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員工辭退及辭職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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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51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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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員工辭退及辭職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優化崗位人力配置,進一步強化公司員工素質,更好的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使新進員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工作環境,加強對員工的入職、辭退、離職等環節進行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辭職管理第二條 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愿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愿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技術類員工辭職以一個項目為節點,待項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第2、三條 辭職流程: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辭職申請單,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并與本人溝通后簽署意見將辭職申請交主管人力資源的常務副總審批,對于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力資源部索要離職審批交接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力資源部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七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3、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八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所在部門經理,提前15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辭職申請單,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待各項工作交接完畢,方可離開公司。第三章 辭退管理第九條 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征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第十條公司因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或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1)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擅4、自離職為其他 單位工作且事實情節重大,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5) 不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私自將公司合同、文案、技術文檔、核心技術資料、業務機密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個人或公司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10)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1)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12)為個5、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3)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12)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13)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1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15)員工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內部勞動力市場又找不到適當工作者;(16)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進行崗位調動后仍不合格者;(17)隱瞞個人婚姻狀況,簡歷造假者。 第十一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運營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本公司按第十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日通知當事人,并6、說明解聘理由,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1. 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2.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3. 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十二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領導辦理簽證,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三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整理。 第十六7、條 本公司下屬各部門,發展或辭退員工,必須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和建議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考核、審查,上報常務副總審核交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批準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將直接視為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第四章 財務結算第十八條 離職人員的工資計算:1、離職人員當月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績效系數)當月實際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應休息天數)+應補項目-應扣項目;2、離職人員在績效考核工資計算完以前離職的(一般為每月3日),考核系數為1;4、自動離職人員工資當月工資一律不予結算;5、辭職人員8、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離職的,需按合同要求賠償公司損失(合同一般約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試用期員工無須提前通知);6、公司勸退員工應提前30天通知(合同特別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公司無須提前通知,并不給予工資以外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7、如若員工無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因業務緊縮需減少一部分員工時,應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8、對于違反公司關于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中有關解雇條款的員工,公司無須提前通知即可立即解雇該員工,并不給予工資以外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如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員工憑離職審批交接單到財務部結9、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固定資產管理員處辦理資產移交工作,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后須在離職審批交接單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辭職手續和工作交接手續。單位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工資結算單,再到財務部領取工資。第二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辦法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的,經人力資源部查證后,提出對管理者的考核意見;2. 符合公司規定的辭退條件,而部門主管不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二條 附則本規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