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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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53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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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一)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二)規范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為員工提供職業發展通道,從而激勵和促進員工不斷進步和提高;第二條 任職資格管理的原則(一)以職位管理為基礎,以支撐公司的業務為根本出發點,其管理、評價、提升均以職位需要為依據;(二)關注員工任職能力的提升,關注績效優秀的員工;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技術類員工,包括設計、工藝人員。第二章 任職2、資格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四條 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是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公司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下設各分子公司任職資格小組。第五條 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組成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相關領導、技術系統主要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部長及外部知名的技術專家和人力資源專家組成。(委員會名單另行規定)第六條 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一) 確定公司任職資格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二) 審批任職資格評審的標準和政策;(三) 確定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委員和各任職資格小組成員;(四) 負責公司級(主管工程師及以上)任職資格的評價工作;(五) 審批各任職資格調整方案、3、任職資格職種變更方案;(六) 對任職資格管理過程中的特殊問題進行決策。第七條 總師辦職責總師辦是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的秘書機構,其主要職責有:(一) 制訂公司任職資格管理的政策與細則;(二) 維護健全公司的任職資格管理體系;(三) 組織和指導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工作;(四) 監督、審核任職資格評審程序的合法化;(五) 組織制訂技術系統各職種任職資格調整方案、晉升方案,提交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六) 受理技術系統任職資格評審結果的申訴,提交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討論確定;(七) 牽頭組織公司級技術系統任職資格評定、績效考核、培訓等相關工作。第八條 人力資源部部門職責人力資源部對技術系統4、任職資格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協助總師辦完成相關日常工作,做好服務工作。第九條 任職資格小組職責在委員會下,在各分子公司設任職資格小組,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任職資格標準的制定、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是各單位任職資格管理的具體執行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 設計部門內各職種任職資格評審方法;(二) 初審部門內部公司級任職資格;(三) 評審部門內部非公司級(主管工程師以下)任職資格;(四) 提出部門內任職資格調整建議。第三章 任職資格分級及等級標準第十條 技術類任職資格分級(一)在企業既定的戰略規劃與研發組織體制下,根據相關領域的5、知識、技能與實務經驗,從事產品設計、工藝改進及設備改良與維護等工作的職位; (二)分為6個職層:首席工程師、主任工程師、主管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第十一條 任職資格標準任職資格標準從稱職勝任角度出發的,主要建立以結果導向的技能、行為標準,是衡量某一職種專業人員行為能力的標尺。具體見附件。第十二條 任職資格標準建立原則(一) 業務驅動原則;(二) 牽引性原則;第十三條 任職資格標準開發和維護總師辦定期(每兩年)收集匯總任職資格標準的修訂意見,組織各任職資格小組評估任職資格標準的適應性,如有修訂的必要,由各任職資格小組提出任職資格標準的修訂意見,總師辦制訂相應方案,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6、會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第四章 任職資格等級評審體系第十四條 任職資格評審的周期及范圍公司每年實施一次任職資格評審。技術系統內滿足條件的員工均可申請任職資格評審,評審時間為相應年份的員工年度考核結束后兩月內。第十五條 評審的程序(一) 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年度績效考核結束后召開預備會,宣布任職資格評審原則、程序和各技術等級名額;(二) 符合申報條件的員工填寫任職資格等級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三) 材料審查:1、總師辦負責審查申報主管工程師及以上任職資格等級人員的材料,各分子公司指定相關部門審查申報主管工程師以下任職資格等級人員的材料。2、人力資源部配合材料審查機構的工作,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7、性進行抽查和監督。3、申報主任工程師、首席工程師的人員必須接受綜合測試,綜合測試由專家小組成員組成,也可委托外部機構進行測評。申報主管工程師及以下的人員應接收書面測試,具體測試題目由總師辦組織編制,并制定評價標準,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四) 專家小組評審:專家小組評審由述職和答辯兩部分組成(附:專家小組成員名單)1、述職:競聘者就履職工作表現,經驗心得等方面進行闡述。2、答辯:答辯采用半結構化方式,評價小組根據情景模擬題本(針對競聘任職資格職等的任職資格標準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標準、知識,技能,經驗成果要素等制定)進行提問。3、評委打分:評委根據競聘者的述職和答辯情況,當場評分。(五) 競聘:8、通過審查的申報者,進入競聘環節,競聘大會工作程序如下:1、競聘者根據競聘等級任職資格標準的要求,限時競聘演講,陳述競聘理由、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改進與提高、工作目標等。2、競聘者回答評審組現場提問。3、評委當場表決:通過率未達到90%的競聘者直接淘汰,通過率超過90%(含)的競聘者,任職資格等級認證通過。(六) 程序審核專家小組將通過競聘的結果提交總師辦,總師辦對其評價程序進行審核,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評價程序不符合要求,總師辦可以提出否決意見,并上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進行相關處理;如果評價程序符合要求,總師辦將評價結果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主任工程師及以上報總經理辦公會認定。(七) 公9、示評審結束,總師辦應將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人。本人持有較大異議的,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總師辦提交書面申訴。申述意見由總師辦負責核實,并報技術系統任職資格委員會裁決。總師辦將經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的任職資格評審結果在公司內部上墻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三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任職資格管理小組或小組成員任職資格評審(一) 任職資格管理小組成員,不得參與比自己申報任職資格等級更高的評審;(二) 評審成員可參加跨部門的任職資格評審;(三) 各任職資格小組成員如出現任職資格降級的情況,應免除其任職資格小組成員的職務。第十七條 第一次參加認證的員工(一)剛畢業滿1年的員工:一般從初始任職資格開始申請10、認證(工作能力強、業績優秀的員工,資格級別可破格晉升);(二)社會招聘人員1、擬聘崗位有特殊要求,按擬聘崗位要求的資格級別開始申請認證; 2、擬聘崗位無特殊要求,根據應聘者的個人情況和應聘的職位,經總師辦與應聘者協商后,報主管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3、調動人員,總師辦根據原單位所聘任職資格等級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4、公司引進特殊專業人才的任職資格等級,在人才引進前,由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進入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后,暫定試用期任職資格層級。試用期滿后,再正式確認其初任任職資格層級,申報程序同前。(三)現有人員的初次認證: 通過對所具備職稱證書11、和工作經驗的自查、自身能力水平的評價,以及與本職種各等級任職資格標準的對照比較,確定申報的任職資格等級。第十八條 轉崗的員工(一)其他系統轉入技術系統的員工按照從事崗位的任職要求確定要申請的資格類別和級別,原則上級別不高于原已獲得的資格級別。(二)技術系統的員工轉出到其他系統,按其他系統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三)原已獲得任職資格等級的員工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但在應用時僅作為參考信息。第五章 任職資格調整第十九條 任職資格等級調整(一)正常情況下,已獲得的任職資格等級有效期三年。三年內無變化的,三年后必須重新評價。(二)有特殊貢獻可以破格晉升。(三)對企業重大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并接受相應處分的員工,12、取消其當年任職資格等級晉升資格。(四)在股份公司任公司級領導的,在分子公司任班子成員的,其已取得任職資格等級不再保留。第二十條 任職資格破格晉升任職資格破格晉升,是指不受規定工作經驗、學歷和職稱與證書、業績考核等限制,經過一定程序,由相關任職資格小組評議通過,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生效的任職資格升級。破格晉升只調整任職資格等級。(一)以下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任職資格破格升級:1、在專業業務發展、新業務開拓等方面取得特殊成就或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者;2、新調入的特殊人才;3、其他由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提出的人選。(二)破格提拔的,由各任職資格小組審核后,報技術系統任職資格管理13、委員會審批。(三)申請任職資格破格升級的員工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總師辦接到申請后,組織員工所屬任職資格小組評議通過,報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生效。第二十一條 任職資格等級取消對企業工藝、質量、設備等重大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員工,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當期任職資格等級晉升資格,并解除現期受聘任職資格等級。具體操作辦法由所屬單位或總師辦提案,各任職資格小組審核,報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生效。第六條 其他第二十二條 薪酬標準獲得任職資格聘任的員工,可享受對應級別的工資標準,詳見薪點表。任職資格等級調整的員工下年度的薪酬標準也相應進行調整詳見薪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凡有以下行為者,公司將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提交總經理辦公會:1、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2、各級組織者徇私舞弊的;3、組織者在整個評審過程中管理混亂,造成群體混亂影響的。第二十五條 保密評價小組在評審開始之前將考題視為機密文件妥善保管和處理,不在任何場合談論與考題相關的內容,確保考試機密不會泄漏。凡是泄露試題的,一經查實上報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委員會進行相關處理。第二十六條 研發人員及其他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條 附則(一) 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屬總師辦。(二) 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總師辦負責補充。(三)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