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員工離職審批程序及移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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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68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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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員工離職審批程序及移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完整地交接工作,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規定。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規定辦理。二、適用范圍:凡本公司各部門均依照本規定執行。三、職責:總經辦負責本規定的制定、修改并負責執行管理工作。四、具體實施細則本公司員工的離職分為辭職、辭退、自動離職、開除四種情況(一) 辭職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總經辦調查屬實后,準予辭職(1)合同期滿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2)員工因參軍、升2、學等(須提供學校通知書等有關證明)原因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3)員工因疾病、身體方面的原因(須附鎮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和相關資料),并在短時間內不能恢復健康而提出的辭職;(4)其他特殊原因經總經辦調查復核如實的辭職申請。2、離職提前申請時間:一般公司職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主管(含)級以上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半月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單,試用期職員離職申請應十五天前提出;因工作能力問題,公司勸退的職員除外。(1)辭職人員在辭職離崗前應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并不予以結算工資。(2)除公司勸退或其本人有特殊情況,無正當理由即辭即走者,工資不3、予結算。(3)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個人辭職申請得到批準且手續辦理完整后,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二)辭退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辭退:(1)試用期內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2)對工作不負責任,表現欠佳,經教育無效者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調換崗位仍無法適應者;(3)數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屢教不改者;(4)不服從管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者;(5)由于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2、程序規定(1)辭退人員由部門主管(經理)或總經辦提出辭退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總經理審批。(2)所有被公司辭退人員,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好一切交接手續者,財務部方可依規4、定給予結算工資;(3)因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的,公司除按規定結算工資外還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多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三)自動離職1、自動離職條件(1)對未準辭職,而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2)請假期滿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續假達三天(含)以上者。2、員工未經正常渠道辦理辭職、辭退手續,擅自離職離崗,中止雙方勞動關系,若對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應賠償公司損失。3、重要崗位員工因自行解除雙方雇傭關系導致企業重大損失者,公司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四)開除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開除:(1)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5、。(2)不服從領導,不執行上級工作指令,態度惡劣,情節嚴重者。(3)威脅、恐嚇、危害管理人員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4)偷竊公司產品、開發信息、文件制度、員工財物或泄漏公司商業技術秘密的。(5)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聚眾鬧事,破壞正常工作秩序者。(6)酗酒鬧事、打架斗毆、聚眾賭博,有流氓行為或道德品德極為敗壞者。(7)不忠于公司事業,貪污受賄,索取回扣,公報私仇,嚴重損害公司名譽和信用者。(8)工作中嚴重弄虛作假,偽造(包括與人串謀)公司記錄文件、帳單等人為掩蓋事實真相,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者。(9)觸犯國家有關法律造成犯罪,觸犯刑律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判刑人員。2、對于違反上述條件者經公6、司核準開除的人員工資不全部發放,僅發放基本工資的30%作為遣送費并永不錄用(因開除是一種剝奪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權力,應慎重處理)。3、開除人員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的索賠權利直至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五)離職審批程序1、職員:辭職由所屬部門主管審核后,報部門經理審批。2、主管(含)級以上人員辭職由總經理助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3、其他辭退、自動離職和開除程序同上。(六)移交、監交1、移交(1)員工獲準離職處理時,由總經辦發給離職申請表根據規定辦理移交手續。(2)離職申請表完成審批程序后,應即交付總經辦,第一聯由總經辦存檔,第二聯交財務部作為結算工資的憑據,第三聯交由當事人做認領薪酬憑據。(3)離職員工應填寫離職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總經辦備查。(4)離職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時,其主管人員應詳加審查,各部門交接人應以移交清單逐項點收清楚,不合之處予以更正。如離職人員按正常手續工作交接完畢并離崗后,再發現有財務或對外應收帳款尚未結清者,由其所在部門協助財務部進行追索。2、監交(1)主管級及同等人員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2)主管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部門主管監交。(3)其他: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總經辦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