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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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54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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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股份公司的監督、評價職能,確保公司政策及相關規定的貫徹與執行,維護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加強監察工作,維護行政紀律,改善管理,提高運行效能,促進員工遵紀守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監察,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人員行為規范等開展的一種2、調查評價活動。第三條 公司設立審計監察部行使公司監察職能,負責對公司總部及其所屬各部門、各產業集團及下屬各子公司、股份公司直屬子公司及其員工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政策、決定、規章制度的情況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進行監察。第二章 內部監察機構和人員第四條 公司設立審計監察部作為公司的內部監察機構,在分管領導的指揮下獨立開展內部監察工作,對董事會負責。第五條 監察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熟悉監察業務,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并且應具備與其從事的監察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善于處理人際關系,能夠有效溝通監察結果。第六條 監察3、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履行監察職責,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三章 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第七條 內部監察工作的主要職能有: 對影響本單位工作效能的業務事項或管理過程、各項制度或細則的執行情況,包括人員考核、內部管理、費用開支、合同執行、招投標行為的合規性和統計數據的檢查等。對瀆職、徇私舞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第四章 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責第八條 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監察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監察工作計劃;第九條 根據需要,對招投標、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進行監督;第十條 4、根據需要,對公司所屬各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合同執行、采購銷售行為進行專項調查監督。第十一條 受理員工或客戶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檢舉并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二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第十三條 監督被監察對象嚴格執行監察決定;第五章 內部監察部門的主要權限第十四條 審計監察部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2、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3、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的行為。第十五條 對監控檢5、查中發現相關人員的違規違紀等不良信用行為,應當據實記錄。第十六條 對監察中發現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責任人,將調查事實提交董事會并提出處理建議。第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審計監察部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第十八條 審計監察部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較好、內部管理規范的單位,應當給予表揚,對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方法建議在公司范圍內推廣。第十九條 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建議董事會給予獎勵。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應關注被監察單位或被監察人員對監察結果及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事項處理決定的態度。在認為合適的一段時間以后,由監察6、人員對被監察單位實施后續監察,確定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恰當的解決。對于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否告知并得到了監察分管領導的批準。監察人員應對相關的風險進行評價,并將后續監察的結果及相關的風險評價報告監察分管領導。第六章 監察評價、回避、審批權限第二十一條 監察評價由監察人員的自我評價、監察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評價及審計監察部總經理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監察項目完成之后,審計監察部總經理都應督促監察人員、監察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同時,審計監察部總經理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并上報分管領導審閱。第二十二條 監察工作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7、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監察事項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三條 在監察過程中確認有違法、違紀事實,監察工作人員須寫入監察報告由審計監察部總經理審核,分管領導批準。監察人員或監察小組做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也要報審計監察部總經理批準。 第七章 送達、反饋、申訴第二十四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子公司或者有關人員,有關部門、子公司和人員應當予以簽收。第二十五條 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審計監察部。第二十六條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公司審計監察部申請復審,審計監察部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8、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主管領導申請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七條 對成績顯著的監察工作人員,檢舉揭發違反財經法規的有關人員,公司根據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被監察的部門、子公司和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部門、子公司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四)拒絕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就監察人員(組)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六)阻撓、抗拒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七)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對于違反這些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公司將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九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若與公司其他規定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的內容為準;若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的,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