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總經理聘用考核與激勵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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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8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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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科技公司總經理聘用考核與激勵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總經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笫一條 為規范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層的行為,確保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人員)忠實履行職務,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第二條 總經理是公司常設執行機構,即經營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和重大決策,在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第三條 本規則對總經理、副總經2、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 總經理的聘用第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名。第五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由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并經審計后離任。 第八條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三章 總經理的職權 第九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3、(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人員;(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報董事會批準,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十)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 總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有權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和處理有4、關事宜。第四章 總經理的義務第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出資人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忠實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在行使職權時不得擅自變更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偨浝響敻鶕聲蛨绦斜O事的要求,向董事會和執行監事報告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應保證: (一)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二) 不得將公5、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 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 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 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 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八) 不得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6、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任何職務,履行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和不競爭承諾。 第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董事會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情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尚未結束,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章 總7、經理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制度第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或委托副總經理主持。 (一) 總經理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包括總經理辦公會、經濟活動分析會,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在處理應急情況下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可邀請董事長到會指導。 (二)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參加,根據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三) 董事會應當指定董事會辦公室人員列席會議。(四) 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 (五) 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由總經理提出主導決8、策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以備督查。 (六) 收集議題、通知會議、承辦會務及會議記錄、紀要等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第十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的議事范圍 (一) 擬訂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項目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方案; (二) 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公司資產用于抵押融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建議方案;(四) 擬定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五) 擬定公司職工工資、福利和獎懲方案;(六) 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七) 根據董事會決議事項,研究制訂公司經營管理實施方案; (八)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公司投資計劃,研究實施董事會授權額度內的9、投資項目; (九) 根據董事會審定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在董事會授權的額度計劃內,研究決定公司貸款事項;(十) 決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的總經理工作報告; (十一) 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研究決定法人財產的處置和固定資產的購置; (十二) 研究提名公司總經理助理和各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十三) 其他需要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第二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的議題一經形成決議,即由總經理組織全體經營班子成員貫徹落實,責成副總經理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或督辦,負責實施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商務活動計劃,進行分解落實,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報告制度(一) 總10、經理每半年以工作報告方式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一次,報告的內容包括當期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經營管理取得的主要業績和面臨的主要困難及其解決措施;制度建設、資源配置、風險控制等以及下期的重點工作計劃。(二) 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認為必要時,總經理應按照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報告工作。(三)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均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向董事會直接報告: 1、涉及刑事訴訟時; 2、成為到期債務未能清償的民事訴訟被告時; 3、被行政監察部門或紀檢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時。第二十二條 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工作程序(一) 重大投資管理(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工程項目)工作程序:根據董事會11、安排,總經理主持公司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投資計劃,并建立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制度。在確定投資項目時,由公司相關部門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等有關資料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審批,總經理負責組織落實項目招投標和項目建設工作。項目竣工后,嚴格按國家規定和項目合同進行驗收,并進行項目決算審計。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決定聘用。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分管工作方案由總經理擬定后報董事會批準。公司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先由公司有關方面進行考評提出意見,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后,由總經理提名后報董事會任免。公司對中層以上管理人12、員實行“職位說明書”、“年度目標經濟責任書”和“關鍵業績指標考核”的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任免進行管理。 (三) 財務管理工作程序:公司財務費用支出,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逐級審批,所有費用均按預算額度執行,預算外費用由公司專門研究解決。(四) 對業務合同管理、業務流程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由經營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工作制度并執行。第六章 總經理的考核與激勵約束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的考核指標: (一) 實現利潤或凈利潤; (二) 應收帳款周轉天數、應收帳款帳齡結構、應收帳款總額控制; (三) 董事會決定的其他經濟指標和管理工作指標。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的報酬,由董事會決定。 13、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述職,主要方式為提交總經理工作報告。第七章 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到期離職或在任期內發生調離、辭職、解聘等情形之一時,需進行經濟責任制審計或離任審計。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者公司內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規則需修改時,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批準。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則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14、實施。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