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及處罰規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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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51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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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煤管票使用管理制度及處罰規條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 第一章 煤管票使用操作指引第二章 煤管票管理制度第三章 處罰規條第四章 附則第一章 煤管票使用操作指引第一條 本公司現在使用的煤管票分為市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以下稱:外銷票,包含面煤和塊煤)和市煤炭境內銷售計量專用票(神木一次銷售)(以下稱:內銷票)。第二條 外銷票一式八聯,聯次依次為:第一聯:計量稽核;第二聯:統計結算;第三聯: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煤管站;第四聯:出境檢查;第五聯:購貨單位;第六聯:企業存根;第七聯:市國稅局;第八2、聯:市地稅局。外銷票各聯次使用功能:第一、四、五聯隨車同行,其中第一聯交本縣區出境計量站點留存核查;第四聯交車輛出境后途經地管理部門留存核查;第五聯交購貨單位作產煤屬地憑證記賬使用;第二、三聯分別交縣區服務站、市煤管站派駐縣區服務站統計結算使用;第六聯:企業留存記賬使用;第七聯交市煤管站派駐縣區服務站,轉送國稅部門作為征收國家稅收依據;第八聯交市煤管站派駐縣區服務站,轉送地稅部門作為征收地方稅收依據。第三條 內銷票一式七聯,聯次依次為:第一聯:統計結算;第二聯:購貨單位;第三聯: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煤管站;第四聯:計量稽核;第五聯:企業存根;第六聯:市國稅局;第七聯:市地稅局。內銷票各聯次使3、用功能:第一、三聯分別交縣區服務站、市煤管派駐縣區服務站統計結算使用;第二、四聯隨車同行,其中第二聯交購煤單位作為購進原煤憑證,第四聯作為車輛運輸途中稽查稽核備查憑證;第五聯企業留存記賬使用;第六聯交市煤管站派駐縣區服務站,轉送國稅部門作為征收國家稅收依據;第七聯交市煤管站派駐縣區服務站,轉送地稅部門作為征收地方稅收依據。第四條 煤管票打印操作,第一步:新開票,錄入車輛、煤種等信息,過皮重,寫卡完成;第二步:讀取信息卡,核對信息,過毛重;第三步:核對票種、票號與系統所顯示票種、票號是否一致,確認打印信息無誤后開始打印;第四步:在打印完好的煤管票各聯次上加蓋銷售專用章(注意不要蓋在數字上);第五4、步:分好聯次按票號順序整齊擺放。第五條 若票據打印錯誤或不完整,應將票據作廢注明原因,并且在作廢票據上注明替代票據的票號,最后加蓋銷售專用章和作廢章。第六條 作廢票據的聯次分配,外銷票作廢后將第一、二、六聯排放在第二聯票據中,第三、四、五聯排放在第三聯票據中,其余各聯按聯次依序排放;內銷票作廢后將第一、四、五聯排放在第一聯中,第二、三、六、七聯排放在第三聯中。第七條 每本票據打印完成后,應及時將煤管票分聯次按票號依次從小到大整理整齊裝訂成本(作廢票據按本章第六條規定排放在其中)。第八條 票據在交回票證管理室前應仔細檢查,看是否有遺漏、放錯、未蓋章、排序混亂。交回后應及時正確注銷所領用票據。第二5、章 煤管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更好的為本公司煤管票使用單位服務,方便工作,提高票據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公司煤管票由銷售部統一管理分配。根據本公司財務制度規定各購煤單位從本公司購買煤炭帶煤管票,需根據本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交納相應的煤管票使用費。第三條 各購煤單位購煤需使用煤管票時,應向銷售部票證管理室申請備案,銷售部票證管理室應根據其需求量及時統一進行分配,不得無故拖延。第四條 銷售部所管理磅房,未經票證管理室授權不得給任何本公司購煤單位開具煤管票。第五條 銷售部所管理磅房,未經公司授權堅絕禁止向非本公司煤炭業務的煤炭運輸車輛開具煤管票。第六條 各個煤廠銷售從其他煤礦購買的煤炭時,未經6、公司書面授權禁止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煤管票。第七條 各煤管票使用單位,應做好煤管票的保管、登記、交接等工作,以避免票據的遺失、損壞。若有單位丟失或損壞煤管票,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第八條 每份煤管票的各聯次加蓋銷售專用章后方可分發使用,作廢的還應加蓋作廢章;各單位應根據本制度第一章第二、三條規定正確使用煤管票的各聯次,不得亂用。第九條 各單位在每本票據打印完成后,應及時將煤管票分聯次按票號依次從小到大整理整齊裝訂成本(作廢票據按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條規定排放在其中),交回票證管理室。未按規定排放聯次的視同違反本章第八條規定。第十條 裝訂要整齊整潔、票號從小到大依次排序,票面要為同一順序,不得橫豎反正亂排7、。第十一條 若因打印錯誤需要作廢,在作廢的煤管票上注明原因,并注明替代票據的票號,最后在各聯次加蓋作廢章。第十二條 煤管票的作廢和打印,應與煤票管票打印系統記錄一致。各單位在使用時應注意核對。第十三條 各煤管票使用單位應將用完的整煤管票及時交回,各煤廠可整本用完時交回;銷售部所管理磅房,不管是否整本用完,次日必須交前一日用過的煤管票。整本煤管票封皮噸位,應與封皮裝訂的單份煤管票累計噸位相等。第十四條 票證管理室應根據各使用單位交回的煤管票及時統計核算各購煤單位的煤管票使用情況。第十五條 票證管理室應根據煤管站和本制度的規定仔細檢查各使用單位交回的煤管票。第十六條 票證管理室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更8、換煤管票。第十七條 票證管理室應每月與客戶進行對賬并簽字確認。第十八條 當管理人員根據本制度作出處罰決定時,任何人員不得防礙、阻止本制度的執行。第三章 處罰規條第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三、十五、第十六條規定的,員工每次罰款人民幣200元,單位每次罰款人民幣500元以上。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四、七、八、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員罰款人民幣500元,帶班班長罰款人民幣200元,單位罰款人民幣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罰款人民幣1000元以上直至開除,單位罰款人幣2000元以上,并承擔造成的損失。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第二章第五、六條的規定,員工直接開處;單位罰款人民幣100000萬元以上,直至終止合作關系,并由其承單損失。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八條,罰款人民幣2000元以上。第五條 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作出處罰后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在3個工作日內拒不執行的,直接從工資和貨款中扣除,并停止供票、供煤。第四章 附則第一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第二條 本制度修訂由銷售部發文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