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技術公司勞動合同及職工紀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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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79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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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技術公司勞動合同及職工紀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部分 總則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公司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部分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第一章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3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第4條 新錄用員工須向公2、司辦公室提供、工作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戶口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免冠近照,并在職工登記表親筆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請員工于一個月內將變更材料交給公司辦公室,以確保與員工有關的各項權益:(1) 姓名;(2) 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3) 婚姻狀況;(4) 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5) 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第5條 公司提倡正直誠信,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但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個人資料如有虛假,除由員工本人一概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及責任外,同時終止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第63、條 公司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為員工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機會和空間。第7條 公司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8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第9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第10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第11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4、長短及職工崗位要求設定不同的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第12條 員工試用期請假,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請假超過試用期限的6分之一,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13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公司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14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5、等。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6、適當工作的;(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職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7、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18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9條 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已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職工在試用期內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日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2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9、,職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1、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未滿1年的按1年計算。第22條 公司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約定或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3條 公司實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第24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10、日工作時間加班,但按國家規定執行。第25條 按照勞動法規定每周五天工作制的要求,公司在每年生產淡季期間安排公司假期。適當補償員工本應在周六休假而付出的工作時間。 第四章 工資福利及保險第26條 職工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27條 公司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計時工資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職務、崗位、效益、工齡不同,酌情發放補貼和獎金。如職工工作崗位變動,按新崗位的補貼和獎金發放。計件工資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第28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第29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11、月30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0條 因職工原因給工地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第3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第32條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第3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12、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第三部分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第一章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第34條 職工必須遵守公司頒發的各項規章制度。第35條 考勤和辭職制度(1)職工應于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持考勤卡考勤。中途離廠,進出也應刷卡,刷卡時間記錄作為考核員工勞動紀律的依據;(2)職工超過上班時間3分鐘刷卡視為遲到;(3)職工未到下班時間超過3分鐘刷卡視為早退;(4)職工上下班無故不刷卡,視為曠工;(5)職工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6)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向主管副總經理簽卡方能有效;(7)有事、有病必須向主管副總經理請假,不得無故曠工;(8)1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在當日上班后30分鐘內可由電話向主管副總經理請假,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上班后30分鐘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辦手續按曠工處理。(9)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10)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11)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12)職工辭職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辭職獲準后,憑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第36條 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3)嚴格遵守公司14、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5)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辦公區域進食、吸煙,不要聊天、高聲喧嘩,不打鬧嬉戲等。上崗時間不得飲酒(公務需要除外);(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9)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10)工作時間不準接待親友,處理私事,15、未經批準不得將親友帶入工作場所;(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37條 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對消防設備、16、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第二章 獎勵與懲罰第38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17、解除勞動合同四種。第3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 元。下述情形一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包括3次)或一年內7次(包括7次)以上的,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擅離職守或串崗的;(3)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打私人電話聊天;(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6)機械設備操作者,違反操作規定,不遵守安全制度;(7)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8)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9)在禁煙區吸煙的;(10)違反工地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18、區的;(11)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0條 職工遲到、早退懲罰制度(1)遲到、早退時間在3分鐘至30分鐘以內的,每遲到、早退一次,扣工資10元;(2)遲到、早退年累計達到5次的,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年遲到、早退累計達到10次的給予記過處分,記過后,再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3)每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視同曠工一天,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4)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包括30分鐘)每小時扣15元,不到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第4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2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519、次以上的,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2)管理人員對下屬員工違紀行為不管理,不批評,不處理;(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打游戲或上網游覽與工作無關的內容的;(5)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6)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第4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7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日的;(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3)工作不20、負責任,經常生產廢品,或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500元以上的;(4)濫用職權、貪污、盜竊、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5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大肆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500元以上的;(6)發生第46、47條規定情形并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3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44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公司辦公室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后,由公司辦公室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21、,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和證據、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20日。第45條 職工對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公司辦公室及總經理室書面提出申辯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公司最終處理決定。第四部分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第46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第47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48條 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22、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等等。第49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0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23、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第51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52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第53條 未經公司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第54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第五部分 附則第55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56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第57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第58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59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單位公章)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