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養殖場檔案及疫病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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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5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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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禽畜養殖場檔案及疫病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養殖檔案管理制度一、養殖場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養殖檔案,并按檔案要求對生產各環節及時、準確、如實記錄。二、設置養殖檔案專柜,并由專人管理,養殖檔案管理人員要及時記錄、搜集、匯總并對檔案記錄結果負責。三、養殖場應當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包括:引種、轉群、死淘、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采購和使用、檢疫、免疫、消毒、診療、檢測、無害化處理、繁殖、飼料消耗、畜禽產品銷售等記錄以及有關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文件。四、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技術資料2、檔案一般設為長期保管,種畜禽場應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合格證和系譜返,“三證”齊全,歸檔長期保存。五、檔案管理應制度化和標志化,各項管理制度應張貼或懸掛上墻,生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布局應設有標志牌,生產記錄能正確反映企業的實際生產水平。六、嚴格實行責任制管理,所有檔案不得外借,單位職工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材料須填寫借閱手續后,方可查閱,并按期歸還,借閱者不得擅自拆卷、復制嚴禁在檔案文件上隨意涂劃和丟失檔案,對檔案保密負責。畜禽標識制度一、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畜禽標識和畜禽管理辦法3、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產品標簽、腳環以及其它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三、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具有唯一性 四、耳標領用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供應,逐級發放,散養戶由村級動物防疫員代領取耳標,規模飼養場由場方防疫員領取耳標。耳標使用耳標由畜禽養殖者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領取,并負責實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三十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地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五、畜禽標識嚴重磨損、壞損、脫落后,4、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檢驗、登記畜禽標識。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七、畜禽經營屠宰檢疫合格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注明畜禽標識編碼。 八、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檢疫申報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檢疫申報制度,進一步推進動物檢疫工作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申報制度。第二條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申報檢疫。檢疫申報內容包括:依法需要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名稱、數量及5、去向、申報人的地址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條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按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受理管轄范圍內動物的檢疫申報,并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第四條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建立檢疫申報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檢疫申報受理電話,明確檢疫申報受理權限和范圍,安排檢疫申報值班人員,做好檢疫申報受理工作。第五條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可以在基層(鄉鎮、街道、行政村、市場或其它場所)合理布局,科學設置動物檢疫報檢點,負責受理檢疫申報工作。第六條貨主應當按下列時間規定申報檢疫(一)種用、乳用和役用動物提前十五天;(-)動物產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動物提前三天;(三)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在捕獲后三日內;四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動和攜6、帶動物,隨時申報檢疫。第七條貨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報檢疫:(-)書面申報(-)電話申報。第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所及其申報點,按下列規定受理檢疫申報:(一)問明情況;(二)對于符合受理權限范圍的,接受申報;對于不屬于受理職權范圍的,告知申報人向有職權受理的單位申報;(三)告知申報人預期檢疫時間及需要準備的事項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所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派執法人員到現場實施檢疫,對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地出具檢疫證明,對動物產品加施檢疫標志,經檢疫不合格的,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按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第十條對于不按規定申報檢疫的貨主,依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7、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 毒 制 度一、消毒方法(1)噴霧消毒用一定濃度的次氯酸鈉、有機碘混合物、過氧乙酸、新潔爾滅、煤酚等對清洗完畢后的畜禽舍、帶畜禽環境、道路和周圍及進入場區的車輛用噴霧方法進行的消毒。(2)浸液消毒用規定濃度的有機碘混合物、新潔爾滅、煤酚的水溶液對常用的獸醫器械、工作人員用具進行的消毒。(3)紫外線消毒在畜禽場的入口處和更衣室設置紫外線照射消毒。(4)噴灑消毒在畜禽場周圍、入口、產床、培育床、豬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堿以殺滅大量細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5)火焰消毒在畜禽經常進入的地方用噴燈火焰依次瞬間噴射消毒。(6)熏蒸消毒用甲酡對飼喂用具8、和器械在密閉的室內或容器內進行熏蒸。二、消毒范圍(1)環境消毒畜禽舍周圍環境每2-3周用2%火堿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場周圍及場內污染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場、生產區、畜禽舍入口設消毒池,使用2%火堿溶汽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換消毒液。(2)人員消毒包括工作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入畜禽舍生產區必須消毒。(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調出后,都必須徹底清掃,高壓水槍清洗,0.1%新潔爾滅或4%來蘇兒等消毒液噴灑,福爾馬林熏蒸消毒。(4)用具消毒定期對飼喂用工具、食槽、飲水器及獸醫用具0.1%新潔爾滅等消毒液進行消毒。(5)帶畜禽消毒根據需要,每1-2周進行帶畜禽消毒,以減少環境中9、的病原微生物。(6)有效殺滅鼠、蚊蟲等選擇的藥物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對殺滅物應做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制度1、養殖單位(個人)負有動物疫情報告的法定義務。2、當動物發生疑似傳染病時養殖場負責或獸醫人員應立即向當地獸醫站或動物疫控中心及動監所報告。3、報告內容:(1)動物發病時間和地點:(2)發病動物種類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5、采取的措施:(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禽隔離;(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染污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3)10、病死畜禽不得銷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5)限制人員流動。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用 藥 制 度一、用藥原則1、盡量減少用藥,確需用藥,獸醫指導。2、建立進貨臺帳記錄,確保采購品質質量合格。3、所用獸藥全部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E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4、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規范、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定及相關規定。5、所用獸藥標簽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二、獸藥使用應符合11、規定1、按規定使用允許使用的藥物。A、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劑量、療程、注意事項。B、按農業部獸藥公告“193號”“278號”,遵守休藥期、棄蛋期、奶廢棄期的規定,嚴格遵守休藥期的規定。C、注意配伍禁忌2、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禁止使用致崎、致癌、致突變作用的獸藥。A、禁止使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化合物清單。B、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獸藥(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或已被淘汰的獸藥。C、禁止使用標準、法規中禁用的藥物3、允許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畜舍和器具進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類消毒劑。4、不使用違禁獸藥、飼料、添加劑及違禁農業投入品(“瘦肉精”,蘇丹紅聚氰氨),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問題乳品。無害化處理制度一、本場生產所產生的病死畜(禽)類糞便污水和其它廢棄物嚴格按照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三、無害化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四、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一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五、本場選擇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在飼養場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變道。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物品,也噴灑清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七、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