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員工聘用離職及移交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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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5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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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企業員工聘用離職及移交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科 技 有 限 發 展 公 司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1、企業核心文化:誠信立足天下,品質引領未來。2、企業基本目標:身心健康,質量可靠。3、企業精神觀:虛心接受,刻苦追求,尊重他人,集體奮斗。4、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2、章制度,服從指揮。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著工作服,穿著整潔,積極上進,培養公司榮譽感。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第八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第九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第十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第十一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3、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第十二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第十三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第十四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不得侵吞公款。凡發現有經濟不規行為,一般不宜擔任領導職務,數額巨大的應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1 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2 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3 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4 服從4、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5 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過系列審核批準,才可下達指令。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推薦,經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5、張;3、其它必備的證件。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職員試用期為2至3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 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七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1 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6、及勝任度;2 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3 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4 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5 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6 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若通過考核,簽訂協議之后,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1 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2 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7、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第一條 作息時間:1、星期一至五:8:3017:30;2、中午休息時間:11:3013:30 ; 3、本公司為雙休制。4、 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第二條 員工上下班自有專門人員記載出勤。第三條 遲到(早退):1 朝、夕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2 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3 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4 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5 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6 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7 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8 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一次8、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9 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第五章 請假制度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第二條 事假、病假1 一次請假超過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2 皆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第三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第四條 公假:1 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2 請假期間薪資照發。第五條 工傷假:1 員9、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2 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第六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第七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第八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第九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第十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第六章 離職制度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10、:1、經理及會計人員于三十天前,一般職員于七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并送有關部門處理: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11、司工作環境者;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后果者。第七章 移交制度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手續辦妥后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后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1 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2 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3 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4 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5 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