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鋼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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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50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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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鋼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特鋼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有效保證資產核銷工作的正確,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產減值準備主要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第三條 按照遵循審慎經營原則,在每個會計年度中期和年度終了,公司對各項資產進行詳查,以確定2、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第二章 各相關責任部門的職責第四條 財務部職責(一)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初步制定資產減值準備處理方法,提交董事會批準。(二)加強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減少老賬呆賬。每月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賬,查看應收賬款回收情況并向總經理書面匯報。(三)及時與保管部門核對存貨明細賬,定期盤庫,保證所有存貨賬實相符。每月編制存貨明細表,查看存貨跌價情況并向公司財務部書面匯報。(四)每月同使用單位核實公司固定資產狀況,保證賬實相符,并將異常情況及時報公司財務部。(五)對公司資產減值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分別提交公司總經理或董事會解決。(六)核實資產減值的實際狀況,向總經理和董事3、會提交資產損失報告。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職責(一)根據資產減值處理權限審批公司資產損失處理。(二)向董事會提交資產損失估計及處理方法和依據。第六條 監事會職責(一)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董事會決議提出專門意見,并形成決議。(二)必要時聘請注冊會計師協助對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第三章 管理程序第七條 資產減值準備與損失處理程序(一)公司財務部根據資產清查情況初步提出減值處理方案。(二)總經理、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按照權限分別對財務部上報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并確定資產減值方法。(三)各責任人對資產減值報告做出決議。(四)公司財務部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五)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履行監督職能,董事會4、在審議本內部控制制度時,監事列席會議。第八條 資產損失核銷的權限劃分公司對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通過各種追討措施仍未收回的資產,應進行核銷。管理層對資產損失核銷的管理權限按照公司財務開支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政策一經確定,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更改。若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動而確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第四章 應收款項第十條 應收款項管理(一)公司銷售部門、財務部及相關部門負責確認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其他應收款項的可回收性由各責任部門和相關人員負責;(二)公司銷售部門在公司應收款項管理制度原則下制定應收賬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客戶信用調查制度5、客戶信息反饋制度、客戶信用政策、貨款回收制度、應收賬款定期核對制度、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政策、呆壞賬處理制度。第十一條 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一)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時,應根據其金額沖減壞賬準備,同時轉銷相應的應收賬款金額。(二)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采用備抵法,計提比例為應收款項余額的0.5%。第十二條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該應收款項發生損失的證據和逾期3年以上的應6、收款項),以下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一)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二)經公司討論,決定以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特別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應收款項;(四)其他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第十三條 公司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第十四條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第十五條7、 計提的壞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管理費用”。第十六條 公司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公司的管理權限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第五章 存 貨第十七條 存貨計提跌價損失準備(一)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方法計提跌價準備。(二)存貨跌價準備指由于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直接從主營業務利潤中扣除;若以后存貨價值又得以恢復,在已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是指公司在8、正常經營過程中,以預計售價減去預期耗用成本及銷售該產品所發生的差旅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倉儲費及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費用后的價值。(三)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 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2. 公司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3. 公司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4. 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5. 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四)存貨可變現凈值的選取標準:1. 對購進的存貨,分9、品種按到當年12月31日為止最后一批購進貨物的單價為該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2. 對銷售的存貨,分品種按到當年12月31日為止最后一批銷售貨物的單價為該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五)存貨跌價準備應按照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低于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量。第十八條 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辦法:(一)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存貨之賬面價值加相關稅項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存貨的賬面價值,仍按存貨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二)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按存貨的賬面價10、值結轉存貨,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價值扣除存貨賬面值、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值準備等相關費用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第六章 投 資第十九條 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一)短期投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二)公司在期末將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的市價與成本比較,按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計提跌價準備,抵減“投資收益”。(三)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成本轉賬,不同時調整已計提的跌價準備,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時再予以調整。第二十條 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一)公司在期末應對長期投資逐項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并且這種降11、低的價值在可預計的未來不可恢復,應按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抵減“投資收益”。(二)對公司目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1. 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2. 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3. 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4. 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12、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按單項投資項目計算確定。(四)處理長期投資時,其已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一并轉入投資收益;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內轉回。第二十一條 公司對已提取減值準備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項目應加強管理,盡量減少損失。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長短期投資,如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可按公司財務開支審批權限準將其作為資產損失,計提投資減值準備。第七章 固定資產與在建工程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定期或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或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13、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第二十三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跡象時,應當考慮固定資產已發生減值:(一)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二)市場利率或市場的其他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資產使用價值時采用的折現率,并大幅降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三)企業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大于其市場資本化金額。(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陳舊過時或實體發生損壞。第二十四條 如果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14、產;(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三)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會產生大量不合格產品的固定資產;(四)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五)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第二十六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凈值計提折舊。第二十七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方法:(一)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之賬面凈值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15、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仍按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二)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先清理固定資產,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值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清理費用(扣除殘值收入)和減值準備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第二十八條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一)在建工程因資金、嚴重自然災害等原因被迫長期停工。(二)在建工程完工后長期擱置,未實現預計使用價值。(三)工程物資銹蝕、毀損,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第八章 無形資產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期末對無形資產逐項檢查,如果由于市16、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第三十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二)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三)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價值。(四)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的情形。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第三十二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應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凈值進行攤銷。第三十三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17、的無形資產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方法:(一)已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無形資產之賬面凈值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無形資產賬面凈值,仍按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凈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二)已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結轉無形資產,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值扣除無形資產賬面凈值、減值準備等相關費用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第九章 監督與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條 公司監事會對資產減值的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列席董事會審議計提和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議。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可視情況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決議程序是否合法、依據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書面意見,并形成決議向股東會報告。第三十七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額。第三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中,各項資產項目應當按照減去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加以反映。第十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公司財務部。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