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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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099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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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優化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支行、分理處統稱“分支機構”)信貸資產結構,防范信貸風險,確保信貸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實現“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目標,根據貸款通則、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四級分類的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和按五級分類的次級、可疑、損失貸款。以及下列違章違紀貸款:(一)超越審批權限、化整為2、零、壘大戶、自批自貸、一戶多貸、大額貸款不經集體審批的貸款;(二)跨區域貸款;(三)違規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四)違反規定或擅自越權展期的貸款;(五)冒名貸款;(六)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質)押手續發放的抵(質)押貸款;(七)帳外經營發放的貸款。(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貸款。(九)向無借款資格人發放的的貸款以及發放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貸款;(十)利用職權合股經商、從中漁利、或索賄受賄發放的貸款;(十一)其他違規違紀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責任人。本制度所稱不良貸款責任人是指: 本行行長、副行長、有關高管人員、貸款管理委員會委員、3、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及風險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及信貸管理人員;本行營業部主任、副主任、信貸管理人員(含信貸會計,下同);本行分支機構行長(主任)、副行長(副主任)、信貸人員;違法、違紀、違規辦理貸款業務的人員;擅自發放貸款的非信貸崗位人員以及與不良貸款有關聯的其他崗位人員。在調查、審查、審批貸款時,所有責任人員都必須在貸款審批相關材料或會議記錄中明確“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見,并簽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意見的,或者沒有發表意見以及意見表示模棱兩可的,均視同“同意”。第一個同意貸款的人,確定為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其他貸款管理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第二章不良貸款責任及責任追究第四條 不良貸款責4、任的認定和追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處理的輕重應當與不良貸款責任人的過錯情節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不良貸款第一責任人對貸款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良貸款第二責任人對貸款負部分或者次要責任。第五條 對不良貸款的管理實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擔經濟責任”的終身責任制。不同的貸款管理責任人對不良貸款按下列標準承擔不同的責任: 1、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包片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并對形成的不良貸款負100%責任; 2、在規定審批權限內,信貸業務人員直接經辦的全部貸款,信貸業務員為第一責任人并對形成的不良貸款負100%責任。 3、超過信貸員審批權限,信貸員調查同意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發放的貸款,信貸員為第一責任5、人負70%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負30%責任。4、信貸員不同意,分支機構負責人堅持發放的貸款,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100%責任,信貸員不承擔責任。5、超過分支機構審批權限,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并上報本行審批的貸款,分支機構調查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負60%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本行審批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分別負30%、10%責任。信貸員不同意上報,分支機構負責人堅持上報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本行審批人員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分支機構信貸員不承擔責任。6、本行貸款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書面推薦分支機構發放的貸款,本行貸款管理委員會成員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分6、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7、分支機構集體多人調查、審查、決策的,多個調查、審查、決策人共同對相應比例的責任負責;本行集體多人調查、審查、決策的,多個調查、決策人員共同對相應比例的責任負責。 第六條 會計(主管)人員也有管理貸款的相應責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的,會計人員應當承擔責任:信貸人員按合同約定扣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會計人員協助扣款的,會計人員接知后沒有扣收貸款,因此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的,按借款人當時的帳上資金額承擔責任。信貸人員沒有發出通知的,會計人員不承擔責任。會計人員承擔責任的部分,同額抵減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造成風險和損失的不良貸款包括貸款本金和7、貸款利息。貸款管理責任人對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負一定的連帶責任。除前款規定外,其實現形式主要有:1. 全額賠償;2. 非全額賠償;3.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其他處理。以上三種實現形式可以并處。(一)全額賠償是指責任人按100%承擔責任;(二)非全額賠償是指責任人按比例承擔責任的部分;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貸款損失,經本行稽查核準后,可以酌情賠償或者不賠償。第九條 形成不良貸款或造成貸款損失以及當責任人的經濟能力無法繼續履行賠償責任的,或者賠償損失不足以抵銷其過錯的,由本行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1.停止責任人的貸款調查權、審查權、審批權、決策權。2.8、 降低薪酬系數或解聘職務、職稱、待崗清收等。3.取消信貸員資格、信貸員等級。 4.警告、記過、降職、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5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處理可以并處。第十條 當年新放貸款到期收回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罰收保證金,并按前款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貸款或損失的,按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理:(一)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憑證等內容填寫不規范給貸款債權有效性可能帶來不利影響的;(二)對到期貸款未按規定履行催收手續的;(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審批備案制度的;(四)未按規定實行貸款“三查”制度的9、。(五)發現借款人、擔保人嚴重不良行為不如實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六)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七)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規定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真的;(九)未按規定核實抵(質)押物、質押權利及擔保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擔保人、抵(質)壓物、質壓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十)未按規定到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的。(十一)未經審查崗審查發放貸款的;(十二)審查崗人員因審查程序走過場,導致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十三)未根據審查提出貸與不貸以及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十四10、)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十五)未按規定驗證借款人、擔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證件的;(十六)未按規定對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額度進行審查的;(十七)審查通過有關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十八)未堅持柜面辦貸,貸款責任人直接立據放款的;(十九)違規辦理內部職工及其近親屬貸款或提供擔保的。(二十)未按調查程序進行審查并提交正式審查報告的;(二十一) 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二十二) 審查通過違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的信貸、拆借等業務的。(二十三) 隱瞞審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的;不堅持獨立審查,按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二十四)11、 違規審批向不符合借款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的;違規違章審批跨轄區貸款的;違規違章審批未落實保證金的票據承兌業務的;違規審批向國家和上級部門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未履行有關大額貸款備案手續,造成貸款損失的;違規審批化整為零、多頭貸款的。(二十五)審批發放需審貸委員會(組)審議而未審議或雖審議但未通過的的信貸業務的;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二十六)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審批發放不符合信貸政 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審批發放冒名貸款、一戶多證、超限額貸款的。(二十七)在辦理擔保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簽訂貸款擔保合同后,未12、按規定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2、未按規定審查擔保人的資信情況;3、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押物真實性、有效性及抵(質)押物的價值和變現能力的;4、接受抵押、質押擔保,抵押率、質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5、抵押、質押貸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質押手續或提前返還抵押物權證、質押物的。 (二十八)審批辦理不符合承兌條件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二十九)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貸款占用形態反映不實的;2、貸款未落實貸后檢查責任制的;3、貸后檢查走過場,對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問題不匯報的;4、在貸款發放后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5、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指出并采13、取相應措施的;6、違反信貸檔案管理規定,發現信貸檔案資料遺失、損毀未及時報告或及時追查、修補的;私自銷毀、隱匿、篡改、制造虛假的信貸業務資料、證明、數據或憑證的;7、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手續的;8、違規辦理跨轄區貸款的;9、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未在法律規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擅自對借款人實行貸款掛帳停息、豁收或緩收利息的;(三十)在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暗箱操作或因失職造成債權不能落實,導致損失的;對借款人、擔保人催收不及時,導致喪失訴訟時效或擔保人免責的;對不良貸款借款人監控不及時,未及時對借款人、擔保人的有效資14、產采取措施,喪失保全時機的;對改制的債務人或擔保人隱匿財產或發生重大變故,應發現未發現、發現后隱瞞不報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對破產債務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或在借款人破產終結后未繼續向擔保人追償的;對借款人、擔保人應起訴未起訴,致使債務人或擔保人隱匿財產、抽逃和轉移資金,致使債權無法實現的;明知債務人或擔保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不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致使債務人或擔保人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導致案件審結后已無任何資金可扣劃、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對有利于債權實現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執行障礙的;案件執行時,不積極配合法官提高執行工作效15、率,導致判決或裁定不能執行或可執行的財產被隱匿、資金被抽逃轉移的;對已訴未結案監控不力,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執行能力而未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并督促法院執行的;擅自對外放棄債權、承諾不予起訴、一訴了之、執行不力或不予執行的;與對方當事人內外勾結、惡意串通,致使案件敗訴或不能執行的;對擬訴訟的案件,訴前未按規程操作,貿然起訴造成損失的;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撤訴或敗訴的;在訴訟過程中的舉報材料不全,明確應該收集的證據沒有取證的;事實陳述不清或出示對債權不利的證據,導致案件敗訴的;對一審敗訴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應上訴而未上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需要申請再審的,而未在法定期間內及時提起申請16、再審的;訴前未按照有關規定備案、審查起訴的,致使案件敗訴或不能執行的;擅自同對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助,給債權帶來隱患或導致信貸資金嚴重流失的;訴前審查不周密,盲目決定起訴,給信貸資產造成損失的,由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按比例承擔資產損失;(三十一)抵債資產用于抵償不良貸款過程中的下列情形: 1、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扣除取得和變現抵債資產時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后,按規定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未足額沖減或挪作他用的;2、蓄意壓低價格處置抵債資產的;3、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并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4、未按規定要求不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17、管理、處置工作中違規違章行為發現后未及時處理的;5、抵債資產在保管過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資產損失、丟失的;6、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貸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于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應收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7、抵債資產接收后,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8、未經批準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9、在出租、變現抵債資產過程中,弄虛作假、內外串通、以低價出租、變賣給關系人的;10、未經審批或超權限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11、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的資產的;13、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于全部貸款本息(含表18、外應收利息)時,其差額部分擅自放棄追索權的;14、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16、抵債資產變現后,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挪作它用的。17、在貸款核銷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反呆帳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2)核銷工作中超權限審批業務的。(3)核銷工作中泄露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本行利益的;(4)核銷后收回呆帳貸款未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的。第三章附 則第十二條不良貸款責任人因違紀、違法由國家機關追究其責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規定應當受到的處理。第十三條本制度出臺前的不良貸款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辦法規定實施責任追究,沒有制度和辦法規定的,按本制度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我行所有從事信貸工作的人員,不允許任何信貸管理人員有超越本辦法的特權。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銅都銀行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