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員工離任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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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95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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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員工離任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公司離任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對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后原崗位工作的延續性,根據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定義 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包括: (一)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二)各大系統內部與經2、濟及投資工作關系密切的業務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這些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采購、市場、外協及各類合同管理和投資管理;(三)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術及商業秘密人員的保密承諾情況以及離職時個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進行核實和報告的內部鑒證和評價活動。第三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內部調動和辭職時都須接受離任3、審計。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適用范圍,以各大系統的離任審計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離任審計的管理第四條 管理機構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確定。公司審計部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五條 分級負責原則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實施。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由各大系統主管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它內部管理部門負責,離任審計意見報公司審計部備案4、。第六條 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內部各方面專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經審計總監批準,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部門主管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條 工作職權 實施離任審計的人員具有下列職權:(一)檢查會計報表、帳5、簿、憑證、資金和財產。(二)經干部部同意,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參加有關的會議;(四) 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對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以及侵犯公司權益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六)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八)根據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領導賦予的其它職權。第三章 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第八條 審計內容 (一)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6、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責任的落實情況:(1)對財、物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3)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及重大合同的執行情況;(4)有無嚴重損失浪費和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4)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4、其它需要審計的7、事項。 (二)對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合作責任的人員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1)任職期間涉及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有無嚴重損失浪費或其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任職期間涉及的各項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債權債務的清理和催收情況;(3)對外合作中的投資管理情況:如經濟方面和文檔等方面的管理。這些合作包括顧問合作項目和技術合作等。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商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及公司8、代表與對方代表或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4)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5)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人員要簽署離職員工保密承諾書。4、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第九條 審計分工上述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分工原則如下:(一)經濟內容: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和被審計部門的指定人員;(二)工作內容:本部門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審計部人員參與;(三)涉密內容(分技術、商務、公共關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專人。 對每一位離任人員進行審計,要填相應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確寫出每類內容參與審計的具體人。為保證審計效果,該表中審計人員要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進入審計9、。 在審計中,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不宜審計的部分內容可向相關最高負責人提出指定專人審計。第四章 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序第十條 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各系統干部部,根據本制度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將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審計機構。 承擔離任審計任務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第十一條 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通知離任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準備好如下資料:(一)離任時的述職報告及對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處理建議;(二)工作移交的有關記錄。對子公司、事業部、各片區、辦事處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小組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單位財會和業務統計資料;單位歷年10、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單位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內部和外部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審核記錄;審計小組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被審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初步確定審計重點,擬就提綱,安排審計實施計劃(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小組成員、時間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條 就地審計離任審計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審計的方式。審計小組到達被審計單位后,立即召開一次有被審計人員(重要崗位離任時的審計還應有接任者)及被審計單位部分人員在場的會議,由審計小組介紹審計實施計劃,離任時的審計還要確定離、接任責任的時間界限。第十三條 述職對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11、各片區、辦事處、合資合作廠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時,在審計小組參與下,根據具體情況,由被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中層以上)干部會議或其它適當的會議上作述職報告,并回答有關詢問。第十四條 取證方式 審計小組通過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據。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分詳式離任審計報告和簡式離任審計意見書兩種。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審計人員述職報告中所負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真實性的審計意見;任職期內應由被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對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情況的審計意見;其它審計意見和建議。離任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的12、意見,并由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審計小組三方認可。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審計小組應將離任審計報告和被審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一并上報審計機構的領導審定。離任審計結束時由公司審計部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離任審計意見書要送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申訴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對離任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離任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構或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申請復審。受理復審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提出復審意見書,送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和有關部門。第十七條審計期限 審計期限是指從審計小組進駐被審單位開始,至提出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對內部調動的審計應在十五13、天內完成,對離職人員的審計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審計期限,對市場人員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對其他人員不應超過三個月。第十八條 立卷歸檔審計工作終結,組織實施審計的機構應將審計全過程中取得的資料立卷歸檔。第五章 獎勵及處理第十九條 獎勵建議 離任審計中發現被審計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效益顯著、成績突出的,審計小組可以向管理部門領導提出獎勵建議。第二十條 審計處理(一)對于重要崗位人員(經濟、涉密)的審計,公司保留追訴權,并且對重要崗位的離職人員要有相應的經濟擔保。(二)審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審計小組有權通知公司相關部門暫時凍結被審計人員在公司的權益:1、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14、不順利、不清楚,致使上級主管無法接受;2、被審計人員沒有提供任職期間的所負經濟責任的情況報告;3、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尚未交待清楚,需進一步查證落實;4、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雖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項未做出償還。(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發現被審計人員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凍結其在公司的所有權益;情節嚴重者可依照訴訟法的程序對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各大系統要參照本制度制定細則,以規范所轄范圍內的離任審計工作。第二十二條 應該提請審計評議而不提請或者審計人員工作不認真,以致被審計人員有重大經濟責任問題未被發現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審計部。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