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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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71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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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上海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強化內部審計工作, 促進科技產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結合公司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科技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對公司本部和所屬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2、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內部審計監督及評價。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在業務上受上級審計單位的指導,獨立行使各項內審職責。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三)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四) 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五)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六) xx集團審計稽查部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七) 3、公司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八) 依據以上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第二節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第一條 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設立審計機構,機構的設置應根據企業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按照公司總經理的要求實施審計;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審計或相關經濟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審計協會制定的有關規定;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內4、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廉潔,不得從被審計單位獲得任何可能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正確使用職業判斷;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企業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性原則,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妥善處理好與企5、業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關系;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應保證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提高審計技能;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節 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圍繞公司的中心工作,按照公司總經理的要求,積極行使服務與監督的職能,依法對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第一條 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審計;第二條 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的全面預算管理完成情況以及主要經濟指標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 協助、配合6、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本規定所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屆滿離任前或者任期內調離崗位時,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委托外部審計機構,對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第四條 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 財經法規的執行、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風險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第五條 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經營管理活動進行預防性控制、檢查性控制、糾正性控制、指導性控制和補償性控制;第六條 對公司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等進行審核;第七條 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檢查和監7、督,并對重大投資的資金使用、投資項目經營情況定期跟蹤;第八條 為促進建設項目實現“質量、速度、效益”三項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協助、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基建、裝修、技術改造等投資項目,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跟蹤;第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向公司總經理、上級審計部門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并定期向公司總經理、上級審計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第十條 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所屬單位兼并、股權轉讓、歇業、破產等進行審計,參與清產核資工作;第十一條 對公司重大經濟訴訟、糾紛等事項,進行跟蹤;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依據每年各公司年度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發出整改8、通知書,并進行后續審計;根據后續審計的檢查結果,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后續審計報告;第十三條 負責辦理上級審計部門及公司總經理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四節 內部審計主要權限在審計職責范圍內,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權限是:第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享有檢查被審計單位(部門)與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有關的憑證、帳表、預決算、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和資產等權力;有權查閱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第二條 為全面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廣泛地關注內部審計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切實地部署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監督的順利進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參加有關經濟工作會議,了解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大項目的可行性論證9、的全過程;組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三條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向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索取材料;第四條 根據審計查出的有關問題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和造成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建議有關部門查處;第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享有就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以及公司總經理反映并建議采取相應措施的權力。第六條 對于審計檢查結果,內部審計部門依據保密性和謹慎性原則,按公司總經理要求進行通報;第七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總經理同意,果斷采取臨時制止措施;第八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在有關資料可能滅失的情況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或報上級審計部門同意,可以對賬冊、資產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不得打擊報復。第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