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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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85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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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管理目的本細則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加強了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人為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事故。2 管理責任體系2.1主管安全副廠長負責審批本細則批準動火工作票2.1.3監督檢查執行本細則的有效性,審核本細則執行的檢查情況報告2.2安健環部經理2.2.1是本細則負責人。2.2.2負責審核動火工作票。2.2.3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并檢查本細則的執行情況。2.2.3提出實施和完善本細則的建議2、和報告,根據分管安全副廠長的受權修改本細則。2.2檢修維護部、運行部經理:是本細則執行人。2.2.2 按照要求,認真落實。2.2.3 負責收集本細則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2.3安健環部消防主管2.3.1確定廠區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明確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責任人及職責,監督檢查有關消防責任人履行職責、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及時向安健環部經理匯報。2.4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及各級審批人員2.4.1 審核該項工作是否必要2.4.2 動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2.4.3 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2.5運行許可人2.5.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3、2.5.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2.5.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6工作負責人2.6.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2.6.2 負責實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2.6.3 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6.4 組織、指導工作班成員正確地、安全地進行動火工作。2.6.5 負責動火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2.6.6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2.6.7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2.7 消防監護人2.7.1 負責配備必要的和足夠的動火現場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設施。2.7.2 負責測定或指定專人測4、定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不滿足安全要求時,禁止動火。2.7.3 始終監視動火現場的狀態,防止火警發生,一但失火應及時撲救。2.7.4 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2.8 動火執行人2.8.1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2.8.2 詳細檢查所使用的動火工具,確保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2.8.3 按動火工作負責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2.8.4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又無殘留火種。3管理流程3.1動火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16:20前依次經駐廠消防隊、安健環部、廠領導審批簽名后交值長處審批;3.25、 確定并公布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3.2.1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區域:3.2.1.1油區、油庫、儲油罐、各類油泵房內;3.2.1.2乙炔及氧氣庫、儲存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庫房等圍墻內及室內;3.2.1.3乙炔、煤氣等管道等設備系統周圍5米以內;3.2.1.4各類油管道系統、氨、酸管道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周圍5米以內;3.2.1.5蓄電池室、通信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汽車庫、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3.2.1.6鍋爐制、給粉設備及系統,輸煤系統的設備(包括儲煤、6、輸煤)間等部位。3.3 各級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3.3.1 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的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3.3.1.1儲油、供油、卸油、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圍墻和房屋內;3.3.1.2各類油系統,氨、酸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3.3.1.3易燃易爆及可燃氣體(包括壓縮空氣、氫、煤氣、乙炔、油等)系統的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距上述設備系統二米及以內區域;3.3.1.4乙炔及氧氣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所設圍墻及房屋內;3.3.1.5輸煤設備,鍋爐制粉系統和設備,原煤倉及煤粉倉;3.3.1.6 電氣主控室下電纜夾層、豎井。3.3.2 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的范圍(7、但不僅限于此區域)3.3.2.1距易燃易爆氣體(包括壓縮空氣、氫、煤氣、乙炔、油)系統的設備、管道、閥門、法蘭二米以外五米以內區域;3.3.2.2通信機房、蓄電池室、集控室、單元控制室、電纜溝道、電源室、配電室、等場所及區域。3.4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3.4.1 動火工作必須進行事前的風險評估,視其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3.4.1.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3.4.1.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3.4.1.3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3.4.2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3.8、4.2.1 油車停靠的區域。3.4.2.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4.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3.4.2.4 風力到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3.4.2.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為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3.4.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3.4.4動火工作票限于當天工作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對動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進行復查,并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3.4.5動火工作票應由本單位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9、工作的工作負責人。3.4.6外委人員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有關部門相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3.5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標準3.5.1 動火工作票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3.5.2 動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現場的運行人員收執。3.5.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雙重編號的必須都填寫),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包括雙重編號、樓層、動火點與禁火區域的距離)。3.5.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3.5.4.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等。3.5.4.10、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3.5.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3.5.5.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3.5.5.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3.5.5.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3.6 動火工作的監護3.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3.6.2 一級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專工、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和義務消防隊員一起始終監護。3.6.11、3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3.6.4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為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3.7動火工作票的審批3.7.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主管簽發后,當值值長審核工作票、廠安健環部門負責人審核和廠部分管安全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字批準。運行、檢修將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后,由運行部消防主管(兼職)、廠消防隊或廠消防主管確認措施合格簽字后,各12、級允許動火簽字、運行班長(機組長)在動火工作許可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簽字開工。3.7.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后,當值值長審核工作票、廠安健環部門負責人審核和廠部分管安全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字批準。運行、檢修將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后,由運行部消防主管(兼職)、廠消防隊或廠消防主管確認措施合格簽字后,各級允許動火簽字、運行班長(機組長)在動火工作許可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簽字開工。3.7.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3.8 其他安全措施:3.8.1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13、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3.8.2一級動火工作應由廠消防人員負責動火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二級動火工作及一般動火工作由檢修班組派專人看火。3.8.3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監、消防隊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3.8.4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3.8.5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14、,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3.8.6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米以上。3.8.7在禁火區內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3.8.8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3.8.9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3.8.15、10在燃油系統各部位進行動火工作期間,通風機不能停止運行。3.8.11外單位來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3.8.12其他應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3.9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3.9.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安全專工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3.9.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經結束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總數3.9.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3.9.3.1 無編號或錯號、重號。3.9.3.2 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3.16、9.3.3 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3.9.3.4 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3.9.3.5 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3.9.3.6 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3.9.3.7 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3.9.3.8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3.9.3.9 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3.9.3.10 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3.9.3.11 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行”章。3.9.3.12 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3.9.17、3.13 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3.9.3.14 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4 管理的工作界面4.1分管安全副廠長審批本細則批準動火工作票4.1.3監督檢查執行本細則的有效性,審核本細則執行的檢查情況報告4.2安健環部經理: 4.2.1將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反饋意見及時上報分管廠長。2.2.2組織實施本細則并檢查本細則的執行情況。4.2.3提出實施和完善本細則的建議和報告,根據分管安全副廠長的受權修改本細則。4.2.4審核動火工作票4.3檢修維護部、運行部經理:4.3.1 根據本細則的要求,進一步落實責任,安排工作措施及辦法。4.4安健環部消18、防主管4.4.1確定廠區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明確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責任人及職責,監督檢查有關消防責任人履行職責、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及時向安健環部經理匯報。4.4各工作簽發人、負責人、許可人4.4.1根據本細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4.4.2將本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反饋意見及時上報安健環部。5檢查與評價5.1檢修維護部、運行部經理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與評價。5.2安健環部經理組織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性的檢查和評價,每季度一次。5.3分管安全的副廠長組織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每季度一次。5.4檢查與評價參照下表進行。5.5檢查和評價記錄應妥善保管,保存19、期為3年。附錄1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檢查評價表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檢查/評價表部門名稱: 年 月 日序號評價內容評價1是否確定重點防火部位和禁火區域是否2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員是否合格是否3是否存在無票動火現象,動火票是否按規定執行是否4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經過培訓是否5動火前是否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是否6動火工作票所在安全措施是否足夠是否? 項7動火前是否進行安全措施檢查是否8動火票結票后工作負責人、許可人以及安監、消防責任部門是否共同檢查工作現場是否不符合?次10現場是否容易取到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是否11因未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而發生火險次數有?次13承包商是否嚴格執行動火20、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是 否?項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存在問題:1.2.3.整改建議:1.2.3.評價意見:審核意見:審核人: 評價人: 檢查人: 一級動火動火工作票編號:動火部門班組動火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值長批準簽字: 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執行工作前的措施工作過程中的措施工作實行后的措施補充措施執行工作前的措施工作過程中的措施工作過程中的措施補充措施審批人簽字分管安全副廠長或總工安健環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運行許可人簽21、字 :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負責人簽運行和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都符合要求。 運行部消防主管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廠消防隊監護人簽字:動火現場具備動火條件允許動火。 分管安全副廠長或總工簽字: 安健環部負責人簽字: 動火部門負責人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允許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經運行、檢修、消防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工作可以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 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工作終結: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已清理完畢。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22、時 分結束。 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備注:電力公司自備電廠二級動火動火工作票編號:動火部門班組動火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值長批準簽字: 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1、 執行工作前的措施2、工作過程中的措施3、工作實行后的措施4、補充措施1、執行工作前的措施2、工作過程中的措施3、工作過程中的措施4、補充措施審批人簽字分管安全副廠長或總工安健環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運行許可人簽字: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負責人23、簽字: 運行和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都符合要求。 運行部消防主管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義務消防員簽字:動火現場具備動火條件允許動火。 安健環部消防主管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執行,允許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經運行、檢修、消防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工作可以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 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工作終結: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已清理完畢。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 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備注:檢修班長或技術員審核分管安全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24、準運行做安全措施運行許可人簽字部門負責人或主管簽發工作票安健環部負責人審核檢修做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簽字當值值長審核批準工作票票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內容及安全措施電力公司自備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審批流程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許可動火工作運行、檢修檢查確認工作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工作終結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允許動火簽字分管安全副廠長或總工程師允許動火簽字動火部門負責人允許動火簽字廠消防隊或消防主管檢查合格后簽字運行部消防主管確認簽字安健環部負責人允許動火簽字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內容及安全措施電力公司自備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審批流程運行許可人簽字運行做安全措施當值值長審核批準工作票分管安全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檢修做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簽字安健環部負責人審核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工作票安健環部消防主管確認簽字運行班長(機組長)動火許可簽字運行、檢查確認工作結束動火工作動火工作負責人允許開始動火簽字運行部消防主管確認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終結運行班長(機組長)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