽樣、檢驗、監測。(七) 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 商務部職責(一) 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招標采購和簽訂合同等有關3、工作;(二) 負責組織勞動防護用品的測量、質量驗收、入庫、儲存保管和發放及臺賬管理工作;(三) 負責協助質量安全環保處收集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廠商,報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查;(四) 負責協調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第七條 財務處職責(一) 負責落實年度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劃,保證資金支出;(二) 負責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年度計劃費用管理及支出情況。第八條 生產和輔助單位職責:(一) 負責統計、申報本單位年度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商務部審核;(二) 負責指導、培訓本單位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查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完好情況和使用情況;(三) 負責對本單位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鑒4、別和判廢;(四) 負責對建立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臺帳;(五) 負責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反饋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意見;(六) 負責對所轄相關單位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七) 組織對參建各施工、服務單位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考核。第九條 參建各施工、服務單位職責:(一) 全面負責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二) 負責提供有效執行、管理和實施本制度的所需要的人員、設施和其他資源;(三) 負責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四) 負責建立健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五) 負責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六) 負責5、向業主提供有關本規定執行情況的反饋信息。第三節 發放原則和范圍第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發給員工不同防護能力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一條 公司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內容:(一)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單工作服(春秋裝和冬裝)、單工作鞋、棉工作服、棉絨褲、雨衣、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襯衣(長袖和短袖)、職業工作服等。(二)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分成六類:(1) 頭部護具類;(2) 呼吸護具類;(3) 眼(面)護具類;(4) 防護服類;(5) 防護鞋類;(6) 防墜落護具類。(三) 小品6、種勞動保護包括:毛巾、肥皂、洗衣粉、手套、洗發水、滅蚊劑、香皂、洗手液等。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明細、發放時間、發放數量、發放崗位見附表12-11-01。勞動防護用品因工作原因損壞,未達到下次發放時間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生產和輔助單位審核,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批后,由商務部負責組織采購、發放。第十三條 對于從事特種生產作業和在特特殊生產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單位根據生產作業的需要,為員工個人配發具有特種防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四條 對于在易燃易爆、易灼燒及有靜電的生產作業場所工作的員工,禁止發放或使用非防靜電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員工個人7、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第十六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公司正式在職職工。各部門按照所在崗位或工種標準發放至職工個人、調換崗位時執行新崗位的標準;對長期合同工。執行公司在職正式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除小品種外)。對臨時合同用工,應為其提供必須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七條 相關單位人員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和儲存,在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和建設單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自行進行管理。第四節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根據需要制定計劃。各生產和輔助單位制定勞動防護用品年度計劃后,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質量安全環保處處長審批,質量安8、全環保處主管勞動防護用品崗位進行匯總,經質量安全環保處處長審批后,由商務部組織采購、發放、儲存和管理工作。各生產和輔助單位不準自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九條 特殊作業需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需用單位向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申請,經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批后,由商務部負責組織采購、發放、儲存和管理工作。第二十條 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技術要求等。第二十一條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廠家和經銷單位除應具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外,還應具備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點生產許可證或定點經營許可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還應具備9、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其產品必須到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定點生產和經營單位采購。第二十二條 個人防護用品采購到貨后,由商務部組織質量安全環保處等相關部門共同對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發放工作。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第二十三條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時間為發放周期年度的5月和11月;小品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時間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下旬發放;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為按需發放,使用單位在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需求時,應提前申報采購計劃。第二十四條 發放單位在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時,應建立臺帳,形成勞動防護用品發放10、登記表。第二十五條 個人防護用品入庫保存單位應認真落實防護措施,防止因保管不當造成個人防護用品的損壞、變質等。第二十六條 過期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的過期檢驗和報廢標準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過期個人防護用品,在重新認定有效期后,可以繼續使用。第二十七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生產和輔助單位應認真管理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和管理檢查不力的單位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罰。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方在進入項目現場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的原則,根據國家頒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根據作業環境、勞動強度、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11、性質、濃度(強度)和防護用品的性能,根據穿戴和舒適度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和配備。第二十九條 相關方應在進入項目現場前,將提供給員工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相關證明(三證一標志),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安全標志、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以及采購的樣品,上報生產和輔助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條 進入項目現場最基本的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當工作有特別需要時,還應配備工作需要的相關個人防護用品。第三十一條 員工按規定領取勞動防護用品,上崗工作時必須按規定正確穿(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不準穿(佩)戴過期或功能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三十二條 臨時工、外來務12、工人員、參觀、學習、實習人員等要按規定穿(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第五節 具體要求第三十三條 進入項目現場的任何人員均應穿戴能保護身體和四肢的衣服。禁止穿戴寬松衣服、禁止戴戒指或項鏈等可能導致纏繞風險的飾物。禁止穿背心、短褲等能導致裸露身體部位傷害的衣物進入現場。進入項目現場必須穿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服。第三十四條 安全帽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每頂安全帽應標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產品檢驗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編號、安全標志。使用安全帽時,應正確佩帶:安全帽的帽檐應朝正前方;帽箍調整到適合自己的頭型大小;一旦帶上安全帽任何時候都應系好下頜帶。嚴禁對安全帽做任何修改、嚴禁私自13、改變安全帽的顏色、嚴禁在安全帽上亂圖亂畫、嚴禁將安全帽當坐凳使用。第三十五條 安全帽顏色的規定:業主管理人員佩帶紅色安全帽;所有的HSE管理人員佩帶紅色安全帽;相關方管理人員佩帶白色的安全帽;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佩帶藍色的安全帽(如起重工、司機/操作手、架子工、電工、焊工等等),并在安全帽作相應標識;非特殊工種佩帶黃色的安全帽。第三十六條 在施工區的任何時間均應佩帶安全帽,除在全封閉式駕駛艙內的人員(如汽車駕駛室內的司機、設備操作員等)、載人車輛內、在業主批準的規定區域內進餐、休息期間、在辦公室和完善的休息棚以外。第三十七條 安全帽的貯存和管理應注意如下事項:安全帽不應貯存在酸、堿、高溫、日曬、14、潮濕等處所,不得與硬物存放在一起;安全帽的使用應在使用期限以內。對于達到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如可繼續使用的應進行抽查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驗一次;如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予以報廢。第三十八條 安全鞋為滿足國家標準的防砸、防穿刺安全鞋。特殊情況下需要穿戴額外功能的的腳部保護設施,如在禁止靜電環境中應使用防靜電功能的安全鞋、在酸堿環境中應使用防酸堿特性的安全鞋,雨季施工時應穿防砸防穿刺的雨鞋等等。在開展所有室外工作時均需穿戴經業主批準的安全靴或安全鞋。在辦公室內工作的人員可以不穿安全鞋。第三十九條 在會產生飛濺物的周圍工作必須使用眼部保護設施(安全眼鏡和防護面罩等);當進行產生飛濺物15、的工作時必須佩帶具有眼部防護和面部防護功能的保護設施。在進行焊接/氣割作業時應佩帶焊接面罩,在進行氣割作業時應佩帶墨鏡。有關需要特殊類型面部保護設備的施工活動:(一) 使用粉碎設備工作;(二) 鑿削/鉆孔工作;(三) 錘擊工作; (四) 采用圓盤鋸或電鋸進行切割和采用其它繃緊裝置進行切割;(五) 所有打磨工作;(六) 使用含有鋼丸、注射劑或其它研磨料的壓縮空氣、水或其它液體/溶液進行噴射或清理工作;(七) 搬運和使用筒式操作工具;(八) 采用有毒有害化學固體/液體物質(油漆等)進行工作;(九) 澆注混凝土(噴射和振動);(十) 盤繞鋼筋/電纜和相關操作,例如電纜拉直、鋼筋彎曲、折斷;(十一) 16、在緊繃狀態下捆緊和松開;(十二) 搬運無論是整塊還是破裂的玻璃;(十三) 噴砂工作;(十四) 任何其它產生飛濺物的工作。第四十條 在噪音值達到或超過本項目規定的限度之處,進入該區域的每個人均應佩帶聽力保護裝置。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讓任何人在未使用聽力保護裝置的情況下連續8小時(加權平均值)暴露于高于85分貝(絕對值)的噪音環境。各相關方應提供給員工至少一種類型的有效聽力保護裝置:耳套或耳塞,且應符合國家標準。項目的安全健康主管負責確定施工小組的控制下的需要佩帶聽力保護裝置的區域,其中包括在運行設備產生高于85分貝(絕對值)的聲音值時使用所需的聽力保護設備:(一) 在指定區域;(二) 操作或17、靠近碎石錘時;(三) 操作或靠近切割金屬、混凝土或其它硬質材料的電鋸時;(四) 當在受限空間打磨時;(五) 當進行吹掃作業時;(六) 在HSE人員指示要求佩帶時。第四十一條 各相關方應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項目批準的呼吸器官保護裝置,要求暴露于有害的毒性或有毒粉塵、煙、霧或氣體的所有雇員佩帶。各參建單位應對上述工作進行專門的危害分析。呼吸器官保護裝置應按照制造廠的要求和項目的個人防護用品標準進行使用、儲藏和維修,根據暴露的有害物質環境進行正確選擇。第四十二條 當暴露下述的有害物時,相關方應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項目審批合格的手部保護裝置:(一) 吸收有害物或脫脂物質;(二) 可能18、引起撕裂、磨損、穿孔或化學燒傷的物質或材料;(三) 非常溫度(過冷和過熱等);(四) 來自設備(諸如電動手工工具)的振動;(五) 在項目的HSE人員要求時。(六) 在使用受限的條件下(且一般不會對手部造成傷害),或在小型設備和部件操作通常需要高度的靈巧雙手時,則不需要使用防護手套。第四十三條 在溺水危險的環境中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需穿戴救生衣(個人用漂浮裝置),對救援人應提供救生圈。第四十四條 在距工作地面兩米或以上高度、或存在墜落風險的區域,工作的人員應當使用全身式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同等保護手段,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業主的審批。第四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應使用恰當的電氣保護裝備:在線路上工作時19、(除非斷電并接地);在更換或移動帶電設備上的接地線或中性線時;在距暴露的帶電線路或暴露的帶電部件兩米以內工作時;項目健康、安全和環境人員認為需要佩帶電氣保護設備時。第四十六條 各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確保上述規定的要求正確予以執行。所有負責工作開展的人員應確保工作區域中的所有人員均遵守本規定的要求。各相關單位的HSE人員負責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建設單位HSE人員應對各相關單位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七條 不正確使用或沒有使用人身保護設備,及衣著穿戴不符合規定的,按施工現場工作規定對違規人員及其單位采取紀律和經濟處理措施。第四十八條 各相關方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20、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遵守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應計劃和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第五十條 各相關方應督促、教育參建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一條 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損壞、報廢的,應及時更換。第五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做到“三會”: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第六節 其他規定第五十四條 進口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且必須取得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的21、安全許可證。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與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與修改。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2-11-0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名稱單位發放周期數量崗位備注管理操作工電氣有限空間高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襯衣(長袖)件每年1首發3件襯衣(短袖)件每年1首發3件職業工作服套每四年1首發2套單工作服套每年1首發2套單工作鞋雙每年1棉工作服件每三年1棉絨褲件每三年1雨衣套每三年1雨鞋雙每三年1安全帽頂每三年1防護眼鏡副每三年1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條需要時1各部集中保管連體工作服套需要時1防酸堿服套需要時1防毒護具副需要時1護聽器副需要時1防塵口罩只需要時1防酸堿手套雙需要時1絕緣鞋雙需要時1小品種勞動防護用品毛巾條每月1肥皂塊每月1洗衣粉袋每月1手套雙每兩個月1洗發水瓶每月1滅蚊劑瓶每年1香皂塊每月1洗手液瓶每月1注:“”表示定期發放,“”表示按需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