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對外擔保審議程序及合同訂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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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57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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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對外擔保審議程序及合同訂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公司的財務安全,規避和降低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擔保(試行)、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xx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2、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擔保是指公司為債務人(被擔保方)進行資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 子公司是指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對外擔保事項實行公司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擔保。 第五條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告知公司,以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3、六條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公司作出的任何擔保行為,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議審議。 第八條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九條被擔保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因公司業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的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務關系的法人; 2、經營和財務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較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3、被擔保方或第三方其合法擁有的資產能夠提供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的反擔保; 4、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5、提供的財務資4、料真實、完整、有效; 6、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第十條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5、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5、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5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除上述第十條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外,其他擔保由董事會審議批準方可辦理。由董事會審批的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董事會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時,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二條公司可在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十三條子公司對外擔保的操作程序: 1、可由擔保方董事會批準的對外擔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按有關6、規定,先由子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同時在董事會決議上明確注明:“此擔保事項須經XXXX股份有限公司批準后方有效。” (2)xx股份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此擔保事項生效。 2、須由擔保方股東(大)會批準的對外擔保操作程序: (1)各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按有關規定,先由子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同時在董事會決議上明確注明:“此擔保事項須經XXXX股份有限公司批準并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方有效。” (2)xx股份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該擔保事項。 (3)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此擔保事項生效。 第十四條擔保對象應提前向公司提出書面擔保申請,將擔保項目的相關資料及需擔7、保的額度等報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及分管領導。公司相關機構和分管領導對擔保對象報送的擔保資料進行審查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查。經總經理初審確認后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通過后如有必要再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擔保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申請表2、被擔保借款及擔保情況書面說明; 3、被擔保人基本資料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貸款卡); 4、被擔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企業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6、被擔保人有關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說明; 7、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為提高辦事效率,公司在收到擔保資料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將擔保事項提交董事會或8、股東大會審議的決定并通知擔保對象。 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公司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擔保對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后1個工作日內必須告知公司。 第三章反擔保 第十六條公司為被擔保方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謹慎判斷反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反擔保的可執行性,并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公司不得接受被擔保方已經設定擔保或其他權利限制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或質押。 第十八條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十九條公司與被擔保方簽訂反擔保合同時,應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同時辦理抵押物、質押物登記9、或權利出質登記,或視情況辦理必要的公證手續。 第四章擔保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條擔保必須訂立書面擔保合同。 第二十一條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方可訂立擔保合同。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定前,與擔保相關的部門及責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簽訂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必須持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該擔保事項的決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具的對外擔保文件,由董事長或經董事長授權的簽訂人簽署。 第二十四條簽訂人不得越權簽訂擔保合同,也不得簽訂超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授權數額的擔保合同。 第二十五條擔保合同需由公司總法律顧問(或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10、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明顯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條款或可能存在無法預料的風險條款,應當要求對方刪除或更改。 第二十六條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中下列條款應當明確: 1、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范圍; 5、擔保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對外擔保涉及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對外擔保的主要職能管理部門。 1、公司在決定擔保前,由被擔保方提供經營、財務、資信等基本資料,經公司財務部對被擔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驗證,確認資料的真實性后,提出可否提供擔保的書面報告,報公司財務總11、監、總經理初審確認后提交公司董事會。 2、具體經辦對外擔保手續; 3、對外提供擔保之后,及時做好對被擔保人的跟蹤、監督工作; 4、認真做好有關被擔保人的文件歸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法律事務部是公司對外擔保的協同管理部門。對外擔保過程中,公司法律事務部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起草或從法律上審查與對外擔保有關的一切資料及文件; 2、負責處理對外擔保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3、本公司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后,負責處理對反擔保人的追償等事宜; 第二十九條公司投資證券部是公司對外擔保的協同管理部門。對外擔保過程中,投資證券部的主要職責如下: 1、對擔保事項涉及信息披露的內容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2、起草12、對外擔保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3、辦理對外擔保事項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三十條公司財務總監、董秘應審核擔保對象及各職能部門的有關書面報告,提出擔保意見報公司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應根據各擔保匯總資料進行初審,作出是否提交董事會的判斷。 第三十二條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資料,認真審查被擔保 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發展前景、信用情況及償債能力,對擔保事宜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審慎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董事會可在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公司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發表獨13、立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章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必須各自切實履行好對外擔保的職責,降低擔保風險。 第三十六條各子公司須定期向公司報告擔保事項的變化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及時向決策層匯報。 1、及時了解、掌握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資金使用與回籠情況; 2、定期向被擔保方及債權人了解債務清償情況; 3、定期向被擔保方收集財務資料,準確掌握被擔保方的基本財務狀況; 4、一旦發現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情況出現惡化,應及時向公司決策層匯14、報,并提出對策建議; 5、如發現被擔保方有轉移財產等躲避債務行為,應協同公司法律顧問事先做好風險防范措施; 6、提前二個月通知被擔保方做好清償債務工作(擔保期為半年的,提前一個月通知)。 第三十八條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九條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如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四十條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要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應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加強對對外擔保的檔案管理。 15、1、公司對外擔保檔案管理應當與對外擔保同步進行,全面收集、整理、歸檔從申請到實施各環節的相關文件資料,保證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有效。 2、擔保合同訂立后,由公司財務部指定專人對主合同副本、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抵押權、質押權憑證等擔保文件及相關資料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登記備案,定期對擔保業務進行整理歸檔、統計分析和檢查清理。 3、子公司經公司批準簽訂對外擔保合同的,應將擔保合同復印件及時交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七章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xx證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和網站16、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投資證券部,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2、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全體董事應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擔保產 生的債務風險,并對違規或過失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相關人員未能正確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處分。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XXXX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