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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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48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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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XX油田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管理,保護油田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辦法(中油辦字2005622號)和XX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石油辦字XX207號),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指油田公司形成或擁有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油田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際和潛在商業價值,經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一旦泄露將可能2、使油田公司經濟利益、運營安全和競爭優勢遭受損害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分為決策秘密、運營秘密和操作秘密。第三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堅持“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要確保商業秘密又要便利各項工作”的指導思想,遵循“需要才知道”原則、“分割”原則和“隔離”原則。“需要才知道”原則是指提供商業秘密不與職務高低掛鉤,只服從于實際工作需要,當不向其授權就無法進行生產、工作或達成某項交易時,才使其知悉。 “分割”原則是指把完整的商業秘密根據生產、管理環節分割成若干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員從事開發、管理、操作,使得盡可能少的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整體。 “隔離”原則是把商業秘密信息有效封閉、隔離,增3、加竊取的難度,有效降低泄密風險,達到阻斷竊密、泄密渠道的目的。 第四條 密源產生單位是商業秘密管理的責任主體。密源產生單位是指形成商業秘密的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的科級單位。 第五條 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部門)商業秘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及油田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七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油田公司設立商業秘密保密委員會(以下簡稱油田保密委),由油田公司主管領導、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油田公司主管領導兼任。油田保密委是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貫4、徹執行上級有關商業秘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二)負責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三)審訂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章制度;(四)審定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規劃、計劃; (五)審定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范圍、密級、保密期限及解密事項;(六)組織開展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提出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措施;(七)組織開展油田公司保密工作檢查和失泄竊密事件的調查,研究決定有關獎懲事項;(八)組織開展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宣傳教育工作;(九)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保密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等。第八條 油田保密委下設保密辦公室(簡稱油田保密辦),油田保密辦是油田保密5、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油田公司(黨工委)辦公室,并配備專職保密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上級和油田公司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部署;(二)負責油田保密委的日常工作,完成油田保密委交辦的各項任務;(三)制訂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規劃、計劃;(四)制訂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章制度,并檢查制度執行情況;聯合法律、監察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失泄竊密事件;(五)指導、監督和檢查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的保密工作;重點抓好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工作;(六)負責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及保密干部的培訓工作。第九條 油田公司機關各部門設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本部門主管領導、主要科室負責人組6、成,負責制定本部門保密工作宣傳教育計劃,貫徹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和措施,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失泄竊密事件;配備兼職保密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的保密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條 油田公司各單位設立保密委員會,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所屬單位、主要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貫徹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和措施,負責本單位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組織制定本單位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失泄竊密事件的調查。油田公司各單位負責綜合業務的科室(綜合辦)是本單位商業秘密管理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本單位及業務系統的保密日常管理工作。 油田公司各單位應根據管理幅度和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7、兼職保密工作人員,并保證保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第三章 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保密責任第十一條 油田公司保密工作實行領導干部責任制。(一)領導干部的保密責任制是指擔任油田公司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在對自己主管或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的同時,必須對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擔領導和管理責任;(二)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保密工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部門)的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是指知悉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油田合同化員工。涉密人員承擔以下保密責任:(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8、油田保密規定,簽訂并履行保密協議,接受保密教育和監督;(二)對所知悉的油田公司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三)對泄露或者非法獲取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有舉報和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第十三條 油田公司與涉密人員簽訂XX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涉密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競業禁止條款、獎懲等有關內容。油田公司行政正職接受集團公司授權,與油田公司黨政副職、各單位(部門)負責人、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油田公司保密管理部門協同人事部門,對涉密人員履行保密協議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第四章 商業秘密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第十四條 在油田公司各項工作中,某一信息泄露9、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屬于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保護范圍:(一)影響油田公司規劃和決策的信息;(二)影響油田公司生產和發展的信息;(三)影響油田公司營銷活動的信息;(四)影響油田公司技術進步的信息;(五)使油田公司在商業競爭中處于被動或不利地位的信息;(六)使油田公司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信息;(七)影響油田公司對外交流和商業談判順利進行的信息;(八)影響油田公司穩定和安全的信息;(九)影響油田公司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十)泄露后造成油田公司不利后果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按重要程度劃分為油商密級、油商密級、油商密級。油商密級是油田公司一般涉密信息,泄露會使油田公司的經濟利益、運營安10、全和競爭優勢遭受損害;油商密級是油田公司重要的涉密信息,泄露會使油田公司的經濟利益、運營安全和競爭優勢遭受嚴重的損害;油商密級是指油田公司最重要的涉密信息,泄露會使油田公司的經濟利益、運營安全和競爭優勢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第十六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參照XX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秘密范圍目錄執行。保密期限難以確認的,則油商密級、油商密級、油商密級分別為5年、10年、15年,特殊情況可以定為長期。第五章 商業秘密定密、標密及解密第十七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定密、標密遵循“誰產生、誰標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密源產生單位負責定密、標密,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訂,其密級和保密11、期限即時生效。對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有爭議的,報油田保密委確定。密源產生單位應對商業秘密建立臺賬,每半年報油田保密辦備案。第十八條 涉密載體應標識:“油商密保密年限”或“油商密保密年限”或“油商密保密年限”。根據涉密載體具體情況,以打印、加蓋標識印章或粘貼標簽的方式標注。涉密紙介質載體及電子文檔應在文本首頁第一行居右端用三號黑體打印或加蓋標識印章標注。涉密磁介質、光盤及其它涉密載體應在介質物理表面外觀上采取加蓋標識印章或粘貼標簽標注。第十九條 商業秘密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需要提前解密或降密的,由密源產生單位填寫商業秘密事項密級確定與調整審批表,報上級保密部門審查批準。密源產生單位12、撤銷或合并,原涉密信息的解密、降密工作由承擔其原職能的單位負責。第二十條 油田公司商業秘密標識印章統一格式,由油田保密辦刻制、發放。第六章 商業秘密的保護第二十一條 保密重點單位是指集中產生、制作、存儲、處理和管理商業秘密,涉密程度較高,涉密信息密集且泄露后將對油田公司安全和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油田公司二級單位;保密要害部門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較多商業秘密的油田公司機關各部門和各二級單位的內設部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油田公司機關各部門和各二級單位內部制作、存儲和保管較多商業秘密載體的專用、固定場所。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執行以下規定:(一)油田公司保密重點單位、保密13、要害部門、部位由油田保密辦確定初步范圍,報油田保密委審定;(二)油田公司各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由本單位保密管理部門確定初步范圍,經本單位保密委員會審定,報油田保密委批準;(三)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應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與油田保密委簽訂保密責任書;保密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保密義務、保密責任、保密責任目標、責任期限等;(四)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五)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把好人員選配關,對不適宜在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的人員及時調離;應經常對所屬人員開展保密教育,并組織好必要的保密培訓;(六14、)保密重點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應定期進行保密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整改,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油田保密辦報告。第二十二條 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商業秘密的各種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涉密載體,在其制作、收發、傳遞、使用、保管和銷毀的各環節,應進行嚴格的保密管理。其中:(一)制作涉密載體,密源產生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標明密級、保密期限、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涉密載體原則上應在本單位制作,委托外單位制作時應事前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保密事項及違約責任,制作過程中形成的校樣、印版、底片和廢品等應及時銷毀。(二)收發涉密載體,應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三)傳遞15、涉密載體,必須選擇安全傳遞方式。凡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嚴禁以普通電子郵件、傳真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計算機網絡管理應用系統傳遞,應通過機要通信方式寄送或通過采取保密措施的計算機網絡管理應用系統、密碼傳真方式傳遞。(四)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原則上在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的,應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復制油商密級和油商密級商業涉密載體,應征得密源產生單位同意,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本單位內進行,復制件視同原件管理,并做好登記。嚴禁復制油商密級商業秘密載體。匯編涉密文件、資料,應經密源產生單位許可,匯編成冊的文件、資料,應按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管理。(五)保存涉密16、載體,必須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設備。管理人員離職前,必須辦理移交手續。被撤銷、合并的單位,應將涉密載體移交承擔原職能的單位,并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六)銷毀涉密載體,實行“統一管理、定點銷毀、方便工作、確保安全”的原則,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油田保密辦指定的場所進行,并派專人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第二十三條 查閱、借閱形成檔案的商業秘密文件、資料、圖紙等涉密載體,必須嚴格按照檔案借閱有關規定,完備手續,不得外傳、丟失。第二十四條 凡載有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軟盤和其它介質的涉密載體,嚴禁攜帶和郵寄出境。特殊情況下確需攜帶或郵寄出境的,必須履行保密審查手續,征得密源產生單位17、同意后,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由油田保密辦審查,并報油田保密委批準,特別重要的需報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方可攜帶或郵寄出境。經批準攜帶的商業秘密文件、資料、軟盤和其它介質的涉密載體出境時,必須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和丟失。第二十五條 會議議題中包含的內容涉及到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各種涉密會議,應按以下規定執行:(一)涉密會議原則上在油田公司內部召開,確需到外部召開的,承辦單位必須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確保會場設施和會議專用設備符合保密要求;內容涉及油商密級以上的會議不得采用電話或視頻形式召開。(二)涉密會議參加人、列席人和記錄人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嚴格控制出席范圍。涉及油商18、密級和油商密級的會議,必須嚴格限定人員參加。涉密會議開始前,會議召集人向與會人員以口頭或文字的方式宣布會議保密紀律或保密守則。會議期間,嚴禁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會場及駐地。(三)涉密會議文件、資料應明確傳達和閱讀的范圍,涉及油商密級和油商密級的會議文件必須編號、登記、發放。會議標密文件、資料嚴禁復印,會議結束時應按要求及時清點收回。第二十六條 油田公司進行各類招標、投標和談判時,所有參與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在招標、投標和談判期間,嚴禁將招標、投標標底和談判意向以及第三方的報價、技術文件等商業秘密泄露出去。對油田公司擬采購大型設備和重大工程項目計劃的資料與信息,各有關人員嚴禁擅自向外泄露。第二19、十七條 對油田公司在經濟交往、技術交流等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保密事項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嚴禁將油田公司商業秘密向油田公司以外的人員和單位提供,確需向與油田公司合資、合作、技術開發等單位提供油田公司商業秘密信息的,應先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保密內容、措施、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二)接待外來人員參觀訪問,涉及到商業秘密的區域不得列入參觀范圍,不得隨意更改參觀路線、內容,不得允許外來人員記錄、拍照、錄音、攝像,不得向外來人員介紹涉密資料。(三)在與油田公司以外單位、人員經濟交往、技術交流等活動中,涉及對方商業秘密的,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二十八條 公開發表文章、與油田公司以外單20、位開展學術交流應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涉及油田公司商業秘密的文章,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發表或進行交流。個人公開發表文章或參加學術交流之前,凡涉及工作領域中重要信息的,必須由本單位保密管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并將有關涉密信息采取刪節、改編、隱略等方式進行技術處理后,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報油田保密辦備案,特別重要的需報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第二十九條 公開宣傳報道、發布信息、展覽展示等不得涉及油田公司商業秘密。對擬宣傳報道的內容,由被宣傳報道單位、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任何單位或部門工作人員未經新聞發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就工作或與工作相關的內容接受媒體采訪;經批準接受采訪的,不得涉及油田公司商業21、秘密。第三十條 科技研發過程中的保密管理,另行制定具體的技術秘密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的保密管理,按照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暫行辦法(中油辦XX358號)執行。第三十二條 涉密人員和涉密場所手機使用的保密管理,按照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手機使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油密字XX3號)執行。第三十三條 油田公司各級保密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保密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商業秘密不泄露。第三十四條 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應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對員工開展保密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一)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應將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知識納22、入到領導班子中心組學習內容中,加強對領導干部的保密教育,內容包括商業秘密的形勢與責任、案例警示、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商業秘密管理有關知識等;(二)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對保密干部和重要涉密崗位工作人員的上崗教育、在崗教育和離崗教育,內容包括商業秘密保護形勢與責任、商業秘密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知識、案例警示以及保密技術防范知識等;(三)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內容包括商業秘密的形勢、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知識等,不斷增強員工的保密意識。第七章 獎 懲第三十五條 對在保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田公司和各單位應給23、予表彰和獎勵:(一)保密機構健全,人員和經費到位,規章制度完善,防范措施有效,嚴格履行職責,工作程序規范,從未發生過泄密事件的;(二)在危機情況下,保護油田公司商業秘密安全的;(三)對泄露或者非法獲取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行為及時檢舉的;(四)發現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商業秘密,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五)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活動中,嚴守秘密,對維護油田公司安全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六)嚴守商業秘密事跡突出的。第三十六條 發生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根據后果和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第三十七條 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是指油田公司員工違反24、保密管理規定,過失泄露商業秘密,致使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行為。一般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發生一次泄露油商密級的事件。重大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發生一次泄露油商密級的事件。特大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發生一次泄露油商密級的事件。(一)發生一般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根據后果和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二)發生重大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根據后果和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三)發生特大過失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根據后果和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25、任的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第三十八條 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事件是指油田公司員工違反保密管理規定,故意使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故意使油田公司商業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的行為。(一)發生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事件,后果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二)發生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事件,后果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人給予政紀處分,對相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三)發生故意泄露商業秘密事件,后果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加重政紀處分,對相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分別給予政紀處分。第三十九條 凡應確定為商業秘密而未確定26、為商業秘密的事項,一旦泄露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后果的,當事人和未確定該事項的單位主管領導應承擔相應責任,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第四十條 對領導干部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一)需批評教育的,由油田保密辦提出建議,報油田保密委研究同意后,交油田公司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二)需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的,由油田保密辦提出建議,報油田保密委研究同意后,交油田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做出相應處理。第四十一條 油田公司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油田公司各單位(部門)業績考核內容并與業績獎金掛鉤。第四十二條 泄露商業秘密,后果和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油田保密辦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XX年1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