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部門級制度建設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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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70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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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公司部門級制度建設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不斷促進公司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規范公司各類制度的分類、效力范圍及其規劃、起草、評審、發布、修訂和實施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現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制度的起草、審批、執行、監督、修訂、廢止等管理。第三條 制度管理原則(一)符合性原則: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二)前瞻性原則:從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經營環境的快速變化而頻繁修改。(2、三)實效性原則:從公司運營實際出發制定制度,認真調查研究,確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四)系統性原則:從公司全局出發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間相互沖突。第二章 制度分類第四條 公司級基本管理制度一、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綱領性與指導性,且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的制度文件。二、以“xxx管理體系”和“xxx管理制度”等命名的制度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各類管理體系文件、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員工管理手冊。第五條 公司級專項管理制度一、規范公司各項專業職能活動的職能管理制度,是職能部門的綱領性文件。二、以“xxx管理辦法”、“xxx技術標準”等命名的制度文件,包括:業務范圍橫跨若干部門但以某個部門為主體的部門級制度。第3、六條 部門級管理制度一、規范公司各部門內部各項業務活動的業務管理制度,只適用于個別部門的具有指導開展業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二、以“xxx管理細則”、“xxx管理規定”、“xxx操作規范”、“xxx作業規范”等命名的制度文件,包括部門內部執行的業務管理制度。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七條 制度評審委員會公司設立制度評審委員會,對公司所有制度進行評審。一、制度評審委員會由董事長、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副主任,公司企業管理部、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安全環保部、辦公室、法務部、審計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二、制度評審委員會職責:1.審定公司制度建設規劃;2.審定公司年度制度修訂計劃;3.4、審定公司重要規章制度草案;4.審定公司規章制度的修訂草案;第八條 企業管理部公司制度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承擔以下職責:一、負責制訂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中長期建設規劃;二、負責牽頭制訂、修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三、負責牽頭、參與公司制度的評審;四、負責公司專項制度、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的審核備案;五、負責綜合評估公司制度情況,定期匯編發布公司管理制度清單;六、負責公司各類制度實施情況的調研、反饋。第九條 各部室車間一、負責依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訂/修訂公司的專項管理制度、各類實施規定、細則、標準、流程等;二、負責對本部門適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專項管理制度、各類實施規定、5、細則、標準、流程進行組織宣傳、培訓;三、負責對所發布制度在本部門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每年12月底前,將本部門制度全年執行進行總結,根據執行情況提出制度建設和制度修改的建議,報送企業管理部。第四章 管理程序第十條 立項一、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均可以書面提議制訂/修訂管理制度,其內容須注明制度制定的依據、要解決的問題、制度需規范的主要內容和擬定部門等。二、企業管理部對報送的制度制定建議書進行調研評估后認為可以立項的,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納入公司年度或月度制度制訂計劃中予以落實。第十一條 起草一、制度草案由提議部門負責起草,制度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6、草小組起草,以提議部門為負責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第十二條 初審制度草案及有關說明起草完畢后,送交企業管理部進行初審,由企業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制度草案按照以下主要方面進行審訂:一、制度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的規定。二、制度草案與公司現行制度是否統一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三、制度草案格式、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公司制度體系的要求。第十三條 評審一、公司級基本管理制度由企業管理部組織制度評審委員會對公司級基本管理制度進行會議評審;二、公司級專項管理制度由企業管理部根據制度重要程度組織制度評審委員會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級7、專項管理制度進行會議評審,或選擇書面會簽形式形成統一的修改意見。三、部門級管理制度部門級管理制度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評審并提供修改意見。第十四條 核稿一、制度制訂/修訂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及建議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后,由制度制訂/修訂部門負責人負責核稿。二、制度制訂/修訂部門負責人負責核稿結束后,轉交企業管理部進行復核。第十五條 會簽公司級基本管理制度需要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進行會簽,公司級專項管理制度需要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會簽,部門級管理制度根據需要選擇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會簽。第十六條 審批一、公司級基本管理制度由制度評審委員會主任負責審批;二、公司級專項管理制度由制度評審委員會副主任負責8、審批;三、部門級管理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人審批。第十七條 發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制度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經由總經理簽署生效,頒布實施。公司專項管理制度由公司制度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生效、頒布實施;部門管理制度由部門評審通過后,由企業管理部審批發布、備案。第五章 制度實施第十八條 制度培訓公司制度下發一周之內,各相關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培訓學習效果由企業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檢查。第十九條 制度執行與監督一、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帶頭執行發布的各項制度,并要認真履行對部門人員制度執行的監督權力;二、公司所有員工均有權對企業管理部和公司反映違反制度的行為;三、企業管理9、部負責公司整體制度執行的監督考核工作。第二十條 制度執行效果評價新制度頒布實施半年后,企業管理部會同制度主要執行部門必須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進行調研,并向公司提交報告;報告必須對公司各部門對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并對后期如何改進提出意見。第六章 修訂、廢止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不定期(至少每隔2年)對公司發布執行的公司級制度進行整理并編制和更新公司制度匯編。根據部門業務需要,各部門負責不定期(至少每隔2年)對本部門發布執行的制度進行整理并編制和更新部門制度匯編。第二十二條 修訂需求制度的修訂可以由制度評審委員會成員或10、制度制訂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企業管理部提出。第二十三條 修訂條件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予以修訂: 一、基于政策或者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改的;三、規定的分管部門或者執行部門發生變更的;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章中規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二十四條 廢止條件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形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廢止或者修正的。三、同一事項已由新規章規定,并發布施行的。四、其他需要廢止的情形。第二十五條 廢止程序制度廢止程序參照制度發布程序執行,由制度審批人確認廢止。第七章 系統編撰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公司制度體系的匯編,每隔兩年后對公司頒發、修訂的制度進行一次系統的匯編。每半年編撰一期管理制度專刊,對半年內公司及各部門新制定、修訂的制度進行一次系統性的編撰,對各種生效的版本進行確認;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對本部門執行的主要制度要進行系統歸集,匯編成冊,以便部門內部學習、執行。 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制定和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