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機構出納管理制度2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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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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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機構出納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現金收付與調撥第三章票幣整點與兌換第四章現金運送與寄庫第五章反假人民幣第六章錯款處理第七章有價物品管理第八章庫房管理第九章查庫第十章出納機具管理第十一章出納交接第十二章機構與人員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我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出納工作行為,加強出納工作管理,提高出納工作質量,切實保障現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2、章,結合我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在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省、地(市)、縣(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所屬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以下簡稱信用社)辦理出納業務均應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信用社出納工作的主要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制度,切實進行柜面監督;根據業務需要,辦理現金收付、整點以及損傷票幣、大小票幣的兌換,代理各種債券的保管、發行與兌付;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加強開戶單位及個人現金管理。調劑、調運各種票幣,做好現金供應和回籠工作; 加強庫房管理,做好現金、貴金屬、有價物品和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使用、調運工作,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安全防3、范工作; 宣傳愛護人民幣,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配合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做好反假1幣、反破壞人民幣的工作; 加強柜面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揭露貪污盜*竊和各種違法活動;第四條 信用社出納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基本規定:收入現金,先收款后記賬;付出現金,先記賬后付款;收入的現金,未經整點,不得對外付出;付出的現金,票面要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通標準;每日營業之前、營業中間、營業終了,應清點款箱,核對賬款,無誤后方可入庫;堅持定期與不定期查庫,嚴禁挪用庫款和白條抵庫,做到賬款、賬實相符;維護國家利益和信用社信譽,堅持服務與監督并重;嚴格執行大額現金審批、備案制度。出納人員變動,必須辦理交接手續4、。第五條 縣級聯社對管轄網點的庫存現金、綜合柜員制柜員的錢箱額度,實行限額管理,超出核定限額須及時繳存。第六條 各級機構應當重視、支持出納工作,相關業務或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出納工作的檢查和督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構財務會計部門要指定專人做好出納管理工作;各營業機構應根據對外柜臺服務不同的勞動組合形式,相應的配備出納人員,做好出納的具體工作。 回復 舉報 赤火 赤火 當前離線 注冊時間2006-6-16最后登錄2012-4-14閱讀權限60積分911帖子733精華0UID1322 高級用戶高級用戶, 積分 911, 距離下一級還需 89 積分串個門 加好友 打招呼 發消息 4樓 發表于 205、11-5-22 17:32:36 |只看該作者 第二章現金收付與調撥第八條凡在信用社開立賬戶的單位,其收支現金應當接受信用社的監督。第九條現金收付必須依據有效的會計憑證辦理,堅持手續完備、責任分明、一戶(筆)一清、當面點清。綜合柜員制應做到“實時處理、自辦自核”,非綜合柜員制要做到“雙人臨柜、換人復核”。未經復點核對的票幣不得調出、收存和對外支付。第十條現金出庫:設有專用金庫房的營業機構,臨柜人員應與有關人員辦理現金出庫手續,并登記現金出入庫登記簿;庫款(箱)交由聯社實行統一集中保管的營業機構,出納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向押鈔人員辦理庫款(箱)交接手續,做到手續嚴密,數字準確,確保款箱鎖和封簽完好無6、損。第十一條現金收入:現金收入應當堅持“先收款,后記賬”的原則。雙人臨柜收取現金時,會計人員在收到客戶的現金或現金繳款憑證初點核對后,按照客戶要求做業務交易,打印出相關交易憑證,連同現金和憑證(附件)一起交出納人員收款。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人員遞交的憑證(附件)和現金,仔細清點現款,核對無誤后在交易憑證的正面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名章,并將憑證交會計人員復核。經復核無誤后,由會計(復核)人員將有關憑證回單聯或存折(單)退交客戶收執。綜合柜員制收取現金時,臨柜人員在收到客戶的現金清點核對現款無誤后,按照客戶要求在授權范圍內或經授權后做業務交易,打印相關交易憑證,并在交易憑證的正面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名章,將7、有關憑證回單聯或存折(單)退交客戶收執。第十二條現金付出:現金付出應當堅持“先記賬,后付款”的原則。雙人臨柜付出現金時,出納人員應根據已審核并記賬的會計憑證辦理。付款前,出納人員應認真審核憑證,按憑證金額和客戶需要進行幣種配款,在憑證的正面加蓋現金付訖章和名章,無誤后將現金和付款憑證交會計(復核)人員。經復點現金無誤后,由會計(復核)人員將現金和存折(單)及有關憑證回單聯交給客戶。綜合柜員制付出現金時,臨柜人員根據客戶要求,認真審核付款憑證是否合法有效,在授權范圍內或經授權后做業務交易,打印相關交易憑證,按憑證金額和客戶需要進行幣種配款,在交易憑證的正面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名章,將現金和有關憑證回8、單聯或存折(單)交給客戶。配款時需拆捆的,應將鈔把全部復點,封簽、腰條要待營業終了賬款核對無誤后,方可銷毀;付出現金要當面點交清楚,銀行封簽(包括原封新票幣)對外無效。第十三條對現金收付量較大的客戶,可采取預約收付款辦法。預約收付款應當先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嚴密手續。預約收款、預約付款按上述現金收款和現金付款的要求辦理。第十四條現金入庫:營業期間的現金應當隨時放入現金尾箱或保險柜,中午停止營業或臨柜人員臨時離開營業室時,必須將現金尾箱或保險柜上鎖。每日營業終了,臨柜人員應將當日現金收付憑證合計數與當日機構軋賬單和庫存現金進行核對,經核對一致后登記現金出入庫登記簿,并經主管柜員驗收無誤后掃數9、放入錢箱上鎖,貸款借據及業務印章等亦應一并放入錢箱入庫保管。實行庫款(箱)集中存放的營業機構,須按有關流程和制度規定,交由縣級聯社統一委托的押鈔單位送達指定地點入庫保管。第十五條縣級聯社從人民銀行提取現金,應簽發現金支票交調款員。調款員從人民銀行領取現金時,應當查看封簽填寫是否齊全,券別和票面是否一致,然后分券別點捆、卡把,經加計總數并換人復核無誤后,方可裝箱(袋)封口上鎖裝車。運回本社(行)后,出納人員應當比照營業現金入庫手續驗收入庫。向人民銀行繳存現金時,應填制現金繳款單,出納人員比照營業現金出庫手續處理后,將現金與繳款單交繳款員。驗收入庫后,繳款員應及時將人民銀行簽章的現金繳款單回單交會10、計記賬。第十六條 同聯社管轄下的各營業機構(包括營業部)現金提取或繳存,由調出或繳存機構通過綜合業務系統相關交易,一律使用現金調撥憑證作為提取或繳存現金的憑證,實物現金由專業的運鈔單位或押運人員按規定程序完成。 第十七條 聯社清算中心與信用社(含分社,下同)現金調撥。信用社提現:1、聯社清算中心做聯社付現交易,打印一式三聯現金調撥憑證,第一聯由清算中心留存,第二、三聯連同現金放入錢箱由押運人員送交提現信用社。2、信用社收到現金清點無誤后,根據第二聯現金調撥憑證做信用社收現交易,在第三聯上簽名并加蓋其在清算中心預留印鑒后,放入錢箱由押運人員帶回聯社清算中心作傳票附件。信用社繳現:1、信用社做信用11、社付現交易,打印一式三聯現金繳款憑證,第一聯留存,第二、三聯連同現金放入錢箱由押運人員送交聯社清算中心。2、聯社清算中心收到現金清點無誤后,根據信用社交來的第二聯現金繳款憑證做聯社收現交易,第三聯加蓋清算中心現金收訖章后,退回付現信用社作傳票附件。第十八條 為了解決部分營業網點現金調撥路途較遠的問題,對配有運鈔車的信用社,在確保現金運送過程安全的前提下,分社可以在信用社提繳現金,并通過聯社清算中心做現金調撥交易,操作方法如下:分社提現先由現金調出機構做信用社付現交易,打印一式三聯現金調撥憑證,第一聯留存,第二、三聯連同現金由押運人員送交現金調入機構,再電話通知聯社清算中心。聯社清算中心根據現金12、調出機構電話通知,做現金出入庫查詢,根據查詢結果,先做聯社收現交易,再做聯社付現交易,打印一式三聯現金調撥憑證,作交易憑證附件,并電話通知現金調入機構。現金調入機構收到現金清點無誤后,留存現金調撥憑證第二聯,先做現金出入庫查詢,再做信用社收現交易,在第三聯簽名并加蓋其在聯社清算中心相同的預留印鑒后,退回現金調出機構作交易憑證附件。分社繳現先由現金調出機構的分社做信用社付現交易,再電話通知聯社清算中心,打印一式三聯現金繳款憑證,第一聯留存,第二、三聯連同現金交押運人員帶回現金調入機構的信用社。清算中心根據現金調出機構分社的電話通知,先做現金出入庫查詢,根據查詢結果,再做聯社收現交易;之后做聯社付13、現交易,交易成功后,電話通知現金調入機構的信用社,打印的一式三聯現金調撥憑證,作交易憑證附件。現金調入機構的信用社收到現金清點無誤后,留存現金繳款憑證的第二聯,在第三聯上簽名并加蓋信用社現金收訖章后,退回現金調出機構的分社作傳票附件;根據清算中心電話通知,先做現金出入庫查詢交易,根據查詢結果,再做信用社收現交易。 第三章票幣整點與兌換第十九條現金整點要求做到:挑凈、點準、墩齊、捆緊、蓋章清楚,利于現金存放、管理和支付。第二十條整點票幣時,應隨時挑出損傷票幣。整點券別為50元、100元的票幣時,經點鈔機初點后必須由手工進行復點,做到準確無誤。拆捆、拆把時,應先核對總數,未核對前,原封簽紙條不得丟14、棄。紙幣整點應當按券別分版平鋪整理,百張為把,十把為捆;硬幣百枚為卷,十卷為捆。第二十一條整點過的票幣不得折疊、折角;每把票幣用紙條捆扎,完整幣捆扎在票幣13處,殘損幣捆扎在票幣12處;成捆的票幣要用繩以雙十字捆扎,結頭處粘貼封簽。硬幣也應當分面值用硬幣器或手工整點,及時捆扎。第二十二條捆扎好的票幣,每把(卷)上須加蓋帶社(行)號或社(行)名的經手人名章;成捆封簽的社(行)名、券別、金額、封捆日期、封捆人名章和會計(復核)人員名章應當齊全。加蓋名章要做到位置規范、清晰可辨。第二十三條殘損票幣除按流通票幣整點外,還應對主幣分版捆扎,加蓋名章,成捆的應加具封簽。已湊成把的100元、50元殘幣和成捆15、的其他殘幣,應及時上交。未成把的100元、50元殘幣和未成捆的其他殘幣,入庫存放并與正常流通幣分開。第二十四條損傷票幣的兌換,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規定辦理。對于數額較大、損傷嚴重或難于鑒別的票幣,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凡發現圖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及漏印花紋等印壞的票幣,應予以收回,連同原封簽送聯社交當地人民銀行處理。第二十六條凡經挑剔和兌換收進的損傷票幣以及按人民銀行規定已停止使用和只收不付的票幣,按規定進行整點后,及時上繳。在收付、整點人民幣時,要隨時挑出損傷幣。損傷人民幣的挑剔應按照16、以下標準辦理: 票面缺少部分損及行名、花邊、字頭、號碼、國徽之一的; 票面裂口超過紙幅三分之一或損及花邊、圖案的; 票面紙質較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縫,或斷開而粘補的; 由于油浸、墨漬造成臟污面積較大或涂寫字跡過多,妨礙票面整潔的; 票面變色嚴重影響圖案清晰的; 硬幣殘缺、穿孔、變形、磨損、氧化損壞花紋的。第二十七條損傷票幣和主輔幣的兌換應堅持先收款后兌換款、換人復核的原則。 第四章現金運送與寄庫第二十八條現金的運送。委托押運應堅持“嚴守秘密、專車專人、兩人以上(不含司機)、武裝押運”的原則,被委托單位應具備合法的特殊行業資格,并與聯社簽訂押運協議,押運公司必須辦理現金押運保險;內部押運必須執行“17、雙人調款、雙人押運”的制度,確保押運現金的安全。第二十九條縣級聯社應根據業務正常需要,設立現金業務庫,負責轄內所屬營業機構的現金調繳款、庫款箱寄存的統一調運。押運人員運送現金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保衛規定中的押運紀律和協議條款。第三十條 具備相應條件的縣級聯社,對營業單位可采取集中寄庫方式保管庫款箱。寄庫雙方應當按照規范的寄庫操作流程進行,以明確各自的責任,并設立“庫款箱(包)交接登記簿”,嚴密交接手續。 第五章反假人民幣第三十一條各營業機構均應配備獲得生產許可證并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人民銀行審查合格的反假鑒別儀器。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額鈔票應當經手工和儀器雙重鑒別。對一時難以確定真假的票幣,出18、納人員應開給持票人臨時收據,并將可疑票幣通過聯社送當地人民銀行鑒定。第三十二條各營業機構發現假1幣一律予以沒收,并應當追查其來源,及時報告當地*機關和人民銀行。沒收假1幣時,工作人員應出示“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當面在假1幣正、背面加蓋“假1幣”戳記,做假1幣收繳處理,將打印的假1幣收繳憑證其中一聯交客戶收執。對沒收的假1幣應嚴格管理,賬實分開,并及時上繳聯社統一移交當地人民銀行。第三十三條凡發現變造的人民幣(如挖補、拼湊、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損壞、涂改等),應予沒收,但經追查確系誤收的,可按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給予兌換。第三十四條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假1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鑒別而誤收假1幣,由此造成19、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明知是假1幣而付給客戶的,一經查實,除由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錯款處理第三十五條發生出納錯款,應當逐筆登記會計出納業務差錯登記簿,及時組織查找,力求挽回損失。對當日查找無著落的錯款,應當向上級管理機關報告;千元以內報縣級聯社(行);千元(含)以上萬元以下的報地(市)管理機構;萬元(含萬元)以上的報省聯社。 第三十六條對當日查找無著落的錯款,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暫列“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得空庫或溢庫。待查清情況后,區別性質,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出納人員在工作中確屬技術性原因(由于書寫、計算、清20、點錯誤,機器故障等),發生現金錯款暫時無法查清的,應按照長款歸公,短款自補,待錯款查清后再做處理的原則處理,不得以長補短。同時對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屬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錯款,應當追究失職人員的經濟責任,并視情節、數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因貪污、挪用等行為造成短款或侵吞長款的,應當追回贓款并視情節數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錯款性質暫時難以確定的,應當組織專人清查,不得簡單草率處理,也不得久懸賬上,任其拖延。由于領導不力、用人不當、違章不究而造成的錯款,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查找無21、著落和確實無法挽回的出納錯款,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和列賬。第三十七條現金調撥過程中發現差錯,應當先檢查本機構在款項調運、保管、復點過程中是否發生問題或差錯。如經調查認定,確非本機構責任時,應當將有關證件及詳細經過及時提供調出機構查找。如查明是調出機構差錯,由調出機構處理;如不能確認調出機構責任,由調入機構按審批權限報損或報益。 第七章有價物品管理第三十八條有價物品應當堅持賬實分管原則。包括有價單證、抵(質)押物品,以及貸款借據等。第三十九條有價單證的運送、收付、出入庫,應當按照現金運送和現金收付及現金出入庫的要求辦理。每日營業終了,有價單證應當入庫保管,出納人員應當與會計人員進行賬實核22、對。第四十條辦理抵(質)押貸款,抵(質)押品需入庫保管時,須按規定程序操作。抵(質)押品返還時,出納人員憑合法有效手續辦理出庫,不得擅自抽出抵(質)押品給借款人或質權人。 第八章庫房管理第四十一條信用社的庫房設置應當堅固、隱蔽,并具備防火、防潮、防盜功能。庫房和守庫室的建造、安全設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銀行金庫標準。 第四十二條縣級聯社(行)庫房的設計方案應由省聯社會計部門和保衛部門共同審批,并經當地*部門審查。縣級以下機構庫房的設計方案統一應由管轄聯社會計部門和保衛部門共同審批,并報縣級*部門備案。竣工后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部門驗收。第四十三條庫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規定:所有現金、貴金23、屬、有價物品、業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等都應當入庫保管。庫內現金、實物應按券別、種類擺列。不成捆的鈔券,應裝箱加鎖,庫內不準散放未整點現金。庫內不準存放非保管范圍內的物品。設有營業金庫的聯社或機構,應堅持“雙人管庫、雙人守庫、同進同出、互相監督”的原則。對出入庫的款項、實物應當雙人辦理,相互復核,共同負責。除管庫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庫房。因查庫進入庫房應有領導批準或隨同,進入庫房前管庫員要查驗必備證件,并在查庫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僅設一名出納員的基層信用社,由出納員和會計人員分管庫房或保險柜的鑰匙和密碼,開關庫時要共同開庫、鎖庫,不得委托對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庫。并定期共同核對庫存,由會計人員在24、現金庫存簿上簽注“核對相符”或注明多缺數字后共同簽章。庫房應裝備兩把不同鑰匙的門鎖,并備有正、副鑰匙各一套。正鑰匙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管使用,不得將鑰匙隨意放置或交由他人代管,如有遺失應當立即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副鑰匙應由管庫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共同密封簽章后,交聯社有關部門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副鑰匙的交接要有簽收登記手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啟封動用;如需動用時,須經聯社分管領導批準,由管庫員及單位負責人共同啟封,并登記動用時間和原因。庫房開啟密碼的記錄亦按上述要求辦理。如人員變動,密碼應隨之更換,不得繼續沿用舊密碼。庫房改造按庫房設計報批程序辦理;庫房門、保險柜修鎖、換鎖及修理須上報聯社,由聯社25、指定有關人員修、換、理,并做好登記記錄。庫房管理應達到無火災隱患、無潮濕、無鼠咬、無蟲蛀,嚴防差錯和盜*竊事故的發生。庫內各種設施(防潮、滅火設備、防爆燈、應急照明燈、視頻監控和自動報警裝置等)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理與更換。第四十四條 凡入庫保管的現金、貴金屬及有價證券等,都必須登記入賬,出入庫時應通過相關交易打印出入庫憑證,做到賬款、賬實相符,責任分明,嚴禁以白條抵作庫存。第四十五條各機構應指定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警惕性高、有一定安全防范技能的正式職工擔任守庫工作。第四十六條非營業時間均應由兩名以上人員負責看守庫房,兩名管庫員(包括兼職)不得同時守庫。非守庫人員不準進入守庫室。26、守庫時應當建立守庫登記制度,并嚴格交接班手續。第四十七條各級管理機關相關部門應當不定期地查崗,建立守庫監督制度,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九章查 庫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查庫制度。營業機構的會計主管須堅持每日驗箱、每周查庫,營業網點負責人須每月查庫至少二次,節假日還必須重點抽查;縣級聯社須每季突擊查庫一次以上;辦事處須每半年組織對縣級聯社查庫情況的檢查;省聯社須每年對縣級聯社查庫情況進行抽查。第四十九條 查庫應遵循“保密、突擊”的原則,不得事先通知被檢查機構和有關人員,以確保檢查結果的真實性。查庫人員的查庫手續必須完備、程序合法,上級機構查庫應出具查庫介紹信和有效工作證、身份證等,經確認后方27、可進行。第五十條查庫的主要內容: 盤點庫存現金、有價物品、重要空白憑證,與賬簿進行核對,重點檢查有無白條抵庫和空庫;雙人管庫和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執行,庫房(保險柜)的鑰匙(鎖)的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登記是否齊全;庫房和守庫室的安全設施是否齊備、有效,裝置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庫房內是否干凈整潔,款項、實物擺放是否有序,票幣整理是否符合要求,有無蟲蛀、鼠咬及霉爛等現象,庫內是否存放非保管范圍內物品;營業終了是否堅持會計人員驗收入庫制度,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庫存限額是否合理,有無超限額庫存現象。第五十一條查庫過程中,出納人員應當自始至終在場陪同,回答查庫人員的詢問,服從查庫人員安排,但不能參加清查庫款。28、第五十二條查庫完畢,出納人員應對庫款重新清點核對,以明確責任。查庫后查庫人員應將查庫情況和問題在查庫登記簿上逐項登記,并由查庫人員和出納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時向被查機構負責人和聯社報告。 第十章出納機具的管理第五十三條出納機具包括出納工作中使用的保險柜、清分機、點鈔機、防偽鑒別器、捆鈔機等。出納機具應根據實際需要配置。出納機具的領發、使用、保管與交接,均應建立登記制度。第五十四條上級管理機構在配發機具時,應組織技術培訓,讓使用人員掌握機具的性能、操作程序,學會使用、保養和維修技術。第五十五條應建立出納機具的使用、保養責任制,實行定機、定位、定人、定責任。換人使用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章出納交接第五十六條凡出納人員調動、離職時,均應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現金、有價物品、重要空白憑證、庫房和保險柜鑰匙、印章、機具、警衛器械等。出納人員的調動、離職,應核對款、賬、物、簿,詳列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監交。未辦妥移交手續者不得離職。第五十七條出納人員臨時離職,也應當在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監交下向指定的代班人員辦理交接,進行賬、款、簿、實核對,并在交接登記簿上登記,做到交接清楚,責任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