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及獎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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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58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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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及獎金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薪資制度股份公司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制定員工的工資及津貼。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一般正式員工。有關派外及駐外員工的工資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基準工資及每年分兩次發放的定期獎金而言。 第四條 1.公司以員工勞動強度、責任大小、專業性等為標準,作為支付酬勞的依據。 2.未執行任務的工資,則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規定辦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務執行者,不予支2、付工資。 第五條 工資結構如下圖所示(圖 11-1 ):第六條 1工資經扣除第八條所規定的內容扣除額后,須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員工。 2支付工資時,要詳細列出各項津貼及扣除額。 第七條 工資計算時總額如有未達到元的尾數產生,一律將其四舍五入。 第八條 下列各項規定,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工資所得稅。 2勞保費及團體意外保險費。 3員工宿舍、伙食費、工作服個人負擔部分。 4公司內部定期優惠存款。 5工會會費。 6員工向公司貸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優惠存款。 第九條 除法令規定的扣除額外,勞工組織協定規定下的特別扣除額。 第十條 領取工資時,必須依照規定的手續,在支薪簿上蓋章以便查核。 第十3、一條 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超領時,應立即歸還超出額;否則,可以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該超出部分。 第十二條 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自發生日起兩年內未行使時,則視為棄權。 二、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十三條 1工資計算期間為前一個月的16日到該月的15日;并于該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員工。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員工,并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條 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維持生計的撫養家屬,遇到下列非常情況時,可以向公司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已出勤的時間應得工資為限。 1生育、受傷、疾4、病,或意外災害。 2結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條 員工死亡、離職或解雇時,本人或其撫養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給予工資事宜,從請求日起七日內,公司應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第十六條 計時工資通常作為計算起時勤務津貼的依據。計時工資的基準額(即小時工資額)等于每月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每日勤務時數。 每月勤務時數的計算方法為: 每月勤務時數=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時12(月)=176小時/月 第十七條 1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員工工資,按日計算: (1)新聘者;(2)離職或遭解雇者;(3)停職而復職者;(4)其他。 2按日計算工資方法 (1)符合上述(1)、(2)、(4)項規定的員工工5、資=基準內工資 (該月應出勤日數-停職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第十八條 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有所變更時,則按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 2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員工出勤日數依下列基準給付。但年度帶薪休假均視為出勤。 (1)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時,則給付100%的津貼額。 (2)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則給付50%的津貼額。 (3)該月的出勤日數未達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二分之一時,則不給付津貼。 第十九條 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休假時的工資規定如6、下: 1因年度帶薪休假而缺勤時,應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2員工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假或喪假)時的工資,可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3因生產而休假時,公司須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產假(56)天,按平常出勤時的工資給付。 第二十條 員工請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于缺勤未滿一個月的,應予以支付基準內工資。 2因業務外負傷疾病而缺勤持續達一個月以上的,該部門主管對于該停職的員工,除代為申請勞保醫療給付及團體意外除給付外,還要向人事部門申請留職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請假時,其工資按下列方式扣除: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準工資缺勤日數/30 4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時,以307、分鐘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10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的工資。 第二十一條 試用時期的員工工資,按基準內工資的80%給付。 三、基準內工資 第二十二條 1公司綜合評估員工的職務、能力、技術、經驗以及學歷等的因素, 以決定其基本工資標準。2凡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則按55歲時基本工資時間內執行緊急工作時,按下列規定給付津貼:表11-1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及營業所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責任津貼: 1自總公司調派者,每月津貼1500元。 2當地應聘者,每月津貼1000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無自用住宅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房屋津貼: 1有無養親屬者,每月津貼1000元。 2單身者,每月津貼500元。 3其他,8、居住親屬家庭者,每月津貼500元。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于須撫養親屬的員工,依下列規定給付親屬撫養津貼: 1撫養家屬的范圍: (1)公司對于須負擔家計,并提供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給予津貼, 下述親屬為給予撫養津貼的對象: 配偶; 滿60歲以上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 未滿18歲弟妹及子女但年滿18歲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讀時,則隨其學業結束而停止; 撫養親屬為身體殘障者,則不受年齡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為撫養人時,須提出書面材料證明其撫養人 并未受他人撫養或社會救濟金補助。 (3)對于同一撫養對象,公司中有兩人以上具備撫養資格時,則擇其中一適當者給付。 (4)撫養親屬最多以三人為限。 29、撫養津貼給予標準: (1)配偶為1800元。 (2)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二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500元。 (3)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三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400元。 第二十七條 員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單程距離達10公里以上時,按下列規定給付交通津貼: 1支付標準 (1)由公司認定最當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額作為給予的標準。 上班路線及交通工具,以經濟合理的路線為原則; 個人以學生月票、次數票、員工折扣票等方式購入時,則依實際購票費給予100%的津貼; 基于社會殘障福利政策獲得免費定期月票時,則不支付交通津貼;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2)員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則依據上表所列給付10、標準1.2支付。 2支付限額:每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元。 3員工委托公司代購定期月票時,即不再給付津貼;但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時,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四、基準外工資 第二十八條 1因公司業務需要,必須在勤務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則依據計時工資額135%作為時間外勤務津貼。2因災害或其他無法抗拒這理由造成業務上的停頓時,經四周中平均下來每周勤務時間不超過38小時,;則該月時間外勤功原則上不予補助津貼。 第二十九條 從晚上10時到翌日清晨5時止從事深夜勤務者,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深夜勤務津貼。 第三十條 因不定時勤務,必須在勤務時間外執行時,依計時工資額130%作為不定時勤務津貼。 第三11、十一條 從事特殊勤務的員工,依據其職務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以8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付津貼800元,但非專職員工,每次僅付給津貼100元。 2以10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津貼1000元。 3臨時勤務者,依據每次勤務時間乘以計時工資的50%為津貼。 4單身宿舍勤務 (1)宿舍事務員,每月津貼1200元。 (2)宿舍事務員、廚師,每月津貼700元。 (3)宿舍事務員、伙食采購,每月津貼600元。 5警衛勤務者 (1)基本工資未滿20000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350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10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250元 (2)基本工資超過20000元,未滿25000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45012、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15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300元 (3)基本工資超過25000元以上者 每晝夜間勤務,500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200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300元 第三十二條 1在休假日時,因業務需要必須到公司加班者,則每小時工資以計時工資150%作為休假日勤務津貼。 2前項勤務時間,因業務上需要而超過8小時/天時,其超時工資以計時工資200% 作為處長勤務的津貼。 第三十三條 奉命于休假日執行務者,若在翌日即給予補休時,給予計時工資40%的補休津貼。 第三十四條 1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工廠間的調職,使通勤時間較原來通勤時間來回超過二小時以上者,每月應補助600元津貼。但利用公司通勤13、汽車者,每月僅補助350元津貼。 2居住地距最近的車站達3公里以上的調職員工,須自備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車站搭車時,每月補助300 元的保管費。五、加薪 第三十五條 1公司根據營業成長狀況,每年在12月31日實施加薪。 2加薪原則上以基本工資調薪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 凡去年年底前進入公司的員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務者,則從12月31日起實施調薪。 第三十七條 1 公司根據和工會協議后訂出的基準額,原則上依各人的能力、職務、考績、勤怠等來決定加薪的標準。 2年度缺勤日數達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核算: 3員工缺勤的計算除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外,對于業務上的負傷疾病及女性員工 14、因生育缺勤時,則不予扣除。 4年滿55歲以上的員工,則以55歲平均加薪額75%作個人加薪的標準。 5除上列各項外,其余詳細加薪基準,則視每年營業成長比例另行制定。 六、獎金 第三十八條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狀況及各人貢獻的大小,獎金原則上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三十九條 1上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則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條 上半年度獎金的給付對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下半年度獎金的給付對象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 第四十一條 獎金給付的標準是根據與工會協議后15、所定出的基準額,結合員工的考績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結果,以下列標準給付: 1獎金支付額按下列方式計算:(基本工資資格乘數修正率+ 家屬撫養津貼支付月數)出勤率+核定額。 2資格乘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3修正率即每年營業成長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計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數+一般缺勤日數15+遲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該年底所訂的工作日數 (2)出勤率未達30%者,以30%計算。 (3)缺勤日數的計算時間從6月16日(或12月16日)開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為正式員工者,依據其出勤月數及前項的出勤率計算出應給付的資金。 (5)因公殉職員工,其資金依前項計算方式計算并發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業津貼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經營權的變更或經營不佳而被命令歇業時,須支付平均工資的60% 作為員工的歇業津貼。 第四十四條 因天災等不可抗拒意外災害歇業時,歇業津貼由公司和工會協議確定。 八、附則 第四十五條 1對于本規則所未規定的事項,則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實施。 2對于本規則的規定產生疑義時,由人事部門作出局面說明。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