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勞動合同變更及履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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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48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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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勞動合同變更及履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和員工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與員工必須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第三條、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即具有約束力,公司和員工均需履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公司有義務在合法和公司實際運營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各類規章制度,以保障員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2、義務,同時保障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和協、發展環境的建立;員工有義務遵守公司的各類規章制度。第五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不含實習生及退休反聘人員)。第二章 管理組織機構第六條、公司人事行政部是勞動合同的執行和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其他與勞動合同相關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其他用人部門為勞動合同協助管理部門,負責向人事行政部提供、補充勞動合同相關的資料、信息,如有合同中相關信息變更,應及時告知人事行政部。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八條、符合公司招聘條件,進入試用期人員,必須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與其他任何單位無勞3、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復印件、體檢報告等。員工于報到之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入職。第九條、錄用職工勞動合同中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執行試用工資。因特殊情況無需約定試用期,須經總經理批準,人事行政部備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合同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條、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滿前5日,用人部門填寫職工轉正申請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批準后人事行政部存檔。試用合格者,確定職務等級和工資標準,并自試用期滿次月起執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必須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要解4、除勞動合同,用人部門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第十一條、人事行政部要依據員工信息登記表建立員工名冊。員工名冊的內容包括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報到日期、工作崗位、身份和戶口性質等信息。員工本人要對員工信息表中的內容予以簽字確認;人事行政部要保管好員工名冊及員工信息登記表。第十二條、公司在招用員工時,人事行政部門要如實告知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并向員工發出職位告知書。第十三條、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合5、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公司將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本制度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其附件組成,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附件包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各項專項協議。6、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由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十六條、公司在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同時,公司和員工需填寫如下法定條款:一、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員工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崗位;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七、勞動報酬;八、社會保險;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公司員工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公司與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期間7、的工資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間無績效等獎金性質的工資。第十九條、公司與管理崗及其他保密崗位員工,可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與員工簽訂保密專項協議書,并支付員工保密補償,如員工違反保密專項協議書之規定,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二十條、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一、員工于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提供虛假身份證證明、學歷證明、結婚證明以及有效聯系住址的;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三、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一條、公司和員工要按照勞動8、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公司要依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足額地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建立有效的、公平的激勵機制;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本著“愛崗敬業”的負責精神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要配合公司共建和協、發展的環境。第二十二條、公司禁止各類違章作業,杜絕有違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員工有權對各類違章和冒險指揮予以拒絕,有權對危害生命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予以檢舉和控告。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9、員工的工作表現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要服從工作崗位的變更,同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到并填寫工作崗位變更情況證明書,變更后的薪資待遇和工作職責依照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六條、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門主管或辦事處負責人有權提議,并報公司領導批示后予以變更工作崗位:一、月度連續休事假超過9個工作日或年度內累計休事假超過30個工作日的員工;二、年內累計間斷工作時間達2個月以上或連續間斷工作時間達1個月以上復工的員工;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部門經理或主管安排的員工;四、出現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不同崗位之間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崗位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第五章 勞動合同10、的解除、終止和續訂第二十八條、公司與員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員工提前三十日以填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予以批準。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以填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予批準。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因說明書,在與部門主管、人事行政部進行事實的論證、溝通和協調后,雙方達成認可的情況下,公司方予做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一、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非因員工原因導致未繳納社會保險情形11、的;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損害員工利益的;五、非因員工原因導致發生本制度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部門主管舉證申報,人事行政部調查論證并報公司總經理核查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同時不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二、出現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形的。以下情形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1、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含5天);2、月遲到7次以上者(含7次);3、非法強行要求別人辭職或阻礙別12、人完成工作的;4、應聘資料中有故意隱藏、欺騙公司行為的;5、業務上的重大秘密泄露給或者企圖泄露給公司外部的6、未經公司允許被他方雇用或從事經營的7、存在與業務相關的收授賄賂行為的(不論金額大小);8、有重大過失給公司帶來損害的;損失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9、有重大過失遺失或破壞公司的建筑物,建造物及其他的物品的;10、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情節嚴重的11、累計3次以上(含3次)受到公司警告、懲罰卻仍無悔改表現的12、用流言蜚語言擾亂公司秩序的;進行不正當行為損壞公司名譽的;13、利用自己的地位謀取私利的;故意損害作業效率的;14、對其他職工施暴恐嚇,或盜竊其他職工錢財,公司財物的;15、存在類似13、與前各項程度的行為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金額達5000元以上或給公司名譽造成負面影響的;四、非因公司原因導致發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月標準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員工出現年度內連續二次季度績效考核不合格、年度內累計三次季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月度內連續休事假超過9天、年度內累計休事假超過30天、年度申請事假次數累計超過10次14、以及其他等不符合勝任條件情形,經過公司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出現本款如上之不符合勝任條件情形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報備后,方可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15、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員工:1、與公司訂立5年以上較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有街道開具的證明和其他證明的。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第三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在公司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被工傷管理部門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三、女員工16、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凡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 勞動合同期滿;二、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 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17、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需按照如下流程步驟進行審議和辦理:第一步:距勞動合同期滿2個月之前,人事行政部向員工所在部門下發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核意向書,各部門經理或主管收到意見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內依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填報并向人力資源部上交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核意向書;第二步:人事行政部于收到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核意向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對其中的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填寫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名冊,并報公司領導審批;第三步: 公司領導于5個工作日內對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名冊做出審批意見后,人事行政部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向員工簽發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18、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以及相關的簽收匯總名冊;第四步:員工自收到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之日起10日內履行簽字確認手續,并交人事行政部備案。凡收到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后,拒不履行或非由本人履行簽字確認手續的,視為員工本人提出不再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如員工自愿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可于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部門主管或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的終止申請,任何非書面的終止申請均無效;第五步:人事行政部自收到由員工簽字確認的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終止勞動合同意向書之后,15日內為員工分別辦理續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需按照如下流程步驟進行審議和辦理:一、 凡員工19、出現本制度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情形的按如下流程步驟辦理。第一步: 員工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部門主管或收費站站長要填寫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核意向書,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第二步:人事行政部自收到續訂、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審核意向書后于2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情況,并將書面的審核意見報公司領導決議;第三步:公司領導于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決議,并送人事行政部和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后續工作。二、凡屬本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范圍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均需視情形簽訂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簽訂后人力資源部和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后續工作。第三十九條、有下20、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支付經濟補償金:一、 員工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的;五、 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條、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1、;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一個月的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員工月工資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員工月工資低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第四十一條、公司違反本制度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照22、本制度四十條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二條、公司人事行政部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員工寄發或簽發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通知書,同時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員工要積極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擔。第四十三條、公司依照本制度有關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員工辦結完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工作交接手續的完結時間,以工作交接單為依據。第四十四條、公司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由人事行政部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第六章 勞動爭議23、的管理第四十五條、各部門經理或主管須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不得推諉,禁止矛盾上交。勞動爭議按照“誰管理誰處理”的原則,分級負責。第四十六條、當事人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并通過平等協商解決爭議。當事人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通過協商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四十七條、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人事行政部、當事部門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處理勞動爭議的各項應急準備,對調解不力、失職瀆職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九條、對于涉及面廣的勞動爭議24、以及未調解成功的勞動爭議,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及處理措施報公司領導審議、決策。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第五十條、人事行政部應加強勞動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時、依法為員工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以及其他相關的手續。第五十一條、人事行政部應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程序、臺帳。應建立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有:一、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終止、解除臺帳;二、員工培訓記錄臺帳;三、員工考勤統計臺帳;四、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五、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其他專項協議臺帳等。第八章 特殊用工管理第五十二條、聘用離退休(包括內退)、下崗人員,借調與外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等,屬特殊用工。第五25、十三條、聘用特殊人員應簽訂聘用協議。聘用協議應重點明確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保險福利、違約責任等內容。聘用特殊人員應要求其出示有關證明。第五十四條、聘用協議期限根據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確定,最長不超過兩年。聘用人員,一般應在聘用協議中約定試用期。第五十五條、被聘用的特殊人員,不享受醫療期、住房基金、保險等待遇。第五十六條、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聘用協議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協議。第五十七條、被聘用的特殊人員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者解除聘用協議。第五十八條、未畢業學生進入企業實習或見習,簽訂實習或見習協議,其它情況按特殊用工處理。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第六十條、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在規章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