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企業聘用假期待遇及辭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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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19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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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企業聘用、假期待遇辭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總則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規定,并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企業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企業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企業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編制及2、定編一、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二、企業內設部門、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糧食局批準。 三、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報糧食局審批。 四、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1個月作出計劃報糧食局審批,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第三節 員工的聘(雇)用一、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聘用,擇才聘用,任人唯賢。 二、企業聘用的員工,一律與企業簽訂聘用合同。 三、企業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企業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企業正副經理(正副廠長)由糧食局3、聘(委)任,聘任期限為三年。 2、部門正副經理和直屬庫正副主任由各企業按有關程序(需提交請示、聘任職務審批表、個人考察材料)報糧食局審批。聘任期限為二年。3、其他員工,經糧食局批準后,由企業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五、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企業內部調整。 2、本企業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糧食局批準后執行。 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聘(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并簽訂聘(雇)用合同。七、臨時工由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 第四節 工資、待遇一、企業所屬員工的工資、待4、遇標準由公司確定后,報糧食局審批。 二、企業實行“按崗定酬”的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及企業效益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和繳交社保、醫療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四、企業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五、員工的獎金由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標準擬出提取、發放標準,報糧食局批準后執行。 六、員工享有醫療保險待遇。員工本人住院醫藥費由縣社保局按規定核準報銷。 第五節 假期及待遇一、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300%、假日按日工資2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5、。 二、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如下待遇。 (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6、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5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7、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300%日工資或安排補休。第六節 請假一、員工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請病徦連續超過30天以上的,企業有權停發工資。連續超過半年的,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二、員工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請事假超過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內的,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寫明請事假原因,由單位領導審批;請事假超過6個月以上12個月內的,由企業班子研究審批;請事假超過1年以上的,企業班子研究并提出意見后,報糧食局審批。企業所有員工請事假都不能超過二年,超過二年聘用年限的不再續聘,企業直接給予解聘,并將解聘情況報糧食局備案。8、三、員工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請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按有關規定報銷。四、員工請假凡未經批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按曠工論處。第七節 辭職、辭退、開除一、企業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二、員工與企業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企業給予辦理辭職手續。 四、員工要求調離本單位,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并按程序辦理9、調動手續。 五、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企業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六、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單位申請在單位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七、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八、企業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局人秘股核實,由糧食局批準后,由企業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單位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局人秘股核實和糧食局批準的,不得辭退。 九、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十、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企業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單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十一、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企業有權予以開除。 十二、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企業以前,必須交還單位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企業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八則 附則一、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二、本制度由局人秘股負責解釋。三、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