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指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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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56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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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指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保障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戰略目標能夠有效分解為年度經營計劃,同時保證集團公司年度經營管理工作能夠按照既定計劃組織實施,完成全年經營任務,提高管理的計劃性、有效性和科學性,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以及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第三條 制定原則(一) 統一領導原則:年度經營計劃的制定工作由集團公司總經理負總責,全面指揮落實;(二) 分工負責原則:各職能部門和子公司負責2、人具體負責本單位綜合或單項計劃的制定工作;(三) 綜合平衡原則:戰略發展部負責年度計劃指標在子公司之間的調整、平衡、分配;(四) 逐級匯總原則:子公司編制好本單位年度經營計劃后,報戰略發展部統一匯總。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第四條 集團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經營計劃管理體系,按照計劃、執行、監督、檢查、調整實施循環管理。第五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是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決策機構,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第六條 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是年度經營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集團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下達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考核。第七條 集團公司戰略3、發展部負責指導各全資、控股子公司季度、月度經營計劃的編制,并對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經營計劃進行綜合平衡,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計劃的調整。第八條 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分別制定本單位的季度、月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層層分解落實計劃指標,確保經營計劃指標的完成。第九條 集團公司以年度經營計劃指標完成的情況對各子公司進行考核,各子公司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考核結果掛鉤。第十條 年度經營計劃指標應當準確及全面地反饋計劃執行情況,各級管理人員必須重視,禁止弄虛作假。年度經營計劃指標的計算以經過審計機構的年度決算報表為準。第三章 經營計劃編制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的依據4、包括:(一) 集團公司戰略發展規劃;(二) 集團公司下達的指令或指導性計劃;(三) 國資委下達的經營計劃指標;(四) 集團公司總經理提出的年度方針目標;(五) 集團公司歷史統計資料及前期預計完成數字;(六) 集團公司未來市場預測資料;(七) 其它經集團公司認可的經濟數據資料。 第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召開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啟動會,戰略發展部起草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大綱,下發各部門和子公司指導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工作。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對上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形成各職能部門、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草案,上報給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第十四條 集團5、公司戰略發展部根據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國資委下達的經營計劃指標與上年度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預算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為依據,負責組織編制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草案,并進行匯總、平衡和調整。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草案經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通過,形成正式的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將集團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全資、控股子公司,形成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目標。第十七條 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目標提交給本單位董事會審議通過。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根據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經營計劃目標指6、導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編制本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并組織各全資、控股子公司具體實施,確保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指標的全面完成。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根據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與子公司企業負責人就該公司年度經營目標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作為對各全資、控股子公司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的依據。第二十條 如遇特殊情況子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可于年中調整一次,調整計劃須經各子公司董事會批準,并最終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第四章 計劃指標管理第二十一條 年度經營計劃所規定的各項計劃任務應以計劃指標來表示。計劃指標是集團公司在計劃期內生產經營活動應該達到的目標和水平。第二十二條 計劃指標參照同行業水平與集團公司歷史水平來確定。計7、劃指標要具有激勵性,需經過努力才能實現。第二十三條 計劃指標應當盡量具體。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計劃指標必須進行層層分解,層層落實。分解指標必須和總指標保持平衡銜接,分解指標執行情況在季度財務分析會上進行反饋。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自上而下建立計劃指標管理體系,計劃指標實行分級歸口管理。集團公司指標(總指標)由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負責匯總、上報和下達。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計劃指標負責。第二十六條 計劃指標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確定后,必須嚴格執行,各歸口部門和執行單位不得隨意修改。第二十七條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指標,必須向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原因(包括計劃8、的執行情況),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通過。調整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指標須報董事會批準。計劃指標調整未批準之前,按原計劃執行。第二十八條 調整年度計劃指標應當提前一個季度申請,調整季度計劃指標應當提前一個月申請。第二十九條 調整某項計劃指標時如需同時相應調整其它有關計劃指標,應一并申請,以保證計劃的協調。第三十條 調整計劃指標一律以書面批復為準,在未接書面批復以前,一律按原計劃指標考核。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第三十一條 戰略發展部負責跟蹤、分析、報告公司計劃的執行情況。第三十二條 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每月以書面形式報告一次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特殊事項需要縮短報告周期的,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第三十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隨時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以保證計劃的順利完成。第三十四條 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應當充分利用統計報表、會計報表、業務報表等資料。第三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經營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一次。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可提出考核初步意見。第三十六條 各全資、控股子公司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直接與經營計劃指標的考核結果掛鉤,具體參見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企業高層經營人員激勵約束管理辦法。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戰略發展部負責擬訂、修改和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